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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0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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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为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谋项目、抓项目、上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类型
(一)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
(二)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三)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二、考核标准
(一)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考核内容:
1、年内列入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计2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计4分,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个计6分。
2、按照市政府目标责任书上的项目数,所有项目能圆满完成年度进度目标的计30分,不能完成年度进度目标的项目一个减10分,减完为止。
3、按照市政府目标责任书上的要求,建立由行政主管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计20分,各项目标责任制不落实,受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减完为止。
4、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方面办事效率高、优质服务的计20分,服务不到位、办事效率低,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减完为止。
5、积极优化建设环境,在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内未出现“四乱”现象和“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封门堵路、吃拿卡要、偷盗施工物资”等干扰、阻挠施工现象的计20分,建设环境差,影响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减完为止。
按照以上考核内容,按被考核单位总数30%的比例,从获80分以上的单位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
(二)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考核对象: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
主要考核内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投资效益等:
1、完成年度工程进度目标的计30分,没有完成进度目标的,每欠1%减1分,减完为止。
2、严格执行工程概算的计20分,每超概算1%的减1分,减完为止,每低于概算1%的加1分。
3、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无任何安全、质量事故的计20分;其中有一项制度不落实的减5分,发生一起安全、质量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不计分。
4、建设项目能按网络计划组织施工的计20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计10分,低于80%的不计分。
5、严格月报制度,认真反馈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的计10分,贻误一次的减2分,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减5分,减完为止。
按照以上考核内容,按项目总数20%的比例,从获80分以上的项目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三)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考核对象:市政府有关部门。
考核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并按百分制记分。
1、市重点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征求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过程中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在考核中获得80%(含80%)以上“满意”意见的定格为“满意”格次;获得60%-79%“满意”意见的定格为“基本满意”格次;获得60%以下“满意”意见的定格为“不满意”格次。考核的满意率即为百分考核的分值。
2、有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上一条考评获 “满意”格次的,权重占90分,台帐月报落实情况占10分。严格月报制度,认真反馈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的计10分,贻误一次的减2分,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
3、市政府对定格为“满意”格次的部门按15%的比例颁发重点项目优质服务奖。对定格为“不满意”格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程序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
每年年初,市政府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考核
考核分三个步骤:
1、每年年底由市重点办发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表》,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认真填写,要详细报告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并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字资料,于每年年底前报所在地政府(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的责任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审核,市本级的责任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它项目由市重点办负责审核。所有表格、材料经认真审核、测算、验证无误后,于下年元月上旬报送市重点办审核。各县(市、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单位要对上报的材料和数字的真实性负责。
3、市重点办按照考核标准和内容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评,并根据考核办法测算计分,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决定奖惩。
四、奖惩规定
(一)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当年获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给县(市、区)政府颁发奖牌,发放奖金2万元,奖励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获奖的市直有关部门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二)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当年获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给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颁发奖牌,发放奖金3-5万元(当年完成投资5亿元以下的奖3万元、5-10亿元的奖4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5万元),奖励项目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市财政投资的项目颁发奖牌。
(三)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当年获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颁发奖牌。
以上所有奖金从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四)对因项目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质量低劣、资金浪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年终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的,视为没有完成政府工作目标,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年内不得评先。
五、考核纪律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比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1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6月底前,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在2008年底前将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实施;
(三)落实补助资金、待遇支付及服务管理。
第六条 对于2008年6月底以前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政按每人12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每人63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落实补助资金的同时,保证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医疗保险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审核结算办法及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0]103号)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运行规范,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出发,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将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持票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 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标明月份的当月和次月3 日前有效。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 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 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 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