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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11:5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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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3号】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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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收益、谁负责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按规定要求足额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从所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收取。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对本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县(市、区)政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跟踪监督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产煤乡镇(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管理工作。
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重点、紧急安全生产检查或治理整顿工作。


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好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应组织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自我管理机制。


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比例配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煤矿生产秩序的监督管理,并将下列事项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煤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取得的条件是否持续符合。发现与原许可内容和条件不符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或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监督煤矿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督促煤矿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竣工验收,保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监督煤矿生产。煤矿生产计划、开采矿图等由煤矿负责人签字后,定期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检查;监督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确保不越界开采,不超能力、超定额、超强度生产。


第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对下列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一)煤矿安全强制性投入制度。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保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产安全费用不足时,监督煤矿企业按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监督所属煤矿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煤炭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使用方向、投入数额进行检查,可核对其银行账户。
(二)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煤矿职工培训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监督煤矿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培训考核档案。职工培训考核情况应记入职工安全手册,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
(三)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监督煤矿企业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带班登记表由带班人、生产班(组)长、当班职工代表签字,定期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连续一个月未带班下井的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向煤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煤炭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方式,检查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并将其作为矿长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矿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和抗灾救灾能力。
煤矿生产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泰政发〔2005〕74号《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灾害预防、事故救护制度。监督煤矿企业编制灾害预防处理预案和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并报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动态评价考核制度。对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查的重要条件。评价考核情况由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发证机关和任免机关,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煤炭管理部门可建议吊销其矿长任职资格。
选拔任用煤矿矿长,应事先征求同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凡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矿长,当年不得评先树优。
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实行煤矿矿长安全效益工资制度。在确定煤矿矿长工资时,应按一定比例确定煤矿安全效益工资,经考核达到年度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兑现安全效益工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实行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等,方便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举报。
煤矿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确定监督管理重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执法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查出的问题等情况记录在案。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指导煤矿进行整改;对煤矿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派驻执法人员驻矿监督整改。


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可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上下级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与省鲁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衔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力。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或拒不落实煤炭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为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县(市、区)政府应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转发国务院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国务院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民政部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对此作了批复。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略)



199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05年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