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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2 03:5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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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气象局,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乱档ノ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济南地区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估。对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制定全市气象现代化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气象科学研究、科研项目、气象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气象系统职工技术培训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的影视制作;负责全市兴农网建设和气象技术装备现代化的发展。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管理济南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雷击多发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气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会务、督查、信息、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气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气象执法管理的综合协调,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负责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宏观调控与政策指导;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业务管理处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大型重点工程的气候论证、环境评价、气象保障与服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炮点规划布局及火炮设施的维修、更新;负责火炮、炮弹、通讯器材的供应与维修;负责人工防雹增雨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气象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各县(市)、区气象工作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气象局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建立长效服务业发展促进机制,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业主要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楼宇经济、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等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㈠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㈡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㈢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⑴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⑵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⑷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⑸“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表彰奖励资金和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

3、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4、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5、服务业发展工作经费;

6、组织、参加国内外服务业展销会经费补助;

7、《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基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或按《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获奖励的,服务业专项基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第八条 对列入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其规模、效益、行业带动性,给予5—5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申报后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另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凡符合条件的的项目,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县、区、管委会的企业先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2、要求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须认真填报“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⑴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⑷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⑸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发展基金的扶助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领导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基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使用发展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财税字〔1999〕18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必要的费用开支相比,提取比例过高。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
手续费比例从5%调整为2%。
请遵照执行。



19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