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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9:2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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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的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二、部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没有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此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1997年及以前毕业的研究生,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三、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四、在非卫生系统所属工业部门或其它部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下同)的人员,只要经其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或委托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五、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在国家正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退休,或因工作需要改行从事行政管理等其它工作,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依转正定级认定医师资格。
  六、对于《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其医师资格可以认定。
  七、出入境卫生检疫系统的人员,只要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办法》规定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八、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医学专业毕业,在医学影像科室工作,工作中出具诊断报告,专业技术职称为技师者,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九、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将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3位数字(居民身份证号码炎15位)或26位数字(公民身份号码为18位)组成,其中第1至第4位是年度代码(一律填写1999),第5至第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经7位是级另代码、第8位是类别代码,第9至23位(中26位)是身份证号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中的备注栏中填写医师资格证书的编码。
  十一、认定医师资格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会同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制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系统软件进行人员信息的录入、上报。
  认定医师资格工作应在2000年6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_管理局要抓紧时间办理,并在2000年6月底以前将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人员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在认定医师资格工作中仍有需明确的政策性问题,务于2000年4月底以前反馈给卫生部。
  认定医师资格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人员多,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现有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对不按规定要求,随意认定医师资格以及伪造职称资格证书,出假证获取资格证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国,以保证《执业医师法》顺利实施。
附件: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略)

卫生部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化部因公出国机票管理试行办法

文化部


文化部因公出国机票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8月21日,文化部


一、为加强文化部因公出国(出境,含赴港澳台,下同)机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文化部组派的因公临时派出团组和个人出国,文化部及其所属部门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来华,以及文化部常驻国外人员赴任及其配偶初次出国探亲适用本试行办法。
三、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化部因公派出任务批件的规定,审核出国路线和时限,并填写国际机票订购通知单送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
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负责按国际机票订购通知单要求订购国际机票,出票后,送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审核。
因签证等问题需要改变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航班及日期,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更改航班和日期;因航班问题确需变更因公临时出国行程,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应及时通知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行程。
四、因公出国团组和个人,应按规定到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办理国际机票订购事宜。由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因公派出任务批件规定的出国路线和时限,通知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到规定的航空公司统一订购国际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较多的,可在“项目批复件”下达后,及时到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订票手续。
常驻国外人员赴任及其配偶初次出国探亲,须凭文化部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赴任、初次出国探亲通知,按外交部规定的出国路线到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办理订票手续。
五、因情况特殊,并经规定的航空公司核准确需购买外航国际机票的,须凭其开具的“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航机票证明”,由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按规定统一订购。
六、经文化部批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派的因公临时出国文化团组,按照所在地区制定的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办法统一订购机票。
七、航空公司出票后,因公出国团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更改航班日期或退票时,由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在所订航班起飞前,到原售票地点办理更改日期或退票手续。
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出访期间,因特殊原因没有使用所购机票,回国后须退票的,由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到原售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并将退票支票交回组团单位财务部门。
出国团组或个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手续,其退票费用由团组或个人自行负担。
八、出国团组或个人可对航空公司在办理国际机票手续和出访过程中,因服务质量引发的各类问题进行投诉,并将投诉情况通报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
九、本试行办法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负责解释。
十、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孙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代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成为现实。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也就该办法的有关精神进行了解答,但现实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需要在有关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一.要解决前期农民工(非本地人员)退保和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两大历史问题

  农民工退保有多种原因,但一定程度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有密切联系,虽然从2010年1月起已不再允许退保。但对前期农民工退保问题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毕竟有的地方因农民工退保获得了一笔不小的社保基金。因而应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愿意返还前期已领取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农民工恢复原有的缴费年限。这一方面既维护了退保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减轻了压力,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其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当地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因而也应对外来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比照当地参保人员的标准进行补足,由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已不存在的,应由当地财政代替承担。这样既解决了前期自己带来的历史问题,重要的是促成外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成为现实。
  另外人保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应对各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意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其中维护地方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的条款进行整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

二.许可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的权利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领取养老待遇地原则,但这一原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权利。因此应让职工在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无论在什么地区累计缴费养老保险超过十年,均有权在退休时选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房产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网上还有一些网民提出在子女就业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的建议,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加以参考。如果准备退休的人员子女在某一地区就业并建立了户籍关系或者有房产,应有权选择该地作为领取养老待遇地,
在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上,如果职工有多个累计缴费年限十年的地区,同样应允许职工选择其中的一个地区作为领取养老待遇地。

三.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有必要制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部分职工的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最大的特点就是跨省转移。转移过程中又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由于各个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相应的缴费养老保险基数有较大的差距。
  例如某职工在某省某地缴纳养老保险指数为0.6,具体缴费养老保险工资为1000元。如果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广州并最终在广州领取养老待遇。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的缴费工资与同期广州岗平(社平)工资相比,他的缴费指数估计连0.2、0.3都达不到,这自然就会影响到他今后的养老待遇。因此要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规定一个最低标准,即如果转移接续后的缴养老保险费指数低于零点几的,均按零点几的标准确定当年(当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

四.应对两省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规定一个解决、裁决办法

  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部由两省的社保承办机构办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的情况必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地靠职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话,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就没有规定的必要。
  笔者建议:两省承办机构发生的分歧应通过两省人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专门协调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协调达不成一致,则应当由人保部裁决办理特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通过电话查询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的方式不可取

  笔者曾多次在网上与各地HR进行交流,都反应在社保部门电话查询参保缴费情况不现实。很多情况下打电话根本没人接,即使有人接听服务质量不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布相关电话让职工了解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的情况,即使有人保部的监督,这一电话也将成为今后各地职工投诉人保部门的重点。因而必须迅速建立全国网上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查询系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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