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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1:0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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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京政发(199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和(93)京建材字第179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京政发〔1993〕4号“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式业与民用建筑,按不同情况征收‘限制使用费’,作为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93)京建材字第197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及(93)京建材字第2
91号修改补充规定,为用好、管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除必须保证工程改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的返退款外,均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基金”。根据“基金”使用的不同用途,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第二章 使 用 范 围
第三条 实行无偿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推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中间试验项目;
二、与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重要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三、制订标准、规程和综合发展规划等项目;
四、推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奖励;
五、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展览、大量印发资料的大型宣传活动等项经费;
六、按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拨付的1%业务经费补助(其中包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性业务及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经费的开支)。
七、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实行有偿使用的主要范围是:有关全市推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并符合产业政策的重要建材生产项目的改建、扩建、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结算
第五条 无偿使用“基金”的项目:
一、第三条的第一至第三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合同(或实施计划),报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节能墙改办),经审核同意后,对应由“基金”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节能墙改办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批准。依据规定进度拨
款。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需将鉴定、验收资料报市节能墙改办一份备案。
二、第三条的第四至第五项,由市节能墙改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拨款。
三、第三条的第六项,由市节能墙改办按实际收缴存入银行的数额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后,对负责收缴单位半年结算拨付一次。
四、第三条的第七项,按市有关主管部门与市节能墙改办协商的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需经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或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六条 有偿使用“基金”的项目管理。
一、立项:按现行计划管理系统申请、审批;
二、投资:以原渠道为主,不足部分可向市节能墙改办申请用“基金”补助(附项目文件一份);
三、市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贷款;
四、项目竣工后,主承办单位向市节能墙改办报竣工验收资料一份。
第七条 有偿使用“基金”项目审批权限。
一、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包括自有、银行贷款等),80%(含80%)以上,或需“基金”贷款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者,由市节能墙改办审批。
二、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50%(含50%)以上,或需“基金”贷款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者,由市节能墙改办会同市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三、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不足50%,或需“基金”贷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节能墙改办会同市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四章 委托银行贷款及回收
第八条 凡经批准使用“基金”贷款项目,均由市节能墙改办委托建设银行按指定项目办理银行贷款合同,依合同规定进度供应资金,专款专用。利率按银行一般工业项目贷款利率降低二个百分点。
第九条 使用“基金”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进度还本付息,由银行负责回收。对不履行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单位,银行依据贷款有关规定加罚利息。市节能墙改办不再审批该单位新项目使用“基金”贷款。
第十条 收回的使用“基金”贷款本息,均返还原“基金”专户,统一周转使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节能墙改办依据《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和市财政局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市、区县两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94)京建材字第007号《关于返退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对已成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远郊区县,除负责原规定的收缴、返退工作外,使用、管理等工作也由区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管理,并可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未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远郊区县,仍暂按《实施办法》第七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四个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已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将本区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15%,在每半年终了10日内上交市节能墙改办“基金”专户,即: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前门支行帐号:146-26116119,统一调节使用。其它
按有关远郊区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郊区县审批使用“基金”发展新型建材项目:
一、为避免重复建设,凡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上、或不是以供本地区使用为主的新建项目,在审批前,要将该项目可行性报告资料报市节能墙改办,征求意见,市节能墙改办收到报告资料后,需在半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每半年终了十天内,将本期内审批的使用“基金”项目(包括技改、扩建、新建)统计报表报市节能墙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与《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及修改补充规定、《关于返退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1994年4月12日



1994年4月12日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4月20日,卫生部

前言
围产保健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健康与安全,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实现优生、优育提高民族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围产保健是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基础上以母子共同为监护对象,扩大保健内容,采用适宜的监护技术,对母子进行统一管理。
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是总结我国部分城市近十年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经验基础上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组织起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到临床和保健相结合,提高防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残疾儿出生率和提高新生儿的健康素质。

一、围产保健内容
(一)早孕保健
1.对怀孕妇女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指导孕妇于孕早期避免病毒感染和接触各种致畸物质。
3.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及时进行诊查、指导和治疗。
(二)产前检查
1.检查次数和时间
初查:孕12周前。
复查:孕20、28、32、34、36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2.检查内容
初查
①确诊早孕后进行登记并逐项填写围产保健卡(册)(简称围保卡、册)。
②详细询问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计算预产期。
③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基础血压。确定妊娠月份。
④作常规化验:尿常规(包括尿糖)、血色素、血型、血红蛋白、肝功能(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等。
⑤发现妊娠禁忌证和严重合并症者,应及时处理。
复查:
①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②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
③初产妇和有难产史的经产妇,需进行骨盆测量。
④每次检查需测量血压、体重、宫底高度、腹围、胎心率、胎位,注意有无浮刖,查尿蛋白,复查血红蛋白,描绘妊娠图。
⑤积极防治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胎位异常、胎儿宫内发育不良、早产、孕过期等并发症。
⑥指导孕妇进行自我监护。
⑦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3.追访制度
凡未按期进行产前检查者,必须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追访,使母子得到连续性医学观察和保健指导。
(三)高危妊娠筛查、监护和管理
通过每次产前检查及时筛查出高危因素,常见的高危因素有孕妇本人的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内科合并症及产科并发症等四方面,分固定因素及动态因素二大类。可以用评分方法来提示其对母婴健康危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还要考虑有关社会因素如交通、经济、文化、医疗卫生设施等。
1.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病历上作特殊标记。
2.凡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应及早转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查、治疗。
3.上级医院应全面衡量高危因素对孕妇影响的严重程度,结合胎儿成熟度的预测和胎儿胎盘功能选择对母儿最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有计划的适时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四)产时保健
认真执行接产常规,正确处理分娩,提高接产质量,重点抓好“五防”、“一加强”:
1.防滞产:细致观察产程,推广使用产程图。
2.防感染:严格执行产房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
3.防产伤:严格掌握各产程处理常规及剖宫产指征。正确处理难产。
4.防出血:认真处理各产程,做好产后出血的防治。
5.防窒息:预防胎儿窘迫,处理好初生儿第一次呼吸,加强出生时保暖工作。
加强:高危产妇的分娩监护。
(五)新生儿保健
1.对所有新生儿进行阿氏评分,7分及以下者进行重点监护。
2.对出生24小时内的新生儿要注意保暖,严密观察。
3.早抱奶,正常新生儿应争取6—12小时内开始抱奶,有条件者最好母婴同室,以保证母乳喂养。
4.婴儿室内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婴儿室有儿科医生负责,儿科医生应进产房协助抢救高危新生儿。
6.在产前、产后时期对母亲传授护理新生儿知识。
(六)产褥期保健
1.产妇住院分娩和产妇在院休养期间,认真执行产褥期护理常规,开展产褥期保健的卫生宣教指导,推广产后保健操。
2.产后访视
(1)访视次数:第一次:产妇出院后3天内;第二次:产后14天;第三次:产后28天。
(2)访视内容
产妇:
①了解其一般状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②测血压、体温。
③检查:乳头有无皲裂,泌乳是否通畅。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汁分泌量、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观察恶露及其性状。会阴伤口愈合情况。
④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症及指导避孕方法。
⑤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新生儿:
①了解和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和大小便情况。
②测体温、称体重。
③全身体检:颜面、五官、皮肤、脐部,注意皮肤黄染出现的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性状、局部红肿,了解脐带脱落情况。
④落实卡介苗接种。
⑤指导新生儿护理。
3.产后健康检查:应在产后42天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内容:
(1)产妇一般健康情况:测血压、查尿蛋白、检查乳房及乳头、查腹壁紧张度;妇科检查:会阴裂伤愈合情况、阴道分泌物性状、宫颈情况、子宫位置、大小、盆底支持力及有无脱垂。
(2)婴儿健康状况: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情况,测体温,并做全身体格检查。
(3)指导哺乳期保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和进行计划生育措施指导。
(七)围产保健指导及宣教
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普及围产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的水平和监护的能力。
内容:
(1)介绍妊娠的生理特点及注意事项。
(2)宣传产前检查的好处。
(3)介绍妊娠各期的保健事项(包括饮食与营养及左侧卧位)。
(4)教会家庭和自我监护,如听胎心、数胎动等方法。
(5)了解临产先兆症状及产时注意事项。
(6)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
(7)新生儿喂养及护理指导宣传母乳喂养好。
(8)围产保健要求及监测内容(见表)。

二、围产保健管理分级及职责
围产保健管理实行医疗保健机构3级分工。按城市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及从属关系可分为3级。基层街道妇幼保健站、医院或卫生院(所)厂矿保健站为1级;区妇幼保健院(所)、区级医院及有产科床位的厂矿职工医院为2级;省、市级妇幼保健院(所)、医院、中央各部属医院及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等为3级,实行围产保健划片分级分工。
各级职责:
(一)一级的职责
1.及早掌握孕妇、负责做好早孕登记,进行孕早期卫生指导,建立围保卡,及早初筛高危病例,及时治疗或转上级医院确诊和治疗监护。
2.有条件者可开展产前检查门诊、住院接产及产后健康检查门诊。
3.负责管辖范围内产妇的产前、产后访视。
4.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的全面情况。
5.正确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做好孕卡的回收和上缴。
6.深入街道、红医站、工厂及里弄卫生站,普及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知识。
(二)二级的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负责一般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分娩处理。
2.接受挂钩基层机构的全部转诊和会诊。
3.与挂钩的上级医院保持密切联系,特殊高危孕产妇及危重新生儿应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上级医院诊治。
4.负责挂钩基层医院及工厂的业务指导,选派医生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具体业务指导并承担基层产科及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进修任务。
5.认真填写围保卡及各种记录、重视资料积累汇总,做好有关围产保健的分析统计和报表工作。
6.结合各阶段的中心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的宣传活动。
7.区妇幼保健院、所(站)除完成上述任务外,必须做好围产保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卡(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
围产保健要求及监护内容
--------------------------------------------------------------------
|时 期| 保健要求 | 一般监护 |
|--------|----------------------|------------------------------|
| | |早检查、早建卡及早发现妊娠禁 |
| |抓早发现孕妇,抓内 |忌症及合并症,测基础血压,测血|
|孕早期 |科合并症。 |红蛋白值、血色素、血型、肝功 |
| | |(表抗)、尿常规(包括尿糖)血|
| | |aFP值。 |
|--------|----------------------|------------------------------|
| |抓孕妇营养,抓胎儿 | |
|孕中期 |宫内生长发育。 |产前检查、绘妊娠图 |
|--------|----------------------|------------------------------|
| |抓定期按时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 |
| |积极防治妊高征 |监护、预防妊高征及其它合并症 |
|孕晚期 |防治早产 |胎动计数(自我监护)、胎心率 |
| |防治胎位异常 |(家庭监护、纠正胎位、预测分娩|
| | |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
|--------|----------------------|------------------------------|
| |提高接产质量,做好 | |
| |“五防”:防滞产、防感|严格执行各产程常规,全产程观 |
|分娩期 |染、防出血、防窒息、 |察,绘产程图,提高接产质量,新|
| |防产伤;“一加强”:高|生儿保暖、复苏、抢救 |
| |危产妇的分娩监护。 | |
|--------|----------------------|------------------------------|
| | |产褥期护理、新生儿护理、高危儿|
|产褥期 |产妇及新生儿期保健 |抢救、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
|新生儿期| |早产儿体弱儿童管理 |
--------------------------------------------------------------------
------------------------------------------------------------------------
|时 期| 特殊监护(在有条件的单位进行) | 卫生宣教及指导 |
|--------|------------------------------------|--------------------|
| | |早孕生理特点、早孕 |
|孕早期 |绒毛细胞核型分析 |卫生、优生教育、预防|
| | |先天畸形 |
|--------|------------------------------------|--------------------|
| |羊水细胞培养核型分析、酶测定、甲胎 | |
|孕中期 |蛋白和胎儿血型测定等。B超测双顶 |孕期卫生 |
| |径、胸腔、腹腔密积、肝脏大小。 | |
|--------|------------------------------------|--------------------|
| |胎儿胎盘功能:查尿中E3值或E/C比|产前准备 |
| |值血HPL测定,胎儿成熟度(羊水L/|左侧卧位 |
|孕晚期 |S比值)或泡沫震荡试验;脂肪细胞计 |数胎动,临产知识 |
| |数;胆红素值测定、肌酐值测定等,胎 |预防早产及过期妊娠 |
| |儿储备能力监护 |等卫生知识 |
|--------|------------------------------------|--------------------|
|分娩期 |胎头皮血PH及气体分析;胎心监护仪 |分娩生理过程及分娩 |
| |检查;新生儿重点监护 |须知 |
|--------|------------------------------------|--------------------|
| | |产褥期卫生知识 |
|产褥期 |高危儿特殊监护 |产后检查重要性 |
|新生儿期| |新生儿护理与喂养知 |
| | |识 |
------------------------------------------------------------------------
(三)三级的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
2.接收挂钩的下一级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中高危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
3.负责挂钩医院产科的业务指导(包括质量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等)和培训、进修等任务。
4.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及产前、优生、遗传咨询门诊,备有必要的监护仪器设备,如B型超声波及能进行围产期监测的有关实验室,专科医院或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应设新生儿科,综合医院的婴儿室要有专职儿科医师,对危重新生儿要特殊监护。
5.建立健全产前检查、孕期宣教、产房、婴儿室、产后休养室的各项有关医疗、护理、保健常规制度,认真填写围保卡及各种记录,定期做好统计报表。
6.编写、制作和提供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等宣传资料。
7.省、市级妇幼保健院(所),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还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有关围产保健的各种报表,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影响和危害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调查和进行必要的研究工作。

三、实施围产保健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口密集,医疗保健机构体制隶属不一,围产保健又是一项科学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应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本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进行。同时还需加强与妇联、计划生育、工会、文化宣传等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家庭的重视、普及围产保健知识,使每个孕产妇和胎婴儿都能享受围产保健。
(二)建立健全三级妇幼保健网
妇幼保健网是开展和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围产保健)的前题条件。各级之间除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外,还有一套业务联系制度,上级机构通过定期例会总结布置工作,对接收转诊的病例进行分析讲解;交流经验,接受咨询;核对各种登记统计资料,同时检查资料质量,下级对上级定期汇报工作和正确汇总原始资料,接受上级的质量检查。上下之间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三)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将城市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骨干组织起来成立围产保健协作组,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作用,有利于密切各医疗保健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有利于临床与保健的密切结合。围产保健协作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地区围产保健工作的计划;研究围产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包括各级之间协作关系或技术问题);并负责学术交流、教学、科研以及技术咨询,安排院、所、站间的质量检查,业务讲座活动以及对本地区围产保健工作进行讨论和评审。
(四)做好围产保健原始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利用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要逐步建立健全围产保健常规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常规资料的定期统计和分析,为评价本地区母婴健康水平、围产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制定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1.原始记录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围产保健中的基本原始记录包括:
(1)建立围保卡(册)
各地应建立统一的围保卡(册),围保卡的内容包括自早孕登记检查开始直至产褥期结束为止母婴各种主要病史、体征及处理情况,是孕产期全过程的病史摘要或索引。围保卡是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系统管理,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间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做到防治结合的媒介。同时又是进行保健管理分析的原始数据资料。
(2)围保卡(册)的建立、使用、运转、回收及分工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自定。但必须做到简便易行,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繁琐,要使全部的孕产妇得到系统保健,正常和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便于积累系统的个案资料和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如实反映围产保健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目前多数地区围保卡(册)的使用和运转的方法(附后),只供借鉴。
(3)围保卡(册),供一级机构对所管辖区孕产妇进行管理用,并负责保存,按时综合上报。
(4)出生(包括孕28周后的死胎、死产、活产)报告卡、胎婴儿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为进行生命统计的重要原始记录,由医院产科医生、助产士负责记录、报告,区妇幼保健院、所(站)负责保存,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选取部分地区建立健全出生、死亡的登记报告制度。
要不断提高各种原始记录资料的质量。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资料管理的计算机化。
2.基本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
区级及以上的妇幼保健院、所(站),应定期根据各级机构的原始记录资料进行围产保健基本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
(1)围产保健工作情况的统计:根据《孕产妇登记册》,一级机构负责完成,每季度统计1次,并填写《围产保健工作报表》上报。
(2)围产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及其死因构成:根据出生和死亡(胎婴儿及孕产妇)登记报告卡统计,每半年1次,用以评价母婴健康水平,反映围产保健工作的效果。
(3)疾病发病和保健服务工作指标:包括孕产期合并症发生率、新生儿合并症发生率;孕12周前初检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产后42天检查率及产后6—12小时抱奶率。每个城市每年抽取一定数量围产保健卡对上述指标进行统计和分析,用以评价围产保健服务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确定重点保健措施。
3.统计结果的汇总、报告、交流和反馈
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站)应按季度将日常围产保健工作情况统计后,填写《围产保健工作报表》逐级上报同级卫生局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所。省、市妇幼保健院、所将《报表》汇总后除向卫生厅报告外,应及时定期将统计结果反馈回报告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和利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每年向卫生部妇幼司填报1次《围产保健工作年报表》。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都要认真研究、分析和充分利用围产保健工作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和信息,指导围产保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行科学管理。

附:围产保健卡(册)的使用和运转(只供借鉴)
一、一级机构负责对所管辖地区内的怀孕妇女建围保卡(册)。并填写围保登记册。
二、将卡(册)交孕妇自己或由医疗保健机构保管,以后由各级保健、医疗单位在孕产妇进行检查时摘要填写。
三、孕妇入院分娩时将卡交出或由保管单位抽出,出院时应将住院分娩及产后母婴情况填写完整,预约好产后检查日期,将卡送交产妇所居住地区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一级机构)。
四、一级机构接卡后即进行产后访视并填卡(册)。
五、产后检查时收回卡将新生儿期情况小结转儿保机构继续进行婴幼儿系统管理,围保卡集中交区妇幼保健院、所(站)妥善保存。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8〕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承办处室:就业处,联系电话:83318519)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为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全市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制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 《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两张,并据实填写《广州市劳动力资源登记表》,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流动人员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属于用人单位招聘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属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第七条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手册》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工作期间,《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手册》及其它个人资料交劳动者本人。

  第八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手册》的,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或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彩色照片两张,据实填写《申请补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登记表》。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手册》,在《手册》内记载最近一次失业登记记录。

第三章 劳动用工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的《手册》原件;

  (三)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办理流动人员续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只须提交《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手册》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填写《手册》,并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手册》;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签名或盖章;

  (三)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四)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劳动者终止就业的,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五章 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在《手册》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手册》相关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失业人员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登记有效期180天。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十一)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市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个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市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状况抽样调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内失业人员名册和台帐的登记工作,定期开展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章 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本市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它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后,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30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或《手册》、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取该人员个人档案。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它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流动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人员及拟转移到非农业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后,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失业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以及《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失业证》年审或就业登记备案时,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