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03: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管理,保证住宅设计质量,提高住宅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地、州、市、县(市)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新疆的中央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各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品房,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区环境应舒适,便于治安防范和噪声综合治理,有适宜的绿化和景观,体现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生态等原则。
第四条 住宅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面积标准
第五条 面积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
二类住宅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
三类住宅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
四类住宅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
(一)一、二类住宅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厅级、地州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二)前项之适用范围,系指各级干部、职工及知识分子在住房待遇上的最高限,不是各级干部、职工和知识分子在住房分配上必须达到的标准。
(三)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作为一个单位(含厂矿企业)内的住宅面积平均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应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以二类住宅为主,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
(四)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因设电梯及公共走道,可在本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基础上每户增加公用建筑面积8-12平方米。所增加的面积,只能用于公用部分,不得用于扩大每户住宅的建筑面积。
(五)对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见附件一),每类住宅建筑面积可增加5平方米。
(六)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按外墙厚为37厘米计。
第六条 符合下述规定的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一)每套住宅的阳台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一类住宅不得超过5平方米,二类住宅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得超过8平方米。阳台均可做成单层封闭阳台。
(二)带底层商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修下室和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阳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每户不得超过2平方米。有地下室或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不论地下室或小房面积大小,均不得增加阳台面积。
(三)阳台超过规定的面积,其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减少阳台面积,不得用来加大建筑面积。
第七条 住宅利用深基础作半地下室(贮藏室),层高不大于2.2米,其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第八条 各类住宅的层高不得超过2.8米。降低层高,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九条 户内基本设施标准的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条 住宅分户门、底层住宅的外门窗以及开向公共走道的窗和其他易经攀缘入室部位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屋面检修上人孔应在走道或楼梯间内。
第十二条 住宅首层入口处可设信箱和呼叫系统。
第十三条 每套住宅均单独设水表、电表、燃气表。
第十四条 分户设配电箱,箱内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其综合保护作用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单独切断N线。
第十五条 分层在楼梯间走道内集中设置的户外电表的位置应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交通,电表选用5-10安培。
第十六条 光源以日光灯为主,厨房和卫生间的灯具应选用瓷口灯。
第十七条 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各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带保护门的插座2-3组;卫生间可设插座2组。每组为单相三孔和单相二孔插座各一个。
第十八条 楼梯间的照明灯应设延时开关。灯可采用节能灯。
第十九条 起居室(厅)应设公用电视天线终端插座一个,二、三、四类住宅可在主卧室内再增设终端插座一个。
第二十条 各类住宅可按一对电话线设置,以穿管暗线方式进户,在起居室(厅)设电话插座一个。三、四类住宅可在卧室再增设电话插座一个。
第二十一条 每户设电铃一套。
第二十二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垂直电梯的设计除按经验数字确定一梯服务6至8户的标准外,还要满足居民等候时间不超过120秒为极限的电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厨房设计可根据市政设施情况考虑安装燃气管道。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可设垃圾道和垃圾间。

第四章 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具有良好自然采光。
第二十六条 每套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七条 厨房应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包括开向天井的窗)。
第二十八条 卫生间宜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否则应设置出屋顶通风管道和机械排风。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地面砖层;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以外)的地面,均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第三十条 厨房、卫生间应贴1.5至1.8米高瓷砖墙裙(卫生间洗浴部位瓷砖通顶)。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墙裙)的墙面和顶棚均应为抹灰后刷1.2米油漆墙裙和涂料饰面。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筑的外墙面禁止大面积使用面砖、玛赛克装饰。临街建筑的外墙装修应遵守城建规划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宅的窗宜采用以钢代木、以塑代钢代木窗,不宜选用外窗。室内可设窗帘盒及可清洗的窗台板,可根据需要设置纱窗。
第三十四条 暖气可设防护性暖气罩。其大小应以罩住散热器为准,不得任意加大。
第三十五条 地下室为砖铺地面或砼地面,墙面砂浆勾缝或普通抹灰,采暖期度日数Dai等于或大于3000的地区可设双层窗。
第三十六条 推行住户对室内自行装饰的住宅,可只作初装修。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发以前已按老的住宅标准分配住房的各级人员,仍视为已达到住房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计委解释。
附件一:
自治区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
吐鲁番: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
伊犁州:伊宁市、伊宁县、奎屯市、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乌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克拉玛依市。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可可托海矿区。
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
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巴音布鲁克区。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
克孜勒苏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沙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甫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附件二:
设施标准的规定

┌────┬──────────┬───────────┬─────────┐
│ 项目 │ 一 类 住 宅 │ 二、三类住宅 │ 四类住宅 │
├────┼──────────┼───────────┼─────────┤
│ 卫 │设蹲式或座式便 │ 设蹲式或座式便器、 │设座式便器、洗手 │
│ │器,设淋浴位置,可 │ 预留小型浴盆位置, │盆、浴盆(带淋浴)│
│ 生 │设洗脸盆,预留洗衣 │ 可设洗脸盆,可设简 │设一般镜箱;预留 │
│ │机位置,设地漏。 │ 易镜箱,预留洗衣机 │洗衣机位置, │
│ 间 │ │ 位置,设地漏。 │设地漏。 │
├────┼──────────┼───────────┼─────────┤
│ 厨 │设壁式碗柜、案台、 │ │
│ │洗涤池、炉灶或留 │ │ │
│ │液化气罐位置, │ 同一类住宅 │ 同一类住宅 │
│ │设排气道,可设排 │ │ │
│ │油烟机,设地漏,预 │ │ │
│ 房 │留冰箱位置。 │ │
├────┼──────────┼───────────┼─────────┤
│ │ 根据阳台使用功能,│ │
│ 阳 │ 可设置必要的简易设│ │
│ │施,如带门壁柜、晒 │ 同一类住宅 │ 同一类住宅
│ 台 │衣杆架、低于下窗口 │ │
│ │的花盆搁栅(栏) │ │
├────┼──────────┼───────────┼─────────┤
│ 过厅 │可设挂衣勾和放鞋 │ 可设挂衣柜(含鞋柜)│ 同二、三类住宅 │
│ │的壁龛 │ │ │
└────┴──────────┴───────────┴─────────┘



1996年8月14日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一)加强宣传。《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切实处理好《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有关预评价报告书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三)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他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可承担,具体要求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四)《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申请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公函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建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直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复主送至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七)相关术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系指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系指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吴 越(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原载:《法学家》2003年2期,111-122页;《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序言(朱 岩 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网上法律书店在线书目);《中国民商法律网》 首发;《法学时评网》 转载

内容提要

在原有债法缺陷的诱导以及欧共体指导条例、国际条约的推动下,德国民法典完成了自1900年实施以来的最大一次变革。以强调消费者保护思想与吸收对电子商务的规定为标志,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法典重新走在了21世纪的法典化运动的前沿。这次改革对于同样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其启示就是必须要有国家的领导与组织、娴熟的立法技术、充分的法典编撰以及恰当的时机。

 

Abstracts (英文摘要)

 

Based on the defects of the formerly law of obligations (Schuldrecht) und pushed forward by directives of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German Civil Code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has fulfilled its largest Reform since its enforcement in 1900. In effect from January 1, 2002, 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of the 21st century thanks to its emphasizing 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absorbing the regulation of E-commerce.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German Reform for China, which is considering to draft its own civil code, should be a strong political will and organization, skilled legislative technique, adaquate preparation for drafting the code as well as a proper time.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化 债法 德国 中国

 

Keywords
 

Civil Code, codification, law of obligations, Germany, China

 

目 次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1、德国国内法的缺陷与债法改革

    2、欧共体的指导条例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影响

    3、国际条约对债法现代化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