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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22 15:4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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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增强企业活力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能够逐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除了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外,还必须实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应有推进技术进步的自主权。在国家制订的技术政策和长远规划的指导下,根据计划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技术发展方向,拟订技术进步的规划。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和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自主权,善于运用经济办法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引导;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情况,有权在审查技术进步项目的水平、效益和企业的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决定信贷业务,加强资金管理。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要制订优质品分等论价的质量标准。凡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要经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拉开质量价差档距、扩大优质优价产品范围的原则,物价管理部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地区,按照物价管理权限,依据企业的申请,制订和批准优质品的固定价格。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对优质产品不加价。对生产劣质产品或国家规定淘汰的陈旧落后产品的企业,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采取罚款、降价、停产等惩罚性措施。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各地区制定。
三、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来源:(一)生产成本。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实行此种办法的,就不实行按销售额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二)企业的自有资金;(三)国家酌情拨款;(四)银行发放技术开发低息或贴息贷款。为使企业具有不断进行技术开发的能力,凡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四、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在“七五”期间和“八五”前期,围绕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基本完成现有大型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除石油、石化、煤炭、邮电、有色金属等国家已批准实行投入产出经济责任制办法的行业外,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一九八五年先选定一批经济效益高而又急需改造的大型骨干企业,逐个审定技术改造方案,实行规划一次商定、企业分年实施的办法,取得经验后再梯次展开。这些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一)充分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二)结合“七五”计划的编制将原拟用于新建项目的投资,适当调整一部分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三)依靠银行发放贷款;(四)对生产资料实行产量递增包干,凡是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允许企业超产自销的产品,由企业按照浮动价格自销,超产自销部分按实际销售价交纳产品税、所得税,暂免征收调节税;(五)对个别由于现行价格低、利润少,偿还能力差、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改造期内可以酌情减免一定的调节税;(六)经国家批准,动用一部分国家结存外汇,并发放供购汇用的低息贷款;(七)部门、地区和其他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或其他双方接受的方式,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的投资;(八)利用外资;(九)免除对企业的不合理摊派。
五、提高企业的折旧率。一九八五年,首先选择少数大型骨干企业、重点机械电子行业、列入三年出口规划的一千一百多个轻纺企业和除上海、天津外的沿海开放城市的部分工业企业,按国务院批准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其他行业以后分年逐步提高。一九八五年提高折旧率在五亿元范围内处理,具体企业名单和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确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原由国家集中的企业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由主管部门、地区集中调剂使用。这部分由部门、地区调剂使用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企业留用的部分,照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物资局原来补助的材料,参照一九八四年补助基数继续安排。
六、对企业的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放宽条件。主要是:(一)对于自有资金确有困难而又必须改造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商得银行同意,可放宽申请贷款必须有自有资金的限制;(二)对于社会效益较大,企业收益甚微的项目,例如节能项目,允许还款年限放宽为七年,个别的还可适当延长;(三)技术改造项目只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建筑税。
七、活跃技术市场,加速技术转移。鼓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科研、院校之间开展多种渠道的技术贸易与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有条件的城市要大力加强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积极筹办技术贸易中心。技术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费应本着双方自愿互利原则协商议定。有关技术转让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技术可采用技贸结合、合作开发、合作设计、合作生产等多种方式。技贸结合需进口的整套散件,经国家经委批准后,可按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减征关税、工商产品税的优惠。企业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对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先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经国家批准,赋予扩大技术引进、吸收利用外资、对外谈判签约权限。
九、加强智力开发。企业向经营型和开拓型的方向转变,关键在于有适应这种转变的人才。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大型企业兴建的培训中心,或城市、行业为中小企业服务兴建的培训中心,首先由自筹资金安排,还可使用返回的折旧基金及地方机动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十、在完善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严格实行奖惩制度。所有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项目,都必须实行“四定”、“四包”,即:定技术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定人员责任,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包经济效益。对按规定提前完成并节约资金的企业,由部门、地区给予奖励;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由部门、地区酌情给予批评或采取一定程度的经济制裁。为鼓励企业推动技术进步,从一九八五年起设立国家级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现代化、管理现代化、人才现代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条件及审定办法由国家经委拟订。
对于以上十项政策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

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近,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基层保卫部门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移送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经我们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
县(市辖区)直属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其他一般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于需要逮捕或应当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含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保卫处、科应将案卷连同通过上述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保卫处、科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1988年以来,人事外事工作紧密配合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中心任务,努力开拓进取,工作扎实有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打开了局面,形成了规模,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今后人事外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现在到200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人事制度深化改革、人事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使人事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事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依据《人事工作199
6—2000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事外事工作是我国外事和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事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贯彻执行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改革思
路,积极推动人事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为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扩大国际影响,主动开展各项人事外事工作。
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突出重点。今后五年,人事外事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推动全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努力为在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推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人事行政界交往。
—注重实效。各项人事外事工作,无论是多双边交流与合作,还是出国培训考察、专题研讨会、国际会议,都要紧紧围绕人事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并立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在充分了解、认真研究国外情况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坚决防止盲目地
、脱离实际地照搬照抄。
—拓宽领域。根据人事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宽人事外事工作领域。人事外事工作既要立足于人事系统,又要努力促进和推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将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合作领域,从目前的人事领域逐步扩展到人事行政和整个人才
资源领域;从发达国家逐步扩展到东欧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
—扩大规模。扩大双边和多边人事外事工作活动范围;扩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加大公务员出国培训力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务员出国培训体系;加强国际人事调研;扩展国际职员队伍;加强外事人中队伍建设,提高人事外事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随前当前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发展,人事外事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到2000年,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是:
—深入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批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提高交流与合作层次,扩大合作领域和规模,充分发挥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渠道作用。到2000年,计划派出各类出国团级200个共计1000人次:接待来访团组300个1500人次;建? ⑺吡到涣鞴矣上钟械模玻掣鲈黾拥剑矗案觯磺┦鸬乃浇涣骱献餍橛上衷诘模保蹈鲈黾拥剑常案觯⒌亩酝夂献髑烙赡壳暗模保玻案鲈黾拥剑玻埃案觯⑿纬梢慌献飨钅俊? —拓宽多个外事工作活动范围,积极发展与国际人事行政界的交往。积极参与人事行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努力争取在重要的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扩大我国在国际人事行政领域的影响;充分利用多边外事工作活动范围广、层次高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
加强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继续教育工程协会、东部地区公共行政组织等重要组织的联系,争取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到2000年,拟举办2—3次国际会议,组织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关于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改革的论
文、利用国际舞台,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成就,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努力巩固和扩大国际职员队伍,认真做好国际职员的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充实完善向“国际惯例靠拢”的管理规定;国际职员管理工作将加强国内外、前后方的密切配合,做好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力争巩固并保留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现有的高级职位,争取更多高层职位;争取在今
后5个内派往国际组织的任职人员由现在的280人增加到300人;建立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库、现任国际职员库和国际职员人事档案库,将后备人员由现在的200人扩大到400人。
—认真落实公务员国外培训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业务骨干;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行政管理人才,派遣一批年轻优秀公务员出国培训进修。出国培训工作将加大规模和力度。在今后5年内争取派遣40—50期共600人次的短期出国培训考察考证;派遣100人次
的长期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在将中央各部委和所有省、市、区人事厅(局)长普遍轮训一次的同时,努力为一批年轻有为的中青年公务员创造出国深造的机会;五年内争取国外培训经费资助200万美元;争取国内其他部门资助300万人民币。此外,计划召开1—2次出国培训经济交流
会和出国培训成果效益评估会。
—组织召开全国人事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人事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国际人事行政调研工作,广泛介绍国外人事行政管理经验,为我国人事行政改革服务。在今后五年期间,计划编撰发行30期《国际人事调研》(双月刊),组织100多篇质量较好的文章
,撰写出版第二、三册《外国公务员制度》以及出国培训考察报告集《他山之石》续集。
—努力提高外事人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的外事人员队伍。尽快解决外事人员队伍缺编问题,并努力为外派机构储备一定的后备干部。

三、主要措施
人事外事工作由于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要领导重视、思想解放,长远规划,在拓宽交流合作渠道、开辟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加强组织管理和加强外事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方法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人事外事工作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规划和任务。
—多方面开辟建立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利用双边互访和多边交流以及出国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拓宽合作领域,丰富交流合作内容,促进新的交流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新的合作项目的形成,为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
—努力开辟多种途径,积极争取国外资助和国内有关部门配合与支持,确保足够的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同时,努力通过建立交流合作协议和项目,争取外国经费资助,为双边、多边交流,国外培训考察,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工作筹措必要的经费。
—加强人事外事工作的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中央有关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按外事工作的规定和外事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每一项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细心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人事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规,用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充实完善人事外事工作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充实完善国际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国际职员工作向国际
惯例靠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外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人事外事工作在各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做到有章可循。
—积极选拔政治思想好、外语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外事人员队伍,不断加强外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国情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专业技能培养,使之成为既精通外事工作又熟悉人事行政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19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