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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时间:2024-07-01 05:1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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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总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对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经济工作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考核精神文明建设。
1、对区、县责任单位的经济工作,主要考核经济运行指标,同时考核其他经济目标;
2、对市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市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定性目标实行倒扣分。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
(一)区、县责任单位按规定把有关经济运行考核材料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审核,其他经济目标考核材料送市考核委办公室考核;市直责任单位的自我考核材料直接报市考核委办公室。
(二)市考核委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征求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农委、市文明办、市安委办、市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市考核委办公室视情进行实地考核。
(三)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办法:
(一)区、县责任单位经济运行考核目标的考核按市经济运行考核办法实施,其它经济目标和定性目标的考核由市考核委办公室按本办法实施。
(二)各责任单位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
1、区县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经济运行考核综合分+其他经济目标加分)-定性目标倒扣分。
2、市直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
市直量化目标得分=完成任务百分比×目标权数。定性目标作出3种评价,即“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00%、80%计算得分,“未完成”视情计分。
第七条 考核的等次: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
区、县责任单位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综合考核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单位为“一般”。
市直责任单位经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综合考核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在90—99分之间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 位为“一般”。
第八条 依据考核等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以下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总考核(5年一次)为“优秀”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总考核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责任人,可给予特别奖励。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中,区县政府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市直单位按市政府规定发给目标管理奖金。
(三)年度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总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责任单位可自行制定对区县本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市考核委办公室和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无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受理审查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上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审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予以公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专门监督机构受理;

(五)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转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干部人事政策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转交信访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调取案卷及有关材料,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将“12345”受理投诉中涉及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投诉相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受理审查的,信访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移交有关投诉举报材料。

各级监察部门在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时,发现所查处事项涉及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并移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和投诉举报人,并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为市、县(市、区)法制机构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主体限期自行纠正;行政执法主体逾期不纠正的,市、县(市、区)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自行纠正,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告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违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3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门户网站运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人民政府主网站——中国·南充(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网站 (以下简称子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在互联网上构成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南充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充市政务外网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主网站由南充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承办。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门户网站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八条 主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门户网站根据新颁布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发展框架精神,按照“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和栏目细分。
第十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子网站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主网站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共同保障。必须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发〔2007〕27号)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能,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应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人员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通过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各子网站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有利于与主网站互联互通,有利于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南充”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nanchong.gov.cn,代表南充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nc□□□.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地、各部门汉语拼音全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二)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各部门应当安排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密码等信息,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采取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的方式予以解决,市本级建设和运行经费在市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应将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转。
  
第九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建设监督考评机制,门户网站建设作为各单位一项责任目标由市政府下达。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办对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每年组织优秀网站评选,评选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对评出的优秀网站报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