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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阿联酋进口皮张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5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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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阿联酋进口皮张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阿联酋进口皮张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7号)

 

有关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我国今年从阿联酋进口的绵羊皮,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出炭疽阳性,为此,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海关总署派人赴阿联酋进行产地检疫考察,经考察,发现阿联酋的皮张来源十分复杂,有来自危险性动物疫病严重流行的土耳其、索马里、叙利亚等国家。为防止疫病通过进口皮张传入我国,造成重大经济和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总所决定,对从阿联酋进口皮张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任何单位从阿联酋进口皮张,必须经总所审批,特此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等


教育部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综治办、团委、普法办,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司法局、综治办、团委、普法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司法局、综治办、团委、普法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普法规划,整体提升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现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整体提升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

  国家实施普法规划以来,各地、各学校越来越重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广大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教育内容不够系统、保障条件不够有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党的十八大关于立德树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司法行政、综治、共青团组织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放在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水平。

  二、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法律意识需要从小启蒙,法律素质需要系统培养。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要自觉遵循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和法制教育规律,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课堂教学主渠道,积极开拓第二课堂,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统筹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大中小学法制教育全过程。小学阶段要重点开展法律启蒙教育,让学生初步了解宪法、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初步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初步树立规则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初中阶段要让学生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治的精神,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习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提高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高中阶段要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知道法律的功能、作用,了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主要法律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格局,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的作用。要重视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家庭、学校有针对性地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专门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矫治。要特别重视开展好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内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三、落实法制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育计划。普通中小学要落实好《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中的法制教育内容;中等职业学校要落实好《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的法制教育内容,会同实习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实习学生的法制教育;高等学校要开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开设法律选修课和法治讲座。支持中小学在语文、历史、地理等课程中有针对性地渗透法制教育,在安全、环境保护、禁毒、国防等专题教育中突出法制教育内容。学校可利用新生入学教育、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学校要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

  四、加强法制教育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编写出版符合中小学学生认知特点和理解接受能力的法制教育课件、音像资料等法制教育教学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免费提供给中小学校。加快建设好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学校结构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场地,规划建设专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各地教育行政、司法行政、综治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各类法制教育基地免费对青少年学生开放,并不断增加和完善法治实践模拟内容,完善法制教育功能。

  五、增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鼓励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制征文、法制绘画等活动。把情感、时尚、艺术元素引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当中,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介,提升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积极性。要创造条件,为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各类国家机关、观摩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便利。让学生参与学校建章立制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鼓励各地开发网络教育课程,征集法制教育精品课件、视频,推进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学生都能够接受到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六、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积极探索在中小学设立法制教育专职岗位。中小学要聘用1-2名法制教育专任或兼任教师,鼓励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其他教师参与法制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多校共同聘用法制课教师的方式。加强对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培训,将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国培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门的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班,在其他各类教师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志愿者、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地高等学校法律院系教师和大学生、离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的专长,为学校法制教育服务。

  七、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相关经费,支持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支持法制教育基地、教育普法网站建设和教师法制培训、法制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少年学生免费提供法制教育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支持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

  八、健全法制教育考核与督导制度。将法律素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情况纳入依法治校工作指标体系,将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法制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对滞后的学校,有关部门要予以督促和帮扶。

  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司法、综治、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做好相关领域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有一名校级领导主抓学生法制教育,明确学校法制教育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将法制教育落实到相应的岗位职责,纳入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引导大众传媒切实承担起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把青少年学生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公益法制宣传活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重点,将国家教育普法规划和本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的典型经验,及时报送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全国普法办

2013年6月13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6]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库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库水资源对居民生活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境内小(一)型以上水库及目前或规划担负生活饮用水供水任务的小(二)型水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200米;库区主副坝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五条 使用水库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即取水户)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的除外。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辖下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七条 水库内的水质保护目标适用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在大中型水库及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发布水资源质量通报。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水体不受污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 在水库集水范围内种植业所使用的农药,应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 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集水范围内不得建办畜、禽养殖场。

第九条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 (二)炸鱼、电鱼、毒鱼;

 (三)采石取土、采砂等采矿活动;

 (四)打井取水;

 (五)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及水质监测等设施;

 (六)在坝或渠道上铲草、垦植、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 (七)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 (八)未经依法批准,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 (九)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 (十)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水库库区内的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水库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进行网箱养殖。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坝头禁止除用于水库管理船只以外的船舶停靠和装卸、堆放各种货物。若有特殊需要,应事先与水库管理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场所停靠、装卸货物。

第十二条 从严控制在水库水域航行的机动船只数量。在水库水域内航行的一切船只,应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并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和扔弃垃圾。

第十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有的污染项目必须限期关、停或搬迁。

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须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如涉及林地保护范围的,必须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并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处理意见,项目业主应在限期内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采伐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申请人在办理采伐申请时,应先制定采伐方案,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其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入库河道的自然生态,对影响水资源质量的出入库河道进行清理、治理或改造,对淤积严重或有富营养化趋势的库区进行清淤疏浚。

 各水库应保持合理的蓄水量以满足生态用水需求,维持库区水体的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库水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各级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有关部门和水库所在地的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 在水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所辖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三)违反第九条第(八)至(九)项、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对本规定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水库水污染危害者,应当及时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严重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水库水源污染的,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库分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本地区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