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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时间:2024-05-20 02:4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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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1961年4月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本着维护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合作和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的精神和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第二副首席部长兼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维护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互惠原则和国际惯例,继续巩固两国之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三条 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将指派代表举行会晤,就有关共同利益的问题交换意见,并且考虑有关上述问题的合作办法和途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五条 缔约双方如遇有争端时,将根据兄弟般的真诚的友好精神通过外交途径和双方同意的其他办法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条约将由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交换。
第七条 本条约有效期十年。但缔约双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并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失效。
第八条 本条约共二份,都用中文和印度尼西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约经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1961年4月1日订于雅加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二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副首席部长兼外交部长
陈毅 苏班德里约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1年5月25日批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理总统于1961年6月10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6月14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今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决战之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扭亏脱困工作,确保中央提出的脱困目标实
现,特制定2000年《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年底前,要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完成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是列入北京市扭亏脱困静态考核目标的1997年末114户亏损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列入北京市动态考核目标的40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三、对于扭亏脱困业绩突出的有关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区、县和企业,市政府将召开表彰大会,并在报刊予以公开表彰;对亏损额、亏损面均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扭亏脱困目标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区、县经委主任,
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于经检查考核,实现扭亏为盈和完成减亏或控亏目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总公司、区县可根据实际扭亏增盈和减亏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2000年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年底必须全部扭亏脱困,对不能够扭亏的企业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六、对在亏损企业任职两年以上,且没有制定根本性扭亏措施、致使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的企业主要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七、因以上两种情况被免职或解聘的厂长(经理)三年内各授权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得再聘用其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务。
八、所有亏损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领导班子的工资均不得增长,且收入要按增亏比例同步向下浮动。凡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厂长、经理,一经发现,要按有关任免程序立即予以免职。
九、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政府及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总公司,要切实负起帮助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责任。凡未完成本部门、地区列入静态考核目标企业扭亏脱困任务70%,列入动态考核目标企业的亏损面高于20%,亏损额比去年同期增长的委、办、局,区、县政府
和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年底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将其作为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所有企业上报数字均要确保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其总会计师和企业主要领导人要坚决撤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