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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4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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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4]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有关规定, 财政部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采用管用分离的原则。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
  二、中央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专家库抽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从2004年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从2006年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
  五、评审专家抽取采用网上远端抽取方式,需要抽取评审专家的单位,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进行专家抽取工作。抽取流程参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见附件)。
  六、每个采购项目有三次专家抽取机会,第三次抽取后仍不能确认足够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报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增加一次抽取机会。在联系确认专家时,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不得故意向待确认专家抬高评标难度,造成无人能评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上情况,经查实,财政部将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七、专家库中没有采购单位所需专家时,或者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人所需数量时,经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自行选择专家,但应当将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的专家名单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后将合格的专家添入专家库。
  八、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被发现3次以上,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被发现3次以上,停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九、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监督机制,做好保密工作。负责抽取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责。专家抽取过程中,如果出现专家信息泄露等问题由抽取单位自行负责。
  十、 如果所抽取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采购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国库司举报,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罚。
  十一、 2004年12月1日到2005年6月1日为专家库试运行期,期间遇到的问题可以向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反映。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  李承双 010-68552269
              薛 冰 010-68552235
      中国政府采购网 钱 丹 010-63819308       
                  010-63819289(Fax)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一、 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 登录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评审专家库专栏。
  2、 首次登录抽取系统,应填写注册表,确定用户名和密码(6-20英文字母或数字组合),注册成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会员。同时打印注册表,盖章后传真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备注册审查,并将盖章原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3、 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专家抽取系统。
  4、 录入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采购文件编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地区、采购组织形式、评标包数、采购方式、开标时间、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1)项目名称,填写该采购项目的全称。
  (2)项目预算,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该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计划用于该采购项目的金额。
  (3)采购文件编号,指标书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号或询价文件编号。
  (4)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使用单位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5)项目所属地区,指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所在省市。
  (6)采购组织形式,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7)评标包数,采购项目包含的评标包数,按包抽取专家,每一包抽取专家不得超过3次。
  (8)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要按照实际采用的方式填写。
  5、 输入包号。包号不能重复编制。
  6、 确认每一包的专家抽取条件,包括评标品目和用户评委、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以及法律类专家各自人数。
  (1)评标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制定,共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要根据情况选定具体品目。
  (2)用户评委人数, 参加评标小组的用户代表人数。
  (3)评审专家由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和法律类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总数不能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全为技术类专家。
  经济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市场行情和使用情况的专家数量。
  技术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数量。
  法律类专家人数,指熟悉评审项目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数量。
  (4)评审专家小组构成: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用户评委+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5人(单数)。
  竞争性谈判、询价: 用户评委+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3人(单数)。
  7、 每次抽取专家,系统会随机生成所需专家数量三倍的候选名单供选择。
  8、 与专家电话联系,在能够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前打“√”,可多选两名专家做为候补。
  9、 打印最终专家名单,抽取操作人员签字存档。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正式实施,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竟有十三条之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工会有着特殊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亮点之处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本条的规定。概括起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劳资共决权"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拥有制定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权利。应当说这项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既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认为,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是用人单位用以管理职工的特权。本法作此规定的要旨就是: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具有提议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具有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利,最后,再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确定。仅此而已是不行的,"公示"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履行的,没有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具体说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有四环节:第一,动议;第二,讨论;第三,协商;第四,公示。这四个环节是法定的程序,不得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即无效。工会的特殊作用就在于协商确定阶段。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或者说谈判,方可以确定下来。从实践的角度看,工会能否单方与用人单位来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呢?从一般情况看,工会干部目前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胜任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工会干部配备的标准以及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如果工会仅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会产生两个棘手的问题:第一,工会是否有能力说服用人单位提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真正是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对职工权益和利益侵害?第二,工会如何能够确保其对职工的绝对代表性,或者,当个别职工受到劳动规章制度惩罚的时候不对工会产生"出卖"了其权益和利益的怨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至少应当做到:第一,提早介入;第二,吸收职工参加协商谈判;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素质。
  所谓提早介入,就是指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阶段就要积极参与。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那么,工会就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帮助职工选举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做好培训。选举好职工代表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一般来说,不得少于65%,坚决抵制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侵占一线职工代表的行为;第二,确保职工中具有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职工能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抵制"钦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作法;第三,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应当实行"异地"(即非本部门)投票的海选票决制;第四,对真正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示,且进行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培训,以保证其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所谓吸收职工参与协商,就是指工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本方代表不仅要有工会干部,还应当有职工代表。
  这样提出问题,是从我国用人单位的工会实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考虑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工会委员或称工会干部是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不是职工自由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从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提名与产生即可窥见一斑。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从这些正式的规定中不难感觉出工会干部的"配备"色彩,以及与企业管理人员媲美的情形。有鉴于用人单位工会工部产生特殊情况,建议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好能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益处在于:第一,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对职工权益和利益的代表性作用;第二,可以使用人单位一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和要求;第三,可以增强工会方面协商谈判的实力;第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职工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怨怼。
  所谓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主要是指尽最大的努力增强工会干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谈判能力。
  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提名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基本素养等相关因素,再有不能出现论资排辈、安置其它岗位领导干部、考虑既有的级别待遇、消化干部指数等方面情况,确保工会干部队伍年富力强、最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第二,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包括工会理论、工会政策、工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第四,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除了这些与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专业或专业基础知识,工会干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水平、逻辑思维素养、演讲能力、谈判技巧等等。在中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必须具备的。所谓政治素质,不仅包括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包括对职工和社会负责的政治素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干部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职工和社会负责,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工会干部应当学会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的政治素质也是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
  工会不仅要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发挥好法定的特殊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在宣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在教育职工自觉地遵守依法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更要注意吸收职工的意见与时俱进修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也为工会工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但是,对工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如果工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问题上,真正发挥其法定的特殊作用,势必会使中国工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也将使中国企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和科学化。

联系邮箱:x2920@126.com

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方便群众、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建造的房屋(包括临时房屋),房屋所有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门牌。
第三条 凡在道路两旁建筑多幢房屋形成里弄或新村状的,应由公安机关编制弄牌。
第四条 编制门牌应由房屋所有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在五天内报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区、县公安机关核准时间不超过五天。在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即填发临时门牌,交由申请者自行安装在门上,同时安排制作正式门牌。
第五条 门(弄)牌统一由公安机关编制,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工厂按规定的式样、规格、质料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制作门(弄)牌。
第六条 门(弄)牌顺序应按街道、里弄、村宅的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制。号码应有规则排列,避免跳越或重叠。但两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应留出备用门牌号。
第七条 门(弄)牌应安装在房屋底层上方的左或右,不宜过高或过低。正式门(弄)牌安装后,临时门(弄)牌应即拆除。
第八条 正式门(弄)牌应统一由房管部门安装。房管部门应在接到公安机关发放的正式门(弄)牌七天内安装完毕;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房,可适当收取安装费用。
第九条 门(弄)牌费用,新建公房由建房部门在基建费内支付;已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公房,由房管部门支付;部队和单位自管房屋,由部队和单位支付;私房由所有人支付;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调换的门(弄)牌,由地方财政支付。
擅自拆除、改装或自做门牌以及由于人为损坏而残缺的门(弄)牌,由拆改或损坏者支付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尚未编制门(弄)牌,或门(弄)牌失落、损坏、字迹模糊、房屋形态变更等需要添置门(弄)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