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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4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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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1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所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普查和确认

第二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四)以上三项的物质和临界量以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为准(见附件)
(五)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限于用于企业生产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区等,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六)压力管道
1.输送毒性程度为剧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
2.公用管道中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
3.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七)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
2.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八)压力容器
1.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其他液化气体运输工具。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范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如实申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普查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印发。
(三)各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应按要求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行业和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报市安监局,以便分别建立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一)县(市)、区安监局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对,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安监局。
(二)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报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经复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相关材料,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跟踪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五条 单位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前必须进行危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上报所在辖区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给予单位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计划分析,明确落实监控和整治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

第四章 督办整治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核查、确认,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开展安全评价;组织专家或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提出的问题,督促单位落实整改;不定期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确定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用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切实降低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隐瞒重大危险源不报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责令如实上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打私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反走私工作要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走私活动的发生,确保我市反走私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全国、全省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央关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和落实省、市关于打私工作的要求,形成“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配合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规建设,加强舆论引导,上下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重点村镇特别是沿海一线全面构建反走私防控体系,为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做到“四个决不”、“四个没有”和四个不出现”。“四个决不”即决不把走私作为发展村镇经济的手段;干部、群众决不把走私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在反走私问题上决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村镇辖区决不成为走私活动的场所。“四个没有”就是没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走私;没有私自建造的码头、仓库等走私货物上岸、储存设施;没有多发性的私货上岸点;没有走私船艇聚集点、建造点。“四个不出现”是不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拒缉私和阻挠缉私执法事件;不出现群体性集资走私;不出现群体性搬运私货活动;不出现群众参与走私的行为。

 

  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对本地区走私活动态势经常有研究、分析,对反走私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工作开展畅顺。

 

  (三)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年中有检查、有研究,年末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四)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

 

  (五)反走私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群众普遍受到教育。

 

  (六)各级防治网络健全,实现群防群治,本地区居民不参与走私活动,外地走私分子无法立足,辖区内发生的走私活动受到及时的打击。

 

  三、工作措施

  

  (一)镇一级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带领、引导群众守法经营,勤劳致富,从源头上杜绝群众参与走私活动。

 

  (二)健全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权责、义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区要与有关镇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各有关镇与所有重点村、有关单位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渔民、运输专业户签订反走私保证书。


 

  (三)建立打击走私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反走私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各有关镇、村结合实际情况,物色合适人员为打私联络员,同时起到情报员、宣传员、战斗员(统称“四员”)的作用。 

 

  (四)健全打击走私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到反走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有关镇政府要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成立反走私工作联络站,挂牌办公。重点村的村委会要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镇、村两级组织联防巡逻队伍,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监控。镇、村每季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油站、油库、运输船舶、流动渔船、市场等的管理监控,防范出现走私、贩私活动。

 

(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各有关镇、村要在集镇、重要路段设置宣传栏、橱窗,沿海渔港应设立坚固、耐用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标语,进行反走私专题宣传教育。

 

  (七)制定奖惩制度,做好兑现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负责制定本地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奖惩制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扎实,做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坚持精神为主、物质为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全市每两年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达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如一年内发生当地居民(村民)参与走私活动达3次及以上或单宗案件案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或本镇、村辖区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私货上岸(交易)的,以及对于发生暴力抗拒、阻挠缉私案件,纵容、包庇当地走私的,由各市、区打私办视情节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镇、村或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及时掌握当地的走私活动态势,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和违法、违规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将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列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地处反走私第一线的沿海市、区任务重、责任大,要切实加强打私办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协助给予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合缉私、综合治理”的体制要求,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检查评比工作。市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加强对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根据奖惩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要在年中、年末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市打私办在年末进行抽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三)各市、区根据本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为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在职干部中的争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含中央、省属单位干部),须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干部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三、对有争议人员,凡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仲裁。
1、干部是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经考试或考核后同意聘用的人员。
2、干部在原单位不是负责重要项目的人员,或不是调出后对本单位有很大影响的技术、管理骨干。
3、招聘地区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过市人事局批准。
4、干部不是有关政策规定不许招聘的人员。
四、对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有争议人员,由市人事局报请上级有关机关仲裁。
五、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仲裁书,为干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有偿分配毕业生的费用及住房等,除干部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合法合同外,不应作为拒绝办理手续的理由。
六、干部所在单位接到仲裁书后,仍不为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干部本人可凭仲裁书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干部建立临时档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