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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时间:2024-05-06 03:1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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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权益,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在迪庆区域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持有《州外在迪投资企业认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在迪投资企业:

1.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金实际到位8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

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年交纳税款达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吸纳当地劳动力不低于70%,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迪庆州外事招商局及迪庆州监察局同时申报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称号。

第四条 迪庆州外事招商局和迪庆州监察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联合召集相关部门每年评选一次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报州政府审批后,在《迪庆日报》上公布,并由州政府颁发“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五条 州级领导对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严禁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检查等公务活动中接受企业人员的宴请、娱乐和馈赠;严禁利用职权在挂牌保护企业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挂牌保护企业推销商品、订购报刊杂志、拉赞助广告;严禁强制挂牌保护企业参与或开展非政府组织的达标、评比、竞赛活动。

第七条 对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控制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吃、拿、卡、要、报。向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凡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都可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八条 建立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对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级招商部门拟定现场办公会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实行跟踪服务。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为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协调,提供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及产业配套等服务。

第十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州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州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应积极加强对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打造“投资安全高地”、“投资服务高地”和“投资成本洼地”,努力营造投资的良好软环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挂牌保护企业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向挂牌保护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报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行政执法部门以检查挂牌保护企业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监察机关一经查实,除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规定取得的财物外,视情节轻重,同级监察机关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三)对于顶风违纪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挂牌保护企业的,监察机关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因部门领导渎职失职,本部门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本制度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给以纪律处分;(五)违反本制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监察机关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以纪律处分的监察建议;(六)挂牌保护的企业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摘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迪庆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2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18个全资企业和4个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和水电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9.6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八、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5日法二刑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改判时,可否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案件的判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可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加以审查,如认为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时,可提出意见,报由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