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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6:4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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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0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市容整顿,改善投资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庭院绿化坚持市、县区及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建委是本市庭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管理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工作。县区城建部门为县区政府主管庭院绿化的行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庭院绿化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通过种草、种树、养花、陶冶人们高尚的情操,甘为庭院绿化多做贡献。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 90%以上的单位实现庭院绿化达标,40%以上的单位建成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园林式单位达到30%以上。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督促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所有单位制定庭院绿化规划,市管规划区内的单位并向市规划土地局送审。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我市单位庭院绿化建设实施计划和中长期实施规划。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条原则要求,安排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建制镇和农村规划和审批单位规划及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将庭院绿化的规划纳入审批内容。
   第七条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要联合市文明办每年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庭院绿化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评定成绩,分别对园林式单位,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进行命名挂牌。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各县区城乡建设局根据检查验收所评成绩提出意见,报县区政府审定。
   (二)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由县区建设局申报,县区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三)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园林式单位必须符合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罚措施:
   (一)园林式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一个月工资。
   (二)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领导月资额的40%。
   (三)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县区政府命名挂牌,奖励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在各级文明单位命名时,必须首先在庭院绿化工作中达标才能申报县区文明单位,达到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的,才能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对可以达到庭院绿化各级标准而又不执行庭院绿化总体规划,不积极绿化建设的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现已评为文明单位的,经检查达不到庭院绿化达标的,限期一年达标,如一年后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各单位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年度,必须按规划的要求完成绿化任务,对逾期没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加收相当于绿化费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七)园林式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市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每二年命名一次,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每年命名一次。
   第九条 各县区建制镇、新建村,要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一、领导重视,领导绿化意识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并能经常检查绿化规划的执行情况,做到绿化、美化工作的规划、资金、人员三落实。
   二、有完善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庭院绿化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改造单位,应有改造后的庭院绿化规划,有较先进的绿化规划指标和详细的实施计划。
   三、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每年应安排有绿化经费。
   四、以绿色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庭院树形成绿荫系统。绿地率达到30%以上,已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基本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五、植物配置与环境、景观协调一致,乔、灌、花、草比例适宜,常绿植物占总植物数的30%以上。
   六、充分利用屋顶、墙面阳台及空间栽植藤蔓植物,平面受条件限制的单位,应有立体绿化,垂直绿化。
   七、室内、楼内、院内有盆植绿色植物。
   八、园林小区主题突出、构思巧妙、造型美观、形象逼真,与周围环境协调。
   九、庭院整洁、幽雅,有休息和卫生设施。
   十、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贯彻措施得力。
   十一、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护及时、植物生长旺盛、无缺株、无病虫害。树冠完整美观,草坪、绿蓠能够按要求修剪;花丛花坛无杂草;园林建筑及绿化、设施完整无损。
   十二、经验收得分70—75分为庭院绿化达标单位;76—85分为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86—95分为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96—100分为园林式单位。
   十三、新建庭院单项绿化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参加验收评比。
本案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
刘某于8月28日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张某的财物,发现张某的房间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张某摘下手表(价值1900元)给自己。张某一边摘手表一边做刘某的工作:“你还年轻,抢劫财物是要判刑的,严重的是杀头”,并将摘下的手表交给刘某。刘某由于害怕事后被抓,于是将水果刀装入自己的口袋,并将手表放到桌子上,然后对张某说:“手表我不要了,你这里有无一点吃的,我吃点东西走。”刘某乘张某转身背对其去拿东西之机,将桌子上的手表拿走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盗窃罪。刘某在张某转身背对其拿东西之机,将桌上的手表拿走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犯罪的重要行为特征,不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的就不成立盗窃罪。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在张某转身背对其拿东西之机,将桌上的手表拿走,张某的手表仅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脱离了其视线,作为智力正确的张某不可能得出手表不知去向的结论。结论只可能有一个:“手表是被刘某公然非法占有。由于刘某索要财物在前,在刘、张两人已经对手表予以高度注意的前提下,刘某在张某转身背对其之机,拿走桌上的手表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拿手表的行为,从其主观愿望上讲,刘某是想在张某转身背对其之机,拿走桌上的手表的行为不被张某当即发现,至于事后张某是否知道是刘某拿的并不在意。这完全符合盗窃犯罪的秘密窃取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盗窃犯罪的秘密窃取特征的理解分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应当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为人所知,悄悄地取得财物的行为,并不要求被害人在行为人行为时或后知道与否为要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刘某构成盗窃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刘银苟

联系电话0796-3530177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重庆、北京外汇管理部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资产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汇资产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人民币的转换汇率以确权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外汇贷款而与企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准,自行协商浮动水平,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继续持有对境外机构的外汇资产。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已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原贷款时间、最初贷款金额及借款单位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应将已承接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债务人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对今后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完成剥离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清单。
外汇分支局应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报清单与登记信息核对。已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应予注销;未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四、除向境外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或投资收益外,禁止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经获得的外汇收入,接本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今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在外汇收入调入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五、目前暂不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购汇充抵已剥离的外汇不良贷款。
六、对于各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出售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政策,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制定。
七、其他现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政策,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