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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范?

时间:2024-07-08 02:2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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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
初涉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问题很感兴趣。
将在本文中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由来,名称比较,内容(主要想谈一谈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即是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谈谈我本人对“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价值的总结。
但是由于初次涉及此领域,我的有些想法或许显得幼稚或者欠周密,并借鉴了前辈的许多观点。

关键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 专有权 成员权 区分所有人 区分所有人大会 管理人 住宅管理委员会

正文
我学习物权法已经一个月有余,深谙物权法之于市民之重要性。尤其对其所有权部分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颇感兴趣。由于我刚刚经历过入住高层建筑物的过程,颇有些心得体会。

一、制度由来:
从北京到上海去旅游,不禁惊叹上海高层建筑物之多。据上海人自己讲,在上海惟有30层以上的楼才算作高楼,是上海的人口密度造成了这样的亿个结果,而在北京,我都没有感到过什么叫“高楼林立冲天”。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过程导致了“城市化现象”——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城市以其稀缺之方寸承载剧增之人口,人均占有土地面积锐减、地价飞涨,有关地区国家不得不兴建高层建筑物以解决市民的居住问题,使土地之效益发挥到最大。
高层建筑物,是空间的纵向延展,由于其造价昂贵,绝大多数市民不可能独自拥有其全部所有权,而只能以租赁、购买等方式拥有其中某一个单元,从而产生了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高层建筑物的情况,往日居住一人的方寸间现今却可以承载十几、二十几人有余。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复杂于往日的法律关系:
(一)、每个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各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所有关系;
(二)、每个所有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层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对高层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
(三)、每个所有人对整个高层建筑物享有和承担管理、维护、修缮的权利、义务,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作为高层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关系。
这三方面的法律关系使得高层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相比,在权利归属、变动、使用和限制、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各个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等方面,更容易产生纠纷,故此,法学家们称高层建筑物为“纠纷住宅“。
经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运而生。

二、名称的比较与确定:
在我国之前,不少国家已经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词的表述,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
日本: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德国、奥地利: 住宅所有权。
法国: 住宅分层所有权。
加拿大、澳大利亚: 单元住宅所有权。
瑞士: 楼层所有权。
美国: 公寓所有权。
英国、新西兰: 住宅所有权。
我国选用的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表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区分”,日语为“クフヅ”或“クオケ”,相当于汉语中的“分类”、“划分”之意。据此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既包括“分层住宅所有权”,又包括“连栋住宅所有权”,还包括“分套住宅所有权”,可以适用于一切类型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状态。

三、概念的界定: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各国理论与实务上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这三种学说。我国学者认为应采用“三元论”,该学说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贝尔曼先生所倡导,他主张将被区分的各空间所有权视为“特别所有权”,外周问题为“共有权”,再加以各区分所有者之间的“社员权”概念,而形成将物权法及人法性二要素合为一体之“共同空间所有权”之法律关系。 此学说得到了我国大陆学者陈华彬先生、段启武先生、我国台湾学者戴东雄先生、日本著名学者丸山英气教授的积极支持。《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取了三元论说,该法上的所有权概念系由专有所有权、持分共同所有权和共同所有人的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我国大陆学者段启武先生在其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如下的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甚至上百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机遇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均认建筑物区分所有为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特殊之处就在于其是一种共有形式。我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共有。在传统的共有理论中,共有只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整个建筑物的按份共有、共同使用部分的互有和专有使用部分的专有复合构成,是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的第三种共有形式。
下面我将着重将谈谈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这两点我很感兴趣。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使用:
在我国,随着城市的急速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住房日益商品化,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使用之纠纷也逐渐增多。
案例一:许新和张亮是上下楼邻居,分别拥有对所住房屋的所有权。1993年许的家人感到卫生间太小不方便,就想把紧邻卫生间的厨房改为浴室。不久,许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由于施工不当,许的浴室在使用时有渗漏现象,渗漏的水不仅影响了楼下张家厨房的使用,而且也破坏了厨房的装潢。张和许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的纠纷案。主要是在共有权方面引起的纷争。
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的权利。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共有权人可对共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权人之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还享有成员权。
根据梁彗星先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八条(关于一部共有部分的修缮及其费用负担的规定)条文如下:
专有部分的共同壁、楼地板及专有部分内的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区分所有权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于区分所有权人的事由所发生时,由该区分所有权人负担。
我认为,由于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用部分承担“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义务,他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物之使用。许某恰恰违悖了这项义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张家权利的侵害,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属于专有部分内的管线。所以,根据梁先生的草案所规定,对于张家提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对所造成的危害的补救费用应由许家承担,并且我还认为,若张家提请许家“恢复原状”,法院也是应该支持的。

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8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特制定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l、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综合业务科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黄石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不能办理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综合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综合业务科申请复核,由综合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复核裁定时间不超过3天。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件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综合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不能当天办结,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登记后移交检查督办科),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检查督办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等;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不需要立项的基建项目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规划建设局;需要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手续的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城管局;非公有制商贸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商贸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有些特殊事项的受理可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综合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

5、"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和裁决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将管辖范围内从事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交流、音像出版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见名单格式),尽快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名单中应列明: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2、企业类型;3、合营各方名称;4、投资外方的国别或地区;5、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明
中、外方);6、企业住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报我局审核。企业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9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