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现公布《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光辉
二○○四年六月九日
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市辖三区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辖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卫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工作。
第四条 严禁在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60110)
第六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在其所属的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清除;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时难以查实违法行为人的,应当先自行清除。
对在住宅小区内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被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应当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进行清除。
第七条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代违法行为人清除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污迹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劳务费。
第八条 设置临街公共张贴栏应报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零星的张贴物应当张贴在固定的张贴栏内。
第九条 对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由市执法局责令行为人负责清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乱涂写、乱张贴广告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印刷、非法发布广告、非法行医的,公安机关、工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5〕45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
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设襄樊优秀人才奖。优秀人才奖分两个层次,最高层次是“襄樊杰出人才奖”;第二层次是“襄樊优秀人才奖”,设四个类别,即“襄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襄樊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奖”、“襄樊优秀技能人才奖”、“襄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第三条 优秀人才奖励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襄樊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3人,也可少于3人;“襄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襄樊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奖”、“襄樊优秀技能人才奖”和“襄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分别奖励5人,也可少于5人。
第四条 襄樊优秀人才奖的评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条件
第五条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央、省属在樊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襄樊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的条件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其成果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襄樊优秀人才奖”获得者的条件是:在技术、管理、教学等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为襄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每次评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评选工作进行安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行业协会)、人民团体,根据评选要求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选。
第十条 推荐单位需对候选人进行业绩考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考核,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结果应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召开表彰大会,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襄樊杰出人才奖”者,颁发奖金10万元;获得“襄樊优秀人才奖”者,颁发奖金2万元。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届时成立优秀人才奖励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人才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