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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历史角度看稳定与利益的中西法律博奕》的若干评论/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09 08:5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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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历史角度看稳定与利益的中西法律博奕》的若干评论

龙城飞将


  长沙黄强律师的博客上有一篇文章《从历史角度看稳定与利益的中西法律博奕》,读来觉得内容新颖,值得我们深思。下面内容是我对该文的评论:
  “在我国,稳定压倒一切绝不是一句简单的空话,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是中华民族长期历史进化得出的唯一性结论。历史上,从根本上说,所有的法律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上,或是为维护稳定而服务”。
  正确。历史上的国家都是阶级的国家,作为阶级的国家其首要的任务是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其次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关系协调与平衡。我们历来的法理书也是这样告诉我们,“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可见,谁喊安定,就是用法在维护谁的利益。

  “在西方,自从罗马法面世以来,市民对权利的追求更加空前高涨,导致利益的平衡规则出台并不断完善。利益是西方社会衡量一切事务的几乎唯一标准;利益成为西方社会不断进步的指南针;利益成为西方市民高于一切的标准系不得不然的结果”。
  正确。再补充几句。要分清楚是谁的权利,谁的利益。泛泛而谈的权利与利益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最终只落实到有产者和有权者的身上,社会上广大的无产阶级和社会的中下层人民则是得不得其应有的权利与利益。

  “近代历史,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仁人志士几乎全面引进了罗马法等西方法律,开始了向西方学习利益平衡之术的曲折过程,但没有能够挽救清朝政府的命运,也没能够挽救蒋介石国民政府的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罗马法等西方法律全面废止,利益平衡之术几乎遭到全面否定”。
这充分说明,法永远是统治的工具。当一个社会需要某种法律体系时,就会创造或者引进。不需要时,就会抛弃或修改。

  “反观同期西方社会,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西方维护利益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国际化;西方社会在利益的指引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中西方的差距越来越大”。
  仍是上面那句老话,维护了谁的利益,值得研究。比如,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的国家现实中维护了谁的利益,损害了谁的利益呢?

  “利益平衡规则的出台及在我国大力发展也是历史的必然”。
  利益平衡,是平衡哪些利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在我国也算有些深入人心”。
  是的,法治在我国算是深入人心。主要再现是,一、法律的规定。二、教科书的内容。三、广大人民也懂得了以法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学着打官司,去上级单位上访,甚至游行示威或跳楼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有一个代名词,就是不执行法律的代名词,给不执行法律的规定找出的借口。还有,每逢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一些法学专家们就用法理来代替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专家的口水淹没了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口治大于法治。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具体部门法的法理和法律不分,这就造成人们以所谓的法理来代替法律的根源之一。所以,法治虽深入人心,但并不没有变为普通的中国的司法实践。

  “西方的利益思维与我国固有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由此,引起了中华民族的深刻反思,中国的法治到底该如何走,走向何方?讲稳定,就要维护大局,从社会全局出发看问题;讲利益,那就要权利至上,利益至上,各种利益冲突时讲究利益平衡。
  个人认为,自古以来,我国是在稳定的基础上讲利益,稳定为先;西方是在利益的基础上讲稳定,利益为先。从另一方面说,我国讲权力,西方讲利益;我国用权力维护稳定,西方用利益来维护稳定”。
这两段话讲得好,值得国人深思。

2009-11-16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关于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7号文件,制定了《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含无线电台(站)核定表)是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凭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三种,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台(站)审批权限核发和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部门核发。
第五条 无线电台执照(含无线电台(站)核定表)由核发部门逐项填写。无线电台(站)核定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六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五年。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必须在执照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执照更新手续。
第七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颁发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时,按国家规定收取注册登记费。
第八条 无线电台执照(含无线电台(站)核定表)中所核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应重新申报。
第九条 领取电台执照而长期不用的无线电台(站),原核发部门有权收缴其电台执照。
第十条 无线电台(站)撤消时,设台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原核发部门缴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执照(含无线电台(站)核定表)应随同电台(站)妥慎保管,不得遗失。遗失电台执照,必须追查下落,并应立即报告原核发部门。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伪造和翻印。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在特殊情况下的延期、更换和废止,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六、八、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电台执照的处罚。
第十五条 军事系统(含民兵)的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军队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3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
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195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