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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2:5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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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
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
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
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
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的考试与2002年执业
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时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学历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
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有关手续。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的决定

常政发〔2009〕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和共同努力下,全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苏春晖乳业有限公司等7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农业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创业创优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名单

            江苏春晖乳业有限公司
            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
            溧阳市万得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江苏八达畜禽有限公司
            金坛麦宝食品有限公司
            常州新区怡泰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56号,1993年6月17日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84〕26号),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烟法控制区建设实际,划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如下表:
区域 适用地带
类别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县、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县、大足
各区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区风
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 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14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
业区。
三、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1993年7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法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的规定执行。1993年7月1日后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