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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7:0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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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作好2004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我局于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年GSP认证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和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坚持标准,严格期限,切实作好今年认证工作,根据《意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没有通过GSP认证的地市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其中包括没有提出认证申请的,在认证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又放弃整改的,或者被要求进行整改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以及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从7月1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二、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进行了认证检查,但被判定为限期整改的地市以上城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其整改期需要跨越6月30日的,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应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和提出复查申请,由认证机构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自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三、对《意见》规定到2004年12月31日应完成认证的企业,其最后完成认证工作(包括完成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复查)的截止期限为12月31日,不再顺延。
  为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企业的认证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认证时限的规定,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截止受理认证申请的最后期限。在确定受理截止期限时,应预留出企业可能出现的整改期及整改的复查期,并将受理认证申请的截止期限书面通知到辖区内应认证的各个企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届时未能按上述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企业,应依法监督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的监督与实施。要坚持认证标准,认真执行上述认证工作时限的要求。对依法应予以停止经营活动的,要加强监管,严格政策规定,使GSP认证真正达到提高企业素质、淘汰落后企业、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目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78号


(2002年4月12杭州市人民政府令发布)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 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
  第十条 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保护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河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城市河道养护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管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类水体以上标准;
  (三)必须加强河道及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和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颁发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令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不含〉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个别收入略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领拨并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
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八条 国家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形式有: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减);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一种形式。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
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额作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
“抵支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增收条件、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较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调整预算外,一般
不办理追加(减)预算。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抵支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预算拨款数与“抵支收入”数之和大于决算支出数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预算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三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在年终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时,应如数扣除;执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是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收入数应按扣除取得收入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劳务和设备仪器折旧等费用及照章交纳的税金后的纯收入计算。消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无法计算实际发生数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
门核定;扣除的消耗费用,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预算拨款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抵支收入”,可以逐笔或按月、按季转入单位预算内帐户,与预算拨款统筹安排、使用;实行限额拨款的单位,年终一次转入预算内帐户,列收列支。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不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情况分类作适当变更,并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调出,一般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
废和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各事业主管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材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办法,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
与财务监督制度,做好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动态分析等多种方法。通过分析,反映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其进行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事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考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要求及财务分析指标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经过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突出的事业单位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事业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应同本单位的事业规模和财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较大或财务工作任务较重的预算单位应单独建立财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或财务工作任务不重的预算单位,可不单设财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办理财务工作。
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负有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物资,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

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重视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离,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附属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度起施行。过去财政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