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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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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13 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1965年11月11日,国务院

为了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供货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互助协作,更好地完成国家的出口任务,特对供应出口商品的作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外贸易部门和供货部门商订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贯彻互助互利原则。
二、供应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内销商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由工业企业直接供应出口的工业品,按出厂价格作价;由商业部门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交货地供货部门系统内部的调拨价格作价,没有调拨价格的按供应价格作价。
三、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高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在内销商品的价格基础上另行加价。加价多少,按照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计算。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低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相应减价。
四、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制定。艺术性较高的工艺美术品,生产利润可以高于一般商品。
五、供应出口的工业品,可以根据下述原则,按低于或高于出厂价格作价。
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工业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低于出厂价格:(一)主要销售国外,国内销量很小,工业利润较大,又不宜在国内降价推销的工业品。(二)全国范围内长期供过于求又不宜降价推销的工业品。
在国内亏本销售的某些商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高于供应内销的价格。
需要按照以上原则作价的商品,由各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提出,报全国物价委员会审定。
六、供应出口的新产品的供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新产品的订价原则和试制费用的处理原则审定。出口某个新品种的试制费用,是否需要计入供应价格,由生产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协商决定。
七、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工业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对外贸易部门商定正品和副次品的产量比例和全部产品的超产比例。不合出口要求的副次品或超产的产品转作内销而发生的损失,在双方商定的比例以内的,由对外贸易部门负担,在双方商定的比例以外的,由工业部门负担。
八、对外贸易部门拨交内销的出口商品或其副次品,按照内销同类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同类农产品的调拨价格作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需要加工改制或削价处理的商品,拨交价格由双方根据尽量使国家少受损失、又能销得出去的原则协商确定。
九、凡是对外贸易部门直接向生产单位或基层收购单位收购的出口商品,上级主管供货部门不得向对外贸易部门收取经营费或手续费。
十、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管理。出口商品供应价格的制订和调整,由供货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联合提出方案和有关资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各级供货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全国物价委员会可以于必要时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召开出口商品价格协商会议,请出口商品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参加,统一解决出口商品的供应价格问题。
十一、本规定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现行作价办法同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2008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08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农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我部制定了《2008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防控工作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小麦条锈病等六个重大病虫防治方案的落实,有效地实现今年重大病虫害防控目标。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2008年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预测,2008年我国农作物主要病虫害将偏重发生,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水稻螟虫、“两迁”害虫、稻瘟病和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将呈重发生态势。特别是南方地区遭遇了多年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导致病虫害的发生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生产的各项部署,各地农业部门要立足防灾减灾,加大重大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力度,努力夺取全年农业丰收。

  一、指导思想与策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树立既好又快的科学防灾思想,突出重点作物、重大病虫、重点区域,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加大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绿色防控工作力度,推进病虫害可持续控制,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防治策略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监测预警为基础,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推行“四结合、一协调”的防控对策。即源头治理和扩散流行区控制相结合,应急防治和常规防控相结合,专业防治和群众防治相结合,地面防治和飞机防治相结合;全面协调应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技术措施。

  二、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重大病虫害不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病虫害预报准确率长期达到85%以上,中期达到90%以上,短期达到95%以上;主要病虫害防治处置率达到95%以上,防治平均效果达到85%以上;小麦条锈病、玉米螟和水稻重大病虫总体损失控制在5%以下,油菜菌核病和马铃薯晚疫病控制在10%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为实现2008年重大病虫的防控目标,全国实行小麦条锈病等六个重大病虫防治方案(见附件)。

  一是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重点对16省(区、市)小麦条锈病重点流行区实施防治处置5500万亩次,兼治小麦赤霉病、吸浆虫等重大病虫。

  二是油菜菌核病防治方案。重点对10个省(区、市)的4000万亩重点流行区实施防治处置5000万亩次。

  三是蝗虫防治方案。重点对12个省(区、市)的农区飞蝗重发生区和土蝗重发生区实施应急处置6500万亩次(其中飞蝗2500万亩次、土蝗4000万亩)。

  四是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方案。重点对19个省(区、市)的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螟虫、稻瘟病、纹枯病等重大病虫的重点发生区实施防治处置10亿亩次。

  五是玉米螟防治方案。重点对17个省(区)重点发生区实施生物防治5000万亩次、实施化学防治7000万亩次。

  六是马铃薯晚疫病防治方案。重点对12个省(区)的3000万亩重点流行区实施防治处置6000万亩次。

  通过实施小麦条锈病等六个重大病虫防治方案,带动全国农作物主要病虫害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为完成2008年重大病虫害防控任务,确保防治效果,各地要突出抓好以下六项措施:

  (一)加强监测与信息通报

  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动态的监测,及时开展虫情、病情会商,准确发布中期和短期预报;按时启动值班和周报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发布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为科学指导防治提供依据。

  (二)强化技术指导

  根据今年病虫害发生新情况和新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提早研究制定应急防控预案,细化工作方案,优化技术方案,针对关键季节、关键病虫和关键防治环节,安排得力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防治技术科技含量和防治效果。

  (三)扩大示范规模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主要作物、重点地区、针对主要防治对象,建立一批综合防治示范区,扩大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展示规模,科学设置防治与非防治对比试验,使示范田成为领导的指挥田、技术人员的试验田和农民的样板田。通过示范,进一步集成优化防治技术,示范展示防治效果,加大防治技术推广力度。

  (四)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和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参与防治工作。同时要加大防治关键技术培训力度,印发一批实用的技术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地区,要引进国外先进培训方法,扩大IPM农民田间学校培训规模,培养大批掌握绿色植保技术的新型农民,切实提高新技术到位率。

  (五)充分做好防控物资准备

  各地农业植保机构,要根据今年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提前与农药、药械供应企业衔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备足防治所需物资,维修病虫害监测设备、施药机械和有关防治设施;对突发性病虫害,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对计划用飞机防治的地方,要提前与航空公司和空域管理部门联系,确保各项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地展开。

  (六)大力推进专业化防治

  各地要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创新防治机制,积极探索植保专业队、植保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专业化防治组织形式,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应急防治财政补贴专项加大对专业化防治队伍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进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对蝗虫等突发性病虫害,要加强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增强重大病虫害的应急控制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制,主要领导要把植保防灾工作当成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机制、组织指挥机制和属地管理责任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明确部门任务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增加经费投入

  病虫害防治有很强的救灾性和公益性,今年一些地区受灾严重,农民收入下降,防治病虫害很难再增加投入。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反映灾情,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多渠道增加防治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病虫害监测、示范、培训和防治处置等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强化防治监管

  为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重大病虫害防控督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原则,在防治关键时期要建立值班制度、信息周报制度和工作督导制度,分片包干组织工作组或督查组赴重点地区检查、指导防治工作,对防控工作好的地方要给予表扬,对防治工作不到位和工作失职的地方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加强农药、药械等病虫害防治物资的市场监管,杜绝假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

  附件:1.2008年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

     2.2008年油菜菌核病防治方案

     3.2008年全国蝗虫防控方案

     4.2008年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方案

     5.2008年玉米螟防治方案

     6.2008年马铃薯晚疫病防治方案
附件1:
2008年全国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

小麦条锈病是对我国小麦生产影响最大的一种大区流行性病害,具发生范围广、蔓延速度快、危害损失大等特点。目前我国小麦主栽品种抗源单一,多数品种抗病性差,去冬我国越夏区、冬繁区降水量大、气温条件适宜,加之大雪覆盖,为条锈病病菌安全越冬提供了有利条件,菌源丰富,如气候适宜,将会在全国大范围暴发流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一、发生趋势
据全国农技中心会商预测,2008年小麦条锈病在四川西北部和中部及攀西地区、云南中部、贵州西部、陕西南部、甘肃陇南和天水及中部晚熟麦区呈偏重(4级)流行态势,重庆、湖北北部和西部、河南南部、陕西关中西部、甘肃陇东、宁夏南部、青海东部、新疆北部等麦区有中度(3级)流行的危险,河南中东部、鲁西南、冀南、晋南麦区有偏轻(2级)发生的可能,全国发生面积将达4000万亩以上。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在我国西部条锈病菌源区,通过采取早期预防、生态调控及应急防治等措施,将全国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下;其中长江中、下游和黄淮海主产麦区的危害损失控制在3%以内。同时减少菌源量,有效控制流行强度。
(二)防治任务
全年在小麦条锈病重点区域实施防治处置5500万亩次。其中春季重点流行区防治4000万亩次,主要在甘肃、陕西、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河南、山西、山东、河北、安徽等麦区;夏季流行区防治1500万亩次,主要在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等麦区。
三、技术措施
(一)防治策略
根据我国小麦条锈病发生特点和流行趋势,2008年应继续采取分区治理的策略,以菌源区的早期发病田预防为突破,以流行蔓延区发病中心的封锁控制为重点,以流行区的普遍防治为保障,打好菌源区源头治理、早发区应急控制和主产麦区重点防治三个战役,确保全年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防治适期及指标
小麦条锈病是流行性大气传播病害,西北冬麦区开春小麦返青后就要加强监测,带药侦察;西南麦区是小麦条锈病主要的冬繁区,从出苗起就要加强监测,控制发病中心;春季流行区的黄淮大部麦区,3月下旬-5月上旬是防治关键时期,按照小麦条锈病防治技术规程,田间发病普遍率达到0.5-1%时即开始大面积应急防治。
(三)主推技术
1、早期预防技术
各地植保部门要及早开展大田普查,带药侦察,发现发病中心,及时采取药剂控制,选用烯唑醇(禾果利)、三唑酮(粉锈宁)等药剂,喷施发病中心病株及周边麦田。
2、应急防治技术
春季病害流行区,要及时组织专业化防治队,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每亩用三唑酮粉剂或乳油150克,或25%烯唑醇粉剂50克,或12.5%烯唑醇悬浮剂40毫升,尽量选用机动喷雾器喷雾防治。进入穗期,要结合蚜虫防治,采取“一喷三防”,控制小麦病虫危害。
3、生态控制技术
条锈病越夏菌源区、晚熟冬麦区,要开展人工铲除、化学除草剂防除措施,消灭自生麦苗,切断条锈病循环链条,有效降低越夏菌源。
4、秋播拌种技术
越夏菌源区、冬繁区,要加大秋播拌种力度,采取三唑醇、戊唑醇等拌种剂拌种,使用三唑酮拌种的地区,植保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只能采用干拌技术,防止出现延缓出苗的副作用。在确保墒情的前提下,推广适期晚播技术,错开条锈病发生关键期。
5、秋苗防治技术
条锈病菌源区秋苗发病后,采取三唑类农药,对发病田普遍防治一次,减少向外传播的菌源量,减轻东部麦区发病程度。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组织发动
在1-2月,要加强田间监测,抓住条锈病发病初期,动员和发动群众开展预防工作,及时控制发病中心,减轻后期防治压力。在4-5月田间流行关键期,要加强宣传发动,对发病田实施应急防治,加强专业机防队应急和群防群控,快速有效地采取防治措施。
(二)开展源头治理示范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在2005-2007年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锈病源头治理试点方案,扩大试点范围。云南、贵州、甘肃、四川等地要大力推广越夏区治理技术,加强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全面带动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秋苗防治指导
秋苗防治利在当地、功在全国,条锈病菌源区,要加强秋苗发病监测,及时发布病情信息,对发病田块进行化学防治,压低菌源基数,减少向冬繁区传播。

附件2:
2008年油菜菌核病防治方案

油菜菌核病是制约油菜生产的最严重的病害,常年发生面积5000多万亩,占播种面积50%以上,产量损失一般年份在2-3成,重发生年份3-5成,对油菜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08年我国主要油菜产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油菜受冻严重,造成开花期推迟,与油菜菌核病菌核萌发期吻合程度提高,对菌核病的加重发生十分有利。
一、发生态势
受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影响,我国油菜主产区受害面积达4900多万亩。油菜受冻后,长势变弱,伤口较多,抗逆性降低,有利于菌核病的发生。随着气温的回升,为促进油菜生长,大量施肥等,易造成田间荫蔽,通风透光差,将加重菌核病的发生。据全国各油菜产区田间调查和专家会商分析,2008年油菜菌核病发生面积将达5000万亩,其中,湖北、湖南、安徽、江苏、江西、四川、贵州等油菜主产区均为冰雪灾区。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2008年油菜菌核病的防治目标是,防治效果效果达到70%—80%,一般地区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重灾地区危害损失率控制在10%以内。
(二)防治任务
对10个省区市重点流行区实施防治处置5000万亩次,其中,长江上游油菜产区1500万亩次,长江中下游油菜产区3000万亩,其他油菜产区500万亩次。重点区域为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重庆、陕西等油菜主产区。
三、技术措施
(一)防治策略
以农业防治和加强田间管理为基础,提高作物抗病能力。必要时采用化学防治预防措施,将病虫为害损失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防治时期及指标
今年菌核病防治要“关口前移”,油菜初花期为预防的关键时期当花期病株率达5%、主茎开花率达50%以上时,开始第一次用药;为确保防治效果,油菜盛花期要进行第二次用药。
(三)主推技术
1、农业防治技术。适时开沟排渍、摘除下部老叶、合理中耕,加强温湿度控制,调控油菜田生态环境,改善生长田间,减少菌源,减轻菌核病发生。
2、药剂防治技术。今年应适当提早防治时间,重点推广咪鲜胺、菌核净、多菌灵等防治药剂。进行2-3次防治,在油菜盛花初期,开始第一次用药防治,一周后进行第二次防治,严重发生区还要进行二次补治。
四、工作措施
加强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在主产区开展新的施药器械和施药方式技术试验示范。建立试验示范区5个,每个试验示范区开展烟雾机、大型喷雾器施药防治试验和新药剂试验,并进行推广。

附件3:
2008年全国蝗虫防控方案

近年来,农区蝗虫发生危害逐年加重。东亚飞蝗发生程度明显回升,2007年渤海湾沿海蝗区多处出现高密度蝗群,点片面积和密度达2003年以来之最;西藏飞蝗在四川、西藏发生范围扩大,危害程度加重,青海省玉树州去年首次发生高密度蝗群,造成100多亩青稞绝收;亚洲飞蝗在新疆局部和边境地区常年发生;农区和农牧交错区土蝗发生危害逐年加重,已经成为危害农业生产的主要害虫之一。
一、发生趋势
据预测,2008年全国农区蝗虫发生程度将重于上年,东亚飞蝗发生总面积将达2400万亩,黄河中下游滩区和环渤海湾大部蝗区高密度点片面积将比上年增加,华南蝗区局部蝗蝻有可能集中孵化、为害加重;亚洲飞蝗发生约140万亩,新疆阿勒泰、塔城、伊犁州和阿克苏等地区有出现高密度点片可能,边境地区仍有蝗虫迁入可能;西藏飞蝗发生约300万亩,金沙江、雅砻江、雅鲁藏布江、年楚河等河谷地带局部农区有大发生的可能;农区土蝗发生将达6500万亩次,在内蒙古、河北和山西北部、吉林和辽宁西部、黑龙江中西部、新疆天山北部和东部将偏重发生。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2008年农区蝗虫防控总体目标是“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飞蝗处置比例达90%以上,其中生物防治面积占处置面积的20%以上,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土蝗处置比例达60%以上,其中生物防治面积占处置面积的10%以上。
(二)防治任务
2008年需要防治农区蝗虫6500万亩次,其中飞蝗防治2500万亩次,东亚飞蝗重点防治区域为环渤海湾大部蝗区、黄河中下游部分滩区、华南局部蝗区和沿淮部分蝗区。主要包括山东东营、滨州、荷泽,河北沧州,河南新乡、郑州、濮阳,天津市大港区,海南乐东、东方等地,防治面积2150万亩次;亚洲飞蝗重点防治区域为新疆阿勒泰、塔城、伊犁州和阿克苏等地农区以及中哈边境地区,防治面积100万亩次。西藏飞蝗重点防治区域为四川甘孜州金沙江河谷地带农区,西藏昌都、山南、拉萨、日喀则地区金沙江、雅鲁藏布江河谷地带,青海玉树地区,防治面积250万亩次。农区土蝗防治4000万亩次,防治重点为广东北部的越北腹露蝗,内蒙古、河北北部、山西北部、黑龙江西部、新疆北部和东部等地区的亚洲小车蝗、宽翅曲背蝗、白边痂蝗、意大利蝗、西伯利亚蝗、红胫戟纹蝗等多种蝗虫。
三、技术措施
(一)防治策略
采取“狠治夏蝗、控制秋蝗”的防控策略,重点抓好东亚飞蝗、亚洲飞蝗、西藏飞蝗和暴发性土蝗的应急防控,大力提高生物防治和土蝗处置比例。
(二)防治时期及指标
飞蝗防治指标为每平方米0.5头,防治适期为3龄和4龄盛期;土蝗防治指标为每平方米5-10头,防治适期为3龄和4龄盛期。飞蝗密度在每平方米5头以下和土蝗密度在每平方米20头以下的中低密度发生区、湖库水源区和自然保护区,重点实施生物防治;飞蝗密度在每平方米5头以上和土蝗密度在每平方米20头以上的发生区,重点实施化学应急防治。
(三)主推技术
1、GPS飞机导航作业和精准施药技术。为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主要在山东、河北、天津、河南沿海、黄河滩和湖库大面积发生区使用;
2、生物防治技术。利用杀蝗绿僵菌、蝗虫微孢子虫等微生物农药和其他植物源农药防治,保护蝗区生态环境。主要在中低密度发生区、湖库及水源区、自然保护区使用;
3、烟雾机防治新技术。为减轻劳动强度,提高防治效率,主要在甘蔗田等高作物农田、高植被、复杂环境发生区使用;
4、专业队应急化学防治技术。在高密度区和农田周边发生区,使用马拉硫磷飞机或地面喷雾,紧急控制蝗虫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5、生态控制技术。种植香花槐、冬枣、苜蓿、棉花等蝗虫不喜食作物,改变蝗区植被结构,改造蝗虫孳生地。主要在沿海、沿江、沿河等适宜生态改造区域,结合土地开发利用开展。
四、工作措施
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预报;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关键季节建立治蝗值班与蝗情报告制度;西部地区加强防治技术培训;提早准备防治物资,飞机调度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控制和生物防治、生态控制技术示范;开展中哈边境地区协作治蝗。

附件4:    
2008年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治方案

我国水稻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在15亿亩次以上,每年可造成稻谷损失约60万吨,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受气候、种植制度、栽培方式、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水稻病虫暴发频繁,危害程度加重,防控压力增大,严重威胁水稻生产安全。
一、发生趋势
2008年全国水稻病虫以迁飞性、钻蛀性害虫和流行性病害为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二化螟等主要病虫仍呈严重发生态势,发生面积预计14—15亿亩次,其中稻瘟病在西南、江南中西部和北方部分稻区中等发生,发生8700万亩次。纹枯病在华南、江南、长江流域及江淮稻区偏重发生,发生2.58亿亩;条纹叶枯病在长江下游、华北和东北稻区发生3000万亩;稻飞虱在淮河流域及其以南大部稻区仍呈大发生态势,发生4.44亿亩次;稻纵卷叶螟在长江中下游、江南大部、华南北部、西南中东部稻区大发生,发生面积约3.48亿亩次;二化螟在江淮、长江下游大部、华南北部、江南东部、西南中北部以及东北部稻区发生2.45亿亩次;三化螟在华南大部、长江中游发生5300万亩次。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重大病虫害防治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其中综合防治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农药使用次数比上年减少1-2次,防治总体效果达到85%以上,病虫危害总体损失控制在5%以内,单个重大病虫害危害损失控制在3%以内。
(二)防治任务
重点对19个省区市的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螟虫、稻瘟病、纹枯病等重大病虫的重点发生区实施防治处置10亿亩次,其中,稻飞虱防治3亿亩次,稻纵卷叶螟防治3亿亩次,稻螟虫防治2亿亩次,稻瘟病防治5000万亩次,其它重大病虫害防治1.5亿亩次以上,
华南稻区以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三化螟、稻瘟病和纹枯病为重点;长江中下游和江淮稻区以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二化螟、三化螟、稻瘟病、纹枯病和条纹叶枯病为重点;西南稻区以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二化螟、稻瘟病为重点;北方稻区以稻瘟病、二化螟为重点。
三、技术措施
(一)防治策略
以作物为中心,以重大病虫为主攻对象,强化源头控制和暴发流行区的分区治理,因地制宜协调运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推广应用生物、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依赖,努力实现节本增效和可持续控制。
(二)防治适期和指标
稻飞虱:华南早稻和晚稻中后期、西南单季稻分蘖期和穗期、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和单双季稻混栽区中后期、环渤海湾单季稻区中后期,白背飞虱和褐飞虱幼虫高峰期密度达到1000头/百丛时实施药剂防治(重点虫源区控制在500头/百丛以下)。
稻纵卷叶螟:华南早稻和晚稻中后期、西南单季稻分蘖期和穗期、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和单双季稻混灾区中后期,稻纵卷叶螟卵孵化高峰期至2龄幼虫高峰期防治指标为60-100头/百丛,分蘖期可适当放宽防治指标,涵养天敌,保护稻田生态环境。
螟虫:华南稻区早稻、西南单季稻分蘖期、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和单双季稻混栽区前期和中期、北方稻区中期,二化螟防治指标为分蘖期枯鞘株率达到3%、孕穗后期至抽穗期卵块数达每亩50块。防治三化螟,掌握在水稻破口期卵块数达每亩40块时防治枯心。
稻瘟病:西南单季稻区、长江中下游早稻和中晚稻、北方单季稻、华南稻区早稻和晚稻防治叶瘟和穗颈瘟,当分蘖期田间出现急性病斑、发病中心或病叶率达到10%时实施药剂防治,重点做好抽穗破口期的药剂预防。
纹枯病: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和中晚稻中后期、华南稻区早稻和晚稻中后期,当田间病丛率达到20%-30%时进行药剂防治。
条纹叶枯病:重点做好传毒介质灰飞虱的防治,降低虫源基数,治虫防病,降低病毒传播几率。江南、江淮和北方条纹叶枯病和黑条矮缩病发生区严格控制带毒灰飞虱虫口密度(秧田期在20头/平方米,移栽至分蘖期30—50头/百丛)。重病田同时配合施用抗病毒药剂。
(三)主推技术
1.深耕灌水灭蛹控螟技术。利用螟虫化蛹期抗逆性弱的特点,在春季越冬代螟虫将近化蛹时,及时深耕灌水浸田,浸没稻桩7-10天,降低虫源基数。螟虫卵孵化始盛期,将田水排至3厘米以下,降低蚁螟为害叶鞘的部位,盛孵高峰后和盛孵末期,各灌深水1次,保水2-3天,可杀死大量幼虫。双季稻连作田早稻收割后及时翻耕灌水,水深淹没稻桩。
2.苏云金杆菌制剂防治螟虫和稻纵卷叶螟技术。田间螟虫和稻纵卷叶螟卵孵化盛期采用苏云金杆菌(Bt)制剂防治,对螟虫和稻纵卷叶螟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尤其是水稻生长前期,使用Bt可有效保护稻田天敌,维持稻田生态平衡。苏云金杆菌(Bt)对蚕高毒,应注意临近桑园的稻田慎用。
3.枯草芽孢杆菌制剂防治稻瘟病技术。在叶(苗)瘟出现急性病斑或发病中心、抽穗破口期遇阴雨天气时,采用枯草芽孢杆菌制剂均匀喷雾,齐穗后再喷1次,对稻瘟病有良好的预防和防治效果,不污染环境,对作物安全。
4.宁南霉素防治水稻病毒病技术。水稻病毒病感病初期,采用宁南霉素与防治传毒介质昆虫杀虫剂配合使用,根据田间害虫虫口密度和带毒率情况连续用药3-4次,对减轻水稻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等病毒病感病和显症有良好的预防效果。
5.稻鸭共育技术。利用鸭子在稻田中穿梭觅食,可起到捕虫、吃(踩)草、耕耘和刺激水稻健壮生长的作用,减轻水生杂草、稻飞虱、稻水象甲、叶蝉、螟虫、纹枯病等病虫草害的为害。于水稻移栽10天后开始投放幼鸭,抽穗前收鸭,一般每亩放鸭10-20只为宜,放鸭期间不施用化学农药。
6.害虫诱杀技术。利用害虫成虫的趋光性,成虫发生期害虫在稻田设置频振式杀虫灯,可减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叶蝉、稻黑蝽、稻瘿蚊等害虫的种群数量。集中连片稻田,积极示范应用昆虫化学信息素诱杀二化螟技术。
7.高效、低毒、环保型化学农药应用技术。重点推广噻嗪酮(扑虱灵)、吡蚜酮等药剂防治稻飞虱技术,吡虫啉防治白背飞虱、灰飞虱以及在低抗性区褐飞虱;丙溴磷、氟铃脲等昆虫生长调节剂防治稻纵卷叶螟技术(低抗区、非桑蚕区可结合应用杀虫双等沙蚕毒素类药剂),咪鲜胺、春雷霉素、三环唑等药剂防治稻瘟病技术,感病品种、常发区当天气有利发病时第1次用药后7-10天再补治1次。为保护稻田生态生物多样性,应控制氟虫腈(锐劲特)使用次数,禁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四、工作措施
(一) 加强宣传和培训
重点防治区要针对基层技术人员开展防治新技术培训,并结合综防示范,举办20间农民田间学校,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广泛宣传重大病虫综合防治技术,提高技术普及率和到位率。
(二)开展防治示范展示
农业部将继续在水稻主产区安排一批水稻重大病虫综合防治示范区,以点带面推动大面积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的全面落实。各省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省、市县级示范区,扩大示范范围,加速新技术的推广。积极开展病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防治效益的研究,不断提高植保减灾的科学性。
(三)推动专业化应急防治
水稻重大病虫大面积严重发生时,采取专业化防治、联防联治和群防群控相结合的应急防治措施,提高重大病虫的应急防治处置能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附件5:
2008年玉米螟防治方案

玉米螟是我国玉米生产上的最主要害虫,在全国各玉米产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常年发生面积2亿多亩次,一般年份减产10~30%,严重时减产超过50%,危害损失50多亿公斤。主要危害区域为我国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东、华中和华南等玉米产区。近年来,随着玉米种植面积的扩大,加之全球气候变暖,玉米螟安全越冬基数增高,导致玉米螟发生呈加重趋势。
一、发生态势
预计2008年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仍将呈严重或偏重发生态势,全国玉米螟发生面积2亿亩以上。其中,黑龙江中南部、吉林西部、辽宁的中西部、内蒙古中东部及新疆北部等春玉米主产区偏重发生,华北、黄淮、西南等夏玉米种植区大部中等发生,其他地区偏轻发生。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通过以物理诱控和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区建设,提高防治技术到位率,带动大面积防治工作,力争将玉米螟损失控制5%以内。
(二)防治任务
在17个省(区、市)重点发生区域防治面积1.2亿亩次,其中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四川实施生物防治5000万亩次;在山西、河北、甘肃、陕西、新疆、云南、贵州、山东、河南、湖北省、广西等省(区、市)重点发生区域实施化学防治7000万亩次。
三、技术措施
(一)防治策略
采取生物防治为主导、化学和物理防治为补充的绿色防控技术。根据不同生态区域,进行综合防治技术体系的优化、组装与配套,提高防治效果,建立玉米螟综合防控长效机制。
(二)防治时期及指标
玉米螟生物防治时期为:白僵菌封垛在玉米螟化蛹前15天或提前进行,赤眼蜂释放在玉米螟产卵初期至卵盛期,或在越冬代玉米螟化蛹率达20%时,后推10天第一次放蜂,5-7天后第二次放蜂。玉米螟化学防治在心叶末期和穗期或幼虫低龄期,一代玉米螟虫株率达20%;二、三代玉米螟百株虫量为100头时,开始防治。
(三)主推技术
1.农业防治技术。选用抗(耐)虫品种,减轻玉米螟危害。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或用作沤肥、饲料、燃料等措施,减少玉米螟越冬基数。合理安排茬口,压低玉米螟基数。设置早播诱虫田或诱虫带,利用玉米螟成虫喜欢选择高大茂密玉米田产卵习性,诱集玉米螟成虫产卵集中防治,或利用玉米螟集中在尚未抽出的雄穗上为害特点,在为害严重地区,隔行人工去除雄穗,带出田外烧毁或深埋,以消灭幼虫。
2.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广赤眼蜂、白僵菌等生物防治技术。采用白僵菌喷粉、喷雾封垛技术,控制玉米螟幼虫,要掌握好封垛时间、使用剂量和封垛方法,并注意封垛时秸秆垛必须喷透,不漏垛,蚕区切勿使用;大田释放赤眼蜂防治玉米螟,要掌握好释放时间、释放蜂量、释放点数和释放方法等技术环节。西南地区还可使用“生物导弹”防治技术,控制玉米螟为害。
3.理化诱控技术。利用玉米螟趋光、趋化性,在玉米螟成虫产卵前进行诱杀,可有效降低落卵量,减轻玉米螟危害程度。杀虫灯物理诱杀技术要掌握好杀虫灯安装高度、杀虫灯设置和开灯时间,并注意阴天或雨天不要开灯,以防人畜触电。性诱剂诱杀技术要掌握好诱捕器和诱芯选择、诱捕器放置场所选择、诱捕器安装、诱捕器田间设置和诱捕器安放时间等技术环节。
4.化学防治技术。采用撒施化学药剂制成的颗粒剂,杀灭心叶期玉米螟幼虫,在玉米心叶期,一、二代初孵幼虫在春、夏玉米心叶内取食为害时施用颗粒剂。用1%辛硫磷颗粒剂、3%广灭丹颗粒剂,用量每亩1~2千克,使用时加5倍细土或细河沙混匀撒入喇叭口;或用0.1%或0.15%氟氯氰颗粒剂,拌10~15倍煤渣颗粒,每株用量1.5克。
喷施杀虫剂技术:在雄穗打苞期,用氰戊菊酯乳油或2.5%溴氰菊酯乳油喷雾。在小麦与玉米间作田还可选用辛硫磷乳油主防玉米螟,兼治玉米蚜、叶螨、粘虫等。
四、工作措施
加强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加大玉米螟生物防治技术推广力度,在玉米主产区应重点开展生物防治技术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一批试验示范区,集成各项技术措施,每个试验示范区核心示范面积5000—10000亩,辐射带动面上防治。

附件6:
2008年马铃薯晚疫病防治方案

近年来,随着马铃薯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马铃薯病虫害威胁也逐年加重,特别是马铃薯晚疫病,在我国马铃薯各产区均有发生,发病面积占种植面积30%-75%,造成的产量损失20-30%,重发生区高达50%以上。
Ò»¡¢ 发生态势
据调查分析,今年我国部分马铃薯主产区受低温冰雪灾害严重,有利于2008年马铃薯晚疫病流行,西南、西北大部地区呈偏重流行态势,发生面积预计4000万亩以上,约占全国马铃薯种植面积的45%以上。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一般地区马铃薯晚疫病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重灾区力争将损失控制在10%以内。
(二)任务
重点对12个省区的重点流行区实施防治处置6000万亩次,其中西南区2000万亩次,东北区1500万亩次,华北区1000万亩次,西北区1000万亩次,其他区域500万亩次。防治重点区域为贵州、云南、四川、甘肃、内蒙古、重庆、湖北、山西、陕西、河北、黑龙江、吉林等省区市。
三、技术措施
(一)防治策略
推广抗病品种和生态调控为基础,狠抓药剂预防措施,早期预防和应急防治相结合,建立马铃薯晚疫病防控长效机制。
(二)防治时期
长江流域等两季种植区,4—5月和9—10月为防治的关键时期;北方马铃薯一季种植区, 7-8月为关键防治时期。
(三)主推技术
1、农业防治技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相对抗性较强的品种,并采取套种和生态调控措施,配方施肥,采取垄作或及时开沟排水,健康栽培,增强抗病能力。
2、种薯消毒处理。加强种子消毒处理,播种期选用适宜的药剂拌种或浸种,注意进行切刀消毒,以减少种薯带菌量,预防病害发生。
3、大田药剂防治。及时监测,发现中心病株及时拔除,带出田外深埋(深度1米以上),病穴处撒石灰消毒,对病株周围50米范围内喷洒代森锰锌、甲霜灵、甲霜灵锰锌等药剂进行预防处理。对常发重病区,应及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通过统防统治和群防群治相结合,喷药防治1~3次,应注意轮换用药。
四、工作措施
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建立全国马铃薯晚疫病为主的病虫综合防治示范区12个,每个示范区核心区面积10000亩;同时,各省也要相应增加示范区建设,优化集成综合防治技术,促进大面积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