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2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证监会计字[1999]2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必须高度重视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须由一名交易所主要负

责人分管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并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

  二、证券交易所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

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发表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并就交易所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出管理建议。

  三、证券交易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如存在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必须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汇报。

  四、证券交易所必须于1999年3月31日之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财务决算

报告各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证券交易所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任

何虚假或重大遗漏。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明确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处分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市人大常委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局级),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理,报市政府审批,并请市人大常委会
依法免职或撤职后执行处分。
第三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及其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的副县(市)、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应征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正职报市政府审批;副职由市监察局审
批,报市政府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县(市)、区政府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撤职后执行处分。
第四条 对市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非现职同级行政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政府备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委、办、
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监察局审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对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正副处长(含委、办、局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非现职同级行政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
意见,报市监察局审批。
第六条 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副处级以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审批、其中: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审批。
第七条 对县(市)、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街道的正副职行政工作人员(含其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按审批权限履行处分后,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属于处理不当的,市监察局有权变更。
第九条 报送市审批的,须报请示、处理意见、受处分人的检讨、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其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各报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市监察局审批的,各报一式十份,同时报送卷宗材料。报送市备案的,须报处分意见、本人检讨、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组
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各一式三份。报送市审批备案的案件材料,均由监察部门呈报。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县(市)、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审批权限,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6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反兴奋剂条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反兴奋剂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训练基地,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开展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国体育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认真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相关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全国体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要加强对体育管理人员、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反兴奋剂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体育战线的反兴奋剂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三、要根据《条例》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例》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兴奋剂检查、检测、违规处置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条例》对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提出的有关要求,全面规范反兴奋剂工作。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