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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交易收费有标准/潘?F

时间:2024-05-16 21:3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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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交易收费有标准

潘 ?F

活跃和发展本市房地产市场,必须以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的收费标准,上海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般有几种方式:(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以房地产抵债;(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
房地产转让方式中交易手续费如下:

1、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0.08%;外销商品房、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0.5%。
2、存量房地产交易以及以房地产抵债的,由受让方(或债权人)支付房价的0.5%。
3、房地产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0.5%缴纳。

房地产转让中,为了体现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支持,凡经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或者因企业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不收交易手续费。另外,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赠与的,不收交易手续费。

如发现转让当事人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计收。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房地产转让各方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1995年4月24日,铁道部

目前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共九大类23项,近10000个品名。年运量约9000万t,其中整车运输占8200万t左右。除站内运量2350万t外(整车为1550万t,零担为800万t),其余均在企业专用线办理。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上因循传统的管理模式,加上设备大多不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条件,所以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严重。主要表现在:办理地点和仓库不符合要求。设备陈旧;无消防设施;装卸机具简陋;作业方式落后;车辆洗刷除污及工业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运输安全难以保障。
国外铁路运输经验表明: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更主要是可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必须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传统模式进行改革,才能改变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落后面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
为此,铁道部研究决定,今后将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现将该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现有危险货物办理站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对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实行“关、停、并、转”,逐步转成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目前还1727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占全路营业站的34%。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初步安排1995年年底前再关闭877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占现有站数的51%。计划年底只保留850个危险货物办理站,仅占全部营业站的17%。争取2000年,只保留600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并使这些站的95%以上实现集装箱运输。
二、研究确定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的设置地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今年争取30%的集装箱办理站开办此项工作(开办站另行公布)。力争2000年达到95%左右的集装箱办理站(不适合办理的除外)可以运输危险货物。
三、公布一些危险货物品名开展集装箱运输(品名另行公布)。
1.选一部分危险性较小的货物品名,纳入通用集装箱运输,这些货物掏箱后基本不用洗刷除污。
2.对用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掏箱后必须洗刷的集装箱,回送原发站由原托运人负责洗刷。对无洗刷能力的托运单位,规定其必须配备企业自备集装箱。铁路可以出租一定数量的集装箱有偿提供使用。
3.对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将使用特种结构和性能的集装箱运输。
四、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应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研究,尽快完善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专用线危险货物集装箱“门到门”运输。
为了2000年达到95%以上的危险货物实现集装箱运输,铁道部将做出发展规划并制定《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对相关的规章进行修改。各铁路局要按照此文件的精神和规定,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本着改革和开拓精神,立即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的做好这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