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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13:3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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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一、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经费自给并有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保证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管好用好工程设施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水土资源,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因地制宜地开展水电、养鱼、植树、农副业、畜牧业、运输业、机械修造加工和旅游等综合经
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为发展水利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其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财务包干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定额上交,超收留用。适用于收入较多、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
2.收入不交,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丰补歉。适用于经费自给的单位。
3.收入不交,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逐步自给。适用于新建和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
按规定应定额上交给主管部门的收入由水利部门调剂使用,工程由那一级管理的,在那一级范围内调剂。上交调剂数额一般不超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结余的40%,有电费收入的单位不超过60%。调剂使用的预算及决算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自给有余,主要指水费、电费和综合经营收入与职工工资、折旧费、大修费、生产费用、管理费和一般性的工程岁修养护费等正常性支出以及按规定应该上交国家财政的资金相抵后有余。
特大防汛费不计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包干,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拨给。
各单位实行那一种方法,上交或补贴的标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源条件和历年收支等具体情况,逐一核定。定额补贴的时间可以一定三年不变,也可以一年一定。所需补贴资金由水利事业费或主管部门掌握的调剂使用资金内
开支。管理单位除因条件限制经上级批准者外,至迟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用于建立:
1.生产发展基金。
用于发展综合经营、扩大再生产、工程养护和以丰补歉的储备资金。
2.集体福利基金。
主要用于兴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设施,也可以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3.职工奖励基金。
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一般地应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用于建立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以上三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各管理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自给有余单位的分配比例,应在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必须在完成安全、效益指标的前提下,方可按比例提取,完成不好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上一级水
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核减其提取比例或不予提取。收支平衡和定额补贴单位,可于上述前提下,在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额由上一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批年度决算时核定。
在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时,经营管理好、创造财富多的单位应高于一般单位,自给有余单位应高于收支平衡和定额补贴单位。
财务包干结余,是指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后的结余,没有完成任务(如工程岁修任务)的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完成计划任务,不得计入包干结余。
水利部门调剂使用的定额上交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暂时不能自给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额补贴,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间平衡有余时,可以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交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调剂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外的开支。
四、综合经营所需的资金,应由管理单位自力更生,在财务包干结余中解决;确有困难,由水利部门从调剂使用的定额上交资金中给予扶持。各地财政可根据财力可能及开展综合经营条件好坏,酌情扶持。
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资金,在管理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周转金办法。综合经营周转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掌握,同受扶持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规定扶持的项目、金额、要求及还款期限,按期逐步收回。收回的综合经营周转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继续用于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综合经营。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搞好整顿的基础上实行五定,即(1)定安全效益(2)定生产任务(3)定综合经营项目、规模和产品方向(4)定人员机构(5)定产、供、销协作关系。同时要根据工程情况,分别核定并保证完成下列经济技术指标,即(1)安全(2)效益(3)
观测(4)维修(5)综合经营的产量(或产值)(6)水费、电费收入(7)净收益(8)工程和设备完好率。
上述经济技术指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要积极又要可靠的原则,提出建议指标,报上级水利部门审批下达,定期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指标的要求结合不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项目内容。
六、加强计划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上级下达的生产、事业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编制年度生产、成本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计划,应包括维修、综合经营计划在内。年度生产、成本和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经营成果的依据。财务收支计划
还应抄送同级农业银行,据以监督资金使用。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证计划完成的技术组织措施。各单位还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按季编制季度计划(有条件的编制月份计划),用以指导单位的生产、事业和经营管理工作。
七、做好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计划管理、工程管理、事业管理、用水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包括考勤记录,用水记录,材料、燃料动力消耗记录,材料工
具领用记录,机电设备运转记录,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及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定合理的人工、材料消耗、费用及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开展班组(单车、单机)经济核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营事业,应在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盈亏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的内部经济核算,分项计算成本和收入,用以考核各项事业的经营成果。各项事业相互间提供的水、电、劳务、产品均应按内部价格实行转帐结算。
八、按政策按规定合理收费
1.水费:水费的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2.电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水电站直接供给用户的电量,执行电网电价或地方规定的统一电价。小水电供给电网的电价参照水利部有关小水电与大电网联网电价的办法执行。
用水、用电单位应按期交纳水、电费,不得拖欠。到期不交,多次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应。
3.其他综合经营事业销售产品和对外提供的劳务,要按规定合理收费。凡国家或地方有统一价格的应执行统一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根据生产成本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九、奖惩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给职工奖金,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奖金应在批准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项下开支,不得计入职工工资、工程费用、综合经营成本或管理费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职工标准工
资总额。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奖励办法,报上一级水利部门批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凡按规定可以享受奖励的,应与正式职工同样计发奖金。
对于长期不能完成计划任务,有条件自给而不能自给,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依法处理。
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后,扩大了财权,加重了经济责任。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一定要计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如有违反,应对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查。



1980年3月5日

鸡西市加强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加强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当前信访工作中突出问题和制约性矛盾,进一步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纳入整体目标考核体系,干部的任用、评先优模要征求信访机构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要建立律师义务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第四条 对于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机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鸡西市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指导意见》办理。

第五条 坚持实行领导接待日、包案及下访、约访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到信访机构接待,领导信访接待日每月不少于3次。各级领导要按照市、县(市)区两级党委常委包片、政府领导包战线、市直各单位党政领导包案件的要求,经常进行下访、约访。认真落实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坚持实行领导班子例会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信访工作,讨论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七条 发生越级访后,涉访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进京到省,将上访人接回,明确责任人,妥善处理,落实稳控措施。对未按要求进行劝返稳控或因工作不力,发生一次的,全市通报批评;发生二次的,涉访单位主要领导要进京到省专门处理信访问题,上级信访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发生三次以上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无理缠访、闹访且长期滞留北京的信访老户,市信访接济管理中心对六区和市直各单位的信访人采取集中学习教育等办法进行稳控,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要成立相应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处置。

第九条 发生集体到市上访时,涉访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跟踪处理。未按要求跟踪处理的,全市通报批评;由于主要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涉访单位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发生规模大、行为异常、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市信访领导小组要派人进行责任调查。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领导班子例会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的;对信访工作不重视,影响信访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不执行领导接待日、领导包案、下访、约访等信访工作制度的;

(三)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或妥善处理,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

(四)对上级领导和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问题,拒不查办或久拖不决的;

(五)领导干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领导驻地,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接访部门要及时向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报警,并注意违法行为证据收集、移交。公安机关获悉后应及时出警,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非法集资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警告、拘留、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直接列入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

(一)全年信访目标综合考评未达标的县(市)、区、市直单位;

(二)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众进京异常上访问题,被中央领导批评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

(三)对群众进京到省上访处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应解决问题未及时解决,发生一次100人以上集体进京上访或在挂牌管理期间发生两次集体进京上访的。

市委、市政府对被重点管理的单位向全市通报,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重点管理期间,该单位原则上予以一票否决,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重点管理期限为每次半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体育教育人才,我部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课程纲要》)。

  《课程纲要》是我部关于体育教育专业课程建设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它是各有关学校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评估、实施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我部对体育教育专业点进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课程纲要》所列的课程门类,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教体艺[2003]7号)中列出的主干课程为准,其他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等,各校应参照《课程纲要》的精神制定。

  《课程纲要》列出的各项内容,是按照必修课程的内容确定的,不含选修课程的内容。

  《课程纲要》列出的教学基本内容,是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排列体系和具体的教学安排等,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课程纲要》自2005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此件转发到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