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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0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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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确认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确认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88年3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同意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立功情节在量刑中的体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鲍勇故意杀人一案的改判

满德利


一、案件事实
2003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鲍勇在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医药招待所,用电话同贩毒人员路宝成联系购买毒品。4日晚8时许时,鲍勇从安口镇赶至宝鸡,并随身携带菜一把,到宝鸡市经二路西头9路汽车终点站与路宝成见面,路宝成用摩托车将鲍勇带至新建路西段宝成铁路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家属院北围墙便道处,两人商讨交易毒品事宜,因赊帐问题,鲍勇与路宝成发生争执,鲍勇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路宝成头、肩、胸部等处连砍20余刀,随后拿走路宝成现金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摩托车钥匙,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和摩托车钥匙扔掉。法医鉴定,路宝成系遭受锐器砍击颈部,致右颈总动脉、气管断裂,引起急性循环、呼吸障碍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费丧葬等费用共计3755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勇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中发生争执,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鲍勇虽认罪态度尚好,但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鲍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桂英、路勇经济损失3755元。

二、有关鲍勇立功的事实和证据查证情况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鲍勇和辩护人都提出鲍勇有立功情节。经审查,确定鲍勇在一审庭审前,就在关押其的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向管教干部检举揭发了4起伤害案件,3起贩毒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为:
1、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警大队, 2004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鲍勇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犯罪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5月9日,刑警大队接到鲍勇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的材料,10日即对家住宝鸡市市建广局家属院和宝渭路郑铁电化段家属院的刘四、张莉英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发现张莉英有贩毒嫌疑,对张进行了布控,当日上午,在张莉英给刘四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对张审查后,得知其毒品上线系住宝鸡市瓦场街2号楼的魏宝亮,分别查获张莉英毒品海洛因0.7克,魏宝亮毒品海洛因2.8克。涉案人员已批捕,已进入起诉阶段。
上述事实,经对渭滨区刑警大队有关办案人员核实,鲍勇同时检举的贩毒线索还有两宗,但经调查,未能查证。能查证属实的就此一宗。证实以上检举情况属实。
2、凤翔县公安局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鲍勇反映案件线索的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5月24日接到渭滨看守所转来的鲍勇检举线索,鲍勇在检举材料中提供,凤翔县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树辉,在青海省西宁市逃匿。经在宝鸡市、渭南市对相关人员调查、了解,2004年7月4日刑警队在青海省西宁市将赵树辉抓获归案,该赵供述了于1998年7月13日,因琐事与其弟赵安祥发生殴斗,赵树辉持匕首将赵安详致死在逃。赵树辉的抓获使该案得以侦破。鲍勇检举线索查证属实。

三、法律规定和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鲍勇的两起检举行为,依照上述规定,分别构成了“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鲍勇预谋持刀劫取毒贩毒品,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鲍勇归案后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赵树辉藏匿处所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分别构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鲍勇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行为未予认定而判处鲍勇死刑不当,依法改判鲍勇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