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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时间:2024-05-20 14:1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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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23号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收悉。经审评,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修磨方案中说明,在修磨过程中对缺陷的检查和确认,仅采用表面检查方法(目视、PT、刻蚀)。如果裂纹缺陷是断续的,目前采用的检查方法无法判定被检查表面下部是否还埋藏着缺陷,即无法判定裂纹缺陷是否已被全部消除。因此,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应考虑采用恰当的体积性检查手段(UT、RT),以有效的跟踪方式来证明裂纹缺陷确已全部被消除。

  二、要求尽快提供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对缺陷进行探查的有效手段及其具体技术方案。

  三、加强对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尽快找出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

  四、在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吊装就位之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之一:

  1.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嘴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确定;

  2.已经用有效手段对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复检,确认其不存在类似缺陷。

二○○三年三月六日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国家工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部、对外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部、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同意《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由你们联合发布,并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1996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布

  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七、对违反本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二000年七月五日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制止乱贴乱画现象,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禁止乱贴乱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市)、区市容监察管理人员,持合法的监察证件,按管理权限对街路两侧的乱贴乱画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居民住宅小区及居民楼过道处的乱贴乱画,由所属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禁止在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随意张贴布告、启事、广告、宣传品或进行涂写和刻画。

  第四条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市)、区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城路口,设置公共张贴栏;单位和个人的零星招贴物,应在公共张贴栏中张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整洁,有权要求在其上乱贴乱画的行为人停止其行为并清除干净,赔偿损失。

  沿街“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按其职责范围做好禁止乱贴乱画工作。

  第六条 对随时出现的乱贴乱画现象,一时无法追查到行为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先行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

  (一)对乱张贴、乱涂写者,予以警告或处以每处10元罚款。

  (二)对在公共设施等处乱刻画者,予以警告或处以每处20元至50元罚款。

  行为人逾期未能清除其乱贴乱画,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代清。对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清或组织先行清除的费用,由行为人按实际支出数额缴纳。

  第八条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市容监督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市容管理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