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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1 22:1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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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治安秩序的群众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市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地区治安联防队,在商业闹市、集贸市场、旅馆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队。郊县可以县属镇、乡为单位建立地区治安联防队。公共交通、航运等系统,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建立跨区、县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四条 地区治安联防队,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工作。派出所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一名专职治安民警负责,包括对治安联防队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跨区、县专业联防队,由市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
(一)协助公安部门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驻点值勤和流动巡逻,做好安全防范检查;
(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宾和港澳台同胞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协助公安部门堵截、查缉公安部门通缉、通报的各类人犯;
(五)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
(六)协助公安部门集中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将违法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维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分子。地区治安联防队员由单位、地区推荐或从退休男职工中招聘,并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内,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内。聘用时
应签订合约。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员一般由有关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每半年轮换一次,经单位和本人同意也可延续。
第七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活动的在职职工,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开支。
第八条 凡受聘在公园、影剧场、体育场馆、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店)、贸易市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执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误餐费、夜餐费、茶水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则共同负担。
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地区治安联防值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各区、县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拨付。乡组织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乡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条 治安联防力量的配备应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约开支的原则。聘驻商业闹市、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执勤的人数,由招聘方和区、县公安机关双方协商确定。负责地区执勤所需的其它治安联防队员的名额,由区、县公安局根据治安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其经济收入应交由区、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假公济私,不得以权谋私;
(四)执行任务时要佩戴统一制式的《治安联防队值勤》标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作出成绩的联防队和联防队员由市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对抓获现行罪犯或破案有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安事业费中或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纪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教育处理;对不适合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应予及时调整;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牺牲的,由派出单位或退休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退休聘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联防队员离队时,由区、县公安机关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
  新型工业化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塑造人的生活方式、社会面貌甚至是文明形态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产力的改进,必然对包括法律、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知识形态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新型工业化就是对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产业形态的一种概括。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新型工业既是对传统工业的超越,更是对传统农业的超越。这种新的产业形态,将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牵引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一个层面,是对法学观念的牵引。就法学观念而言,从传统农业到传统工业,再到新型工业,这三种不断更新的产业形态,分别催生了三种不同的法学观念:在传统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农耕时代,法学立足于国家,国家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传统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时代,法学立足于个人,个体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新型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信息时代,法学更多地立足于社会,社会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从这个层面上说,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社会法”的兴起,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兴起,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知识、信息、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工业的产物。

  第二个层面,是对法学知识的牵引。新型工业化的勃兴不仅塑造了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还可能促使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知识越来越呈现出四种趋势。首先,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趋势。由于不同的新型工业领域都需要相应的法学知识去调整,这就可能使法学知识的专业化更加明显。新型工业化可能会催生出更多的专业性更强的法学分支学科,譬如海洋法学、空间法学、信息法学等等。其次,是法学知识的技术化趋势。新型工业化的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个技术宰制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实用、实效的时代,法学知识的技术化也就是这种知识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因而,那些具有“操作指南”性质的法学知识,其重要性将在这种趋势中日渐凸显。再次,是法学知识的数字化趋势。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追求定量的法学知识将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新型工业是一种注重效益的产业形态,它要计算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计算能源的消耗量、环境的承载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它是一种追求定量的知识,这就是法学知识数字化的要义。最后,是法学知识的社会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实质,就是法学知识要更多地服务于新型工业、知识经济的发展规律,法学知识将更多地与新知识、新技术等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因素交汇在一起,从而会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因素。

  第三个层面,是对法学教育的牵引。为了回应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为了应对法学知识正在显现出来的专业化、技术化、数字化、社会化趋势,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向。

  首先,同质同构的法学教育转向差异互补的法学教育。随着新型工业化浪潮的冲刷,数百家法学院讲授同一种课程体系的现有格局可能会松动。其中,若干法学主干课当然会保留,它们会成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但在主干课、基础课之外,各种新兴的法学课程将会、更应当四面开花,国家教育主管机构也有必要促成、鼓励这种多元化、差异化、互补性的法学教育新格局。

  其次,理论导向的法学教育转向实务导向的法学教育。在当下的法学课堂上,教师习惯于讲授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习惯于演绎各个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学生习惯于听课、记笔记、抄讲义。学期结束,再根据课堂上讲授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组织考试。一些声誉较高的法学院校,普遍喜欢“研究型院校”的头衔。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展开,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从理论导向转向实务导向。所谓实务导向,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能力、行动能力、动手能力。只有这样的实务导向,才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工业化的需要。

  再次,封闭单一的法学教育转向开放交叉的法学教育。现有的法学教育,一般强调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习惯于把法学知识当作一套自给自足的体系来讲授。法学课程都由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来讲授。法科学生除了法学专业课,其他知识较少涉及,这就使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封闭、单一的色彩。但是,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学知识与其他知识的交叉,法学院的课程安排也应当更加注重向其他领域、其他学科开放。如果仅仅固守传统的法学概念体系,是很难满足海事、外空、网络等新领域对于法学提出的挑战。

  最后,人文思维的法学教育转向技术思维的法学教育。新型工业化的牵引下,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技术型、应用型的人才,法律专门人才将更多地呈现出“技术专家”的角色。新型工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虽然不排斥“启蒙思想家”或“法哲学家”,但是,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将由“高级技术专家”来承担。按照我多年前提出的“高调革命,低调建设”的主张,新型工业化将引导一个“低调”的法学教育时代。对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家也许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准备迎接一个较少喝彩、较少掌声、较少激情的时代。

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越南


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7年5月18日,中国与越南在北京发表《中越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阮明哲于2007年5月15日至18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阮明哲主席举行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阮明哲主席。双方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有力地推动了中越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向前发展。

  二、双方对中越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中越友好是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双方应共同维护并不断发扬光大。双方同意,继续遵照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方针,加强高层往来,深化治党理政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充分发挥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统筹规划和全面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推动外交、国防、公安、安全等各部门合作机制有效运转,扩大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促进跨界河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强中越传统友好的教育,大力开展青少年友好交往,努力使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使中越友谊世代相传。

  三、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同意落实好《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制订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确定重点合作领域和项目,进一步提升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双方同意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精神,积极开拓新的贸易增长点,保持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实现到2010年双边年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同时逐步改善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双边贸易的平衡发展。双方将积极支持和推动双方企业在基础设施、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能源、矿产加工及其他重要领域开展长期互利合作。积极落实多农铝矿等大型项目。做好对具体合作项目的联合考察研究,以落实“两廊一圈”建设事宜。双方承诺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地区、跨地区及国际经济机制中的合作。中方重申承认越南市场经济地位。

  四、双方认为,两国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双方将进一步密切配合,确保2007年内完成实地勘界立碑工作,2008年完成全线勘界立碑任务并签署新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继续落实好《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做好两国海军联合巡逻及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和联合检查工作,加快落实《北部湾协议区油气合作框架协议》,力争油气勘采合作早出成果,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积极开展北部湾渔业、环保、海上搜救、海洋科研等其他领域的合作。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谈判并积极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

  双方同意,恪守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共识,继续保持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双方愿共同努力保持南海局势稳定,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以便找到适合的模式和区域。

  五、越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反分裂国家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越南不同台湾发展任何官方关系。中方对越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六、双方对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表示满意。重申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多边框架下的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加强在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各会员国共同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的作用及效果。中国重申支持越南成为2008━2009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七、阮明哲主席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郑重邀请胡锦涛主席方便时访越,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