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带头休假需要,减负更重要/杨涛

时间:2024-07-12 07:0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带头休假需要,减负更重要

      杨涛

人民网3月22日报道:一份令人堪忧的省直机关公务员体检报告惊动了河南省省长李成玉。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文,要求从今年起各级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制度要切实落到实处,要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
公务员的身体状况堪忧,我想这不仅仅是在河南省是这样,在全国各地普遍都存在这种现象。的确,这种现象的出现与这与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作任务重、加班加点多、长期伏案工作、生活习惯单一,日常活动量小等密不可分。这使我想起前不久刚刚辞职的香港前特首董建华,这位香港的公务员日理万机,工作繁忙,港人曾给董起了一个外号,称他为“7—11”(意为每天早7时开始工作,工作至晚上11点才休息)。在香港经济陷入困境后,他甚至变成了“4-11”。他的家人就曾反对他竞选连任,当年在他宣布竞选连任的集会上,人们看到他的夫人赵洪娉泪流满面。
 因此,针对河南省的公务员目前的身体状况,省长李成玉提出:关于休假问题应与省委组织部衔接,应该普遍执行;年度体检必须坚持;单位的工间活动、节日体育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应该经常性开展。这一要求,的确是有的放矢,是一个有效的对策。因为,公务员首先是个公民,他们也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其次,有健康的身体,才能高效地完成其本职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务员一方面要加强锻炼,强健体魄;另一方面,则是要合理地调节好工作与休息时间,该休假时要休假,不能用过多的加班时间挤占休息、休假时间。
  但是,我们仍要追问,为什么公务员加班加点这么多呢,除了一部分是一些先进的公务员自愿加班加点以及的确有些突发性公务需要临时处理外,大部分就是平时的公务无法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完成,而“溢出”工作时间之外,需要挤占休息、休假的时间来完成。那么,是不是真正的在各个机关工作任务过于繁重,而人手又紧张,所以公务员们都不得不要利用休息、休假时间来完成呢?我不否定在少数机关存在这种现象,但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公务员在平时的各种杂务大多,诸如各种名目的学习整顿、教育活动、迎来送往、争先排名、参加会议,工作时间很多都耽搁于此,加之如今各单位领导偏多,从领导岗位退下不干事的人偏多,因此,那些干实事的公务员不得不利用休息、休假时间来完成本职工作。
所以,强调领导带头休假很重要,以此带动底下的公务员们也按时休假。但是,如果不釜底抽薪,把这个杂务多的“薪”抽去,那么正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做不完、做不好,领导不喜欢,群众不满意,到头来,公务员不得不又要占用休息、休假时间来完成。因此,“薪”燃不已,“汤”沸不止。
在此,我要向李省长献上一计,在让公务员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的同时,也要让各地、各单位好好地清理一下,分出那些是必要的正务与不必要的杂务,减少杂务,让公务员们安心去休息、休假。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的,责令其停止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拆迁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对其中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不符合拆
迁条件的,处拆迁人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拆迁,超过拆迁期限,责令其改正。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并处拆迁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九条规定,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并对委托方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四、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或被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未按该条各项规定做好拆迁前各项工作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
五、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拆迁工作人员不经培训并未取得《拆迁工作岗位合格证》上岗工作的,责令下岗培训。”
六、第四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的,责令限期恢复,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损坏、拆除拆迁房屋公有设施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七、第四十二条第(九)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拆迁人不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过渡补助费、越冬补助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拆迁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八、第四十四条第(十)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责令其调整,对未按规定安置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九、第四十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人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第四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拆迁人不按规定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费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或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少于24平方米的,责令其重新安置,并处拆迁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一、第四十二条第(十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在回迁按置中弄虚作假,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预分方案,不张榜公布分配结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重新分配。”
十二、第四十二条第(十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回迁安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滥收费的,责令退回滥收的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对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以前年度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辖范围见附件1)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出具证明函,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4);
(五)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以前年度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同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有关指标汇总后,填入《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情况汇总表》(附件5),连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8月20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具备《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条件、新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照本通知一、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需报送熟悉金融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简历和业务证明材料。
四、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和公告后,方可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按《办法》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材料上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辖范围表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情况表
5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情况汇总表


二OO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