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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0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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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科[2006]3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十一五”建设科技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建设事业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科技工作支撑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凝聚重点、强化导向,引导建设事业内外各类相关资源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聚集,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法律、经济和市场资源,加大力度综合推进建设事业“十一五”新技术推广应用。

  二、编制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体现了建设领域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的新特征,具有综合性强和跨专业技术领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的技术发展导向,对于各有关单位、机构科学安排“十一五”技术创新和做好技术准备,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有计划地组织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紧密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结合本地的实际,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支撑本地区“十一五”建设事业发展进行规划布局;积极引导和组织重点技术领域技术的优化集成研究,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领域技术公告,逐步形成适合在当地推广的完整技术体系,整体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强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整合各类相关资源,营造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环境和市场氛围,大力推进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四、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和勘查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各科技推广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紧紧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能动性和科技进步主体的有效作用,对本单位“十一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做出全面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加强本单位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为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3282)。

  附件: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与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重点推广:墙体、屋面、楼(地)面、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保温隔热技术,建筑遮阳技术和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二)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高效采暖空调与制冷技术,供热设备、空调制冷设备、输配管网节能技术,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系统综合节能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及其它能源利用技术。
(四)城市与建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节能照明技术,照明节能控制技术。
(五)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及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能设计、节能管理、建筑能耗分析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既有建筑外围护系统、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改造技术。
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规划设计节地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规划、建筑设计节地技术。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交通工程、地下建筑空间开发利用、市政公共地下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敷设技术和地下(照明、通风、环境等)工程配套技术。
(三)地下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深基坑开挖与支护技术,逆作法与半逆作法、暗挖法(新奥法)、盾构法和非开挖法施工技术。
(四)城市立体停车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技术。
三、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城镇供水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水源合理开发与保护技术,城镇供水处理工艺改造和保障水质安全技术,自来水厂节水节能技术,城镇供水管网检漏与修复技术。
(二)生活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水型器具与设施、设备,给水管道应用技术,水计量技术,城镇绿化与道路浇洒、车辆清洗及公厕节水技术。
(三)雨水和海咸水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雨水入渗、回灌补给技术,海咸水直接利用和淡化利用技术。
(四)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城市污水再生水、建筑中水利用和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
(一)绿色建材与新型建材
重点推广:轻质高强建筑材料,新型复合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部品及预制化,结构防火防腐防护新技术,绿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植物纤维建筑材料。
(二)混凝土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与轻骨料混凝土、混凝土高效外加剂与掺合料、混凝土预制构配件技术,混凝土修复技术,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清水饰面混凝土技术。
(三)钢筋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钢筋与新型钢筋连接、钢筋焊接网与钢筋加工配送等施工节材技术。
(四)化学建材技术
重点推广:塑料门窗与复合材料门窗、塑料管道及复合管道、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建筑涂料及配套材料、建筑用新型粘接剂技术。
(五)建筑垃圾与工业废料回收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垃圾、废旧防水卷材、废旧沥青、废旧建筑塑料、废旧门窗再生利用技术和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渣利用技术。
五、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
(一)城镇市容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与小区绿化、屋顶与墙面立体绿化、噪声防治、光污染防治、水与湿地环境保护、施工污染控制和空气环境保护技术。
(二)城镇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技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技术,粪便收集、运输与处理技术,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卫机械设备。
(三)城镇污水及污泥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污水安全消毒和水质监测、检测与控制管理技术。
(四)室内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其它室内环境技术。
六、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领域
(一)村镇及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村镇规划设计、村镇供水与节水、污染超标水源地修复、村镇道路与排水沟渠建设、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与粪便的收集处理和雨水收集与利用技术。
(二)村镇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利用、沼气与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微能源应用技术。
(三)农村房屋建造及建筑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农房节能建筑部品、节能建筑体系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采暖与降温技术,高效节能炉灶及火炕应用技术。
七、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
(一)绿色与新型建筑结构技术
重点推广:高层钢结构、轻型钢结构、钢结构住宅、预应力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新型砌体结构、大开间楼盖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技术。
(二)重大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超常结构空间定位技术,超大体积混凝土防裂、防水、防渗施工技术,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特种结构工程组装、吊装与安装技术。
(三)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加固技术,建筑物纠偏、平移和建筑结构增层、加固改造技术。
(四)新型模板、脚手架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模板、脚手架、爬架与施工机具技术。
(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防火安全技术
重点推广:房屋建筑、地下工程、轨道交通、道路与桥梁、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建筑防火耐火安全技术。
八、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
(一)地理空间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城市交通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城市测绘空间信息、城市地质信息应用技术。
(二)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重点推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应用信息技术。
(三)工程施工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虚拟施工与结构仿真技术,施工过程、检测与控制信息技术。
(四)管理信息化技术
重点推广: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城市管理和政府监管系统信息技术。
(五)智能化技术
重点推广:智能建筑与居住小区数字化技术。
九、城市公共交通技术领域
(一)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快速公交系统规划设计、公共交通枢纽规划与建设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技术与装备。
(二)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信息服务、智能调度、自动售检票、应急救援技术,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公共数据采集、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管理技术。
(三)公共交通车辆与装备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车辆制造技术和车辆配套装备技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等两项广播影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等两项广播影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868号



根据总局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组织审查了以下两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166-2000《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GY/T167-2000《数字分量演播室的同步基准信号》
上述两项标准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2000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1988年4月6日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343号文发布 自1988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鼓励和促进加工贸易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

第三条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第四条 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加工单位),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第五条 建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 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 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

4. 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见附件1)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见附件2),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第六条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以下简称料、件),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按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

第九条 有关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口的原材料储存保管、使用加工、加工成品库存和成品出口以及特准内销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核查。

保税工厂如将进口料、件同国产原材料混合加工时,必须如实向海关报明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

第十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关员驻厂或随时派遣关员对保税工厂的料、件、成品的库存、出口情况和单据、账册等进行监督检查,保税工厂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

如保税工厂要求海关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放手续,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照章交纳规费。

第十一条 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时或者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可随时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其发生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