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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时间:2024-07-10 16:2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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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3第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6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2013年1月23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2012年5月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2012〕第2号)中保留的260项行政审批项目为基准数,另外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省政府下放到市本级的相关审批事项,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与规范。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除审批主体只规定为市级政府或部门的外,凡法律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一律降低审批层级,由县级审批,市本级的审批行为一律予以停止,履行监管职能。
二、凡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行政监管,或部门只接收、转送、初审,以及属于行政确认、事后监管的事项,均列入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目录,履行服务监管职能。
三、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
四、确定保留100项行政许可事项、4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另外,接收衔接国家、省下放到市本级和法律新增设的31项行政审批事项。形成《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称《目录》)。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一律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活动;凡未列入本《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再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凡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严格落实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规定,凡因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2012年5月2日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2012〕第2号)中保留的260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失效。

附件: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等


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乡镇企业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战部、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星火富民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将落实新时期星火计划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八大科技行动,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促进农民增收的潜力,加速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增强乡镇企业的科技创新与转化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请各地按照《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注重部门联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集成资源,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切实把星火富民工作做好。


附件: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部 农 业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 战 部 共青团中央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2005—2010)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这一工程的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继承和弘扬星火计划宗旨,充分发挥科技的带动作用,通过农村科技服务、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农村信息化促进、科技扶贫、星火国际化等八大专项行动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科技致富能力,挖掘农业发展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空间,开辟城镇就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为全面深入推进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 贯彻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星火富民作为新时期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支撑手段,以让农民增加收入、得实惠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 以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发展方向
  新时期推进星火富民工作,要更加注重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能力,建立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把动员科技力量为农民服务作为重点;更加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的动力;更加注重农村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珍惜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基础;更加注重拓展非农产业的发展空间,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致富能力,加大科技扶贫力度,为协调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东部沿海地区重点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强化科技创新、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积极拓展非农就业空间;中西部地区重点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粮食主产区重点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增收潜力。
  2. 整合资源,加强集成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所有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科技工作都纳入星火科技富民科技工程之中,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条件,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科技、教育、财政、金融和产业措施共同推进的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浩浩荡荡的星火富民科技大军。
  3. 依靠地方,服务基层
  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注重发挥地方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性,各地要把星火富民工作作为地方(特别是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载体。
  4.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工程的实施要紧紧围绕科技致富亿万农民这个核心,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能力为重点,突出科技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带动、科技服务带动、科技能人带动和科技培训带动,通过科技项目和工作的试点示范,辐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
  通过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探索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较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带头人队伍,造就千万农村科技服务大军;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支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国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区域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起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
  2005~2010年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支持200家对农户和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加强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和3000家星火学校能力建设,完成5000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培养百万名星火科技带头人;
  ——建好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转化、应用500项重大农业技术;
  ——建设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持300个科技工作试点县,抓好若干个星火产业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促进百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带动百万户农民增收。
  (二)工作重点
  进一步推动县(市)科技进步,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科技工作试点县作为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托和载体,通过资源整合、工作集成,大力实施八大星火富民科技专项行动。
  1. 农村科技服务专项行动
  坚持多元化、产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人才与乡土人才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其他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形成浩浩荡荡的农村科技服务大军。
  ——大力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试点示范,以农民为直接对象,把科技人员引入农村,扎根生产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大力加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化基地培育和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每个县(市)的农村科技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探索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
  2. 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专项行动
  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学普及,实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科技带头人”的目标,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为重点,与科技培训任务相结合,强化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管理培训和现代远程培训;在原有星火培训基地基础上,因地制宜,面向农民,支持3000家星火学校。
  ——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打造星火科技培训品牌,注重传统培训与现代远程培训相结合,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市场经营知识培训和全面、整体素质培训,每年开展千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
  ——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重点培养百万星火科技带头人,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劳动者队伍。
  ——以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增强科学观念为重点,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列车、青年科技志愿者等各类科普活动,建立和规范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3. 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专项行动
  与农业科技攻关、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相衔接,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主渠道,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实施一批重大农业科技项目,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以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为实施主体,重点在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和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与防治技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与节水农业技术、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等方面,每年选择百项具有较大推广潜力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应用,滚动支持,加快区域农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按照《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要求,在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开发和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地区,进一步认定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能力建设,使其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扩散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4. 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行动
  以提高乡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创新示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点,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吸纳带动能力。
  ——推动百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开发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并参与开发、制订行业和国家标准。
  ——推动百家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乡镇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支持申请国内、国际专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推动百个产业集聚区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科技服务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为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服务。
  5. 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专项行动
  以提升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整体优势为重点,通过建设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抓好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强化技术集成、企业孵化、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发展生态产业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其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技术集成配套应用、人力资源开发。
  ——继续抓好若干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星火产业带的科学规划和宏观指导,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建设一批特点鲜明、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星火产业带,形成有效的星火产业带管理和运行机制。通过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内营造更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6. 农村信息化促进专项行动
  以加快科技、政策、市场信息进村入户为目标,以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信息服务和远程教育为重点,加大农村信息服务,带动农民致富。
  ——将中国星火计划网作为信息平台,建立农村科技信息资源库,开发农村信息技术产品,制定标准,整合相关涉农网站和数据库,实现星火科技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
  ——继续实施缩小数字鸿沟行动、电脑农业专项、数字农业专项等科技项目,加大信息技术和成果推广应用;利用农业科技110 、《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星火信息快递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配合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做好相应教学资源开发。
 ——建立稳定的基层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信息接受能力。
  7. 科技扶贫专项行动
  围绕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示范带动广大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井冈山、大别山、陕北老区三大片为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成效。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智力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科技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毕节和黔西南等地区科技扶贫开发。
  ——面向全国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开发指导。
  ——加大星火项目向贫困地区的倾斜和实施力度。
  8. 星火国际化专项行动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资源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引导、鼓励有条件的规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积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好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不断开拓新产业和新兴市场。
  ——扶持百个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企业,走出去开发农、林、牧、渔业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
  ——选择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在资源条件好、生产规模大和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建立百个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
  ——继续在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举办各种形式的星火国际展和技术及产品推介会,促进星火技术、产品、企业走向世界,支持企业实行国际标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星火企业家、星火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家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人才、资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分级实施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星火富民科技工作,把工程的实施作为新阶段在农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重要渠道,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省、地、县四级联动的管理体系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地方在实施星火富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把星火富民工作摆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实施力度。国家层次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制订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考核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当地工作重点,分级实施。
  2. 完善政策,创新机制
  在认真落实国家及各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的同时,强化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进一步探索科技带动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将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与市(县)科技进步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使星火富民成为基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服务的机制和政策环境;建立部门联合表彰激励制度,每年对在推动星火富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加强科技资源和工作的集成,科技部凡是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环境创造的资源和工作都要集成在星火富民大旗之下,较大幅度提高星火计划国拨资金的投入;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也要相应调整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科技的投入,重点向星火富民工作倾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基金等金融单位合作,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
  4. 强化宣传,增强服务
  要充分利用中国星火计划网、《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等星火科技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加大星火工作宣传力度;建立专家库、农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库,搭建宣传服务平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合作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平台,强化星火富民工作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功能。
  5.加强协作,联合推动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加强与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统战等部门的合作,建立部门协调和共同推动的协作会商制度;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参与星火富民工作的积极性,使星火富民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事业,进一步营造“星火大合唱”的氛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地区)、县(市、区)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五)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级妇女权益保障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兼)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工会、共青团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候选人占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委员。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经常向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推荐妇女干部,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地方,应注意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干部管理部门应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或措施时,应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加并听取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生的录取比例。
各类学校的教材,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和性别编见。
第十条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和工种外,学校应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女毕业生。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组织科研、选送进修人员、授予学位、评定职称、派出留学等方面,不得对妇女有歧视性限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学校,维护好校内外治安秩序,保护女性儿童、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凡年满15周岁至45周岁的文盲妇女,除因病残丧失学习能力的外,均为扫盲对象。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扫盲规划,限期脱盲。经考试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企业中的妇女扫盲对象,由企业为其创造条件脱盲,逾期未脱盲的,应安排脱产扫盲。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在职妇女进行岗位培训,并对劳动组合中的富余女职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妇女、城镇待业妇女进行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列为待聘、编余人员。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女职工,对企业优化组合后富余的女职工应当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或活动。
第十九条 保障妇女的劳动收益权。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和哺乳期应当享受所在企业同工种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
雇用、聘用妇女的单位或个人,应保障被雇用、聘用的妇女享受与同岗位被雇用、聘用的男工的同等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为由,降低妇女的劳动收益分配份额。
第二十条 在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出售福利房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女职工可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有权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要求违反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统筹规划。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批准宅基地以及承包经营项目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其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应由住所地予以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在调整土地时给予解决,在没有解决前,原住所地应予以保留。
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未到男方落户的,其住所地不得因其结婚而注销户口和收回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
第二十四条 在财产继承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受性别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丧偶妇女再婚携带个人财产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女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残害、溺弃女婴;对伤残及患病的女婴应及时治疗和照顾。
女婴死亡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对虐待、残害、溺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有权检举、揭发。公安、司法机关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使用暴力,应追究致害人的责任。受害人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公民有权举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受理,并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公安部门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必须及时解救,不得向受害妇女家属索取费用。解救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妥善安置她们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禁止嫖娼、卖淫。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雇用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
第三十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不得使用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制品。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妇女的人格尊严,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一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丧偶、离异妇女再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未成年女性与男子同居,不得为未成年女性订立婚约;离婚或女方表示断绝恋爱关系后,男方不得无理纠缠,寻衅滋事。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侵吞;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妇女享有份额的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妇女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夫妻离婚时其共有的房屋,由双方分割解决;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应根据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应保证女方对原住房有部分使用权。直到住房问题解决时为止。
第三十四条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及病残妇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干涉丧偶妇女携带个人财产再婚的;
(二)女婴死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使用暴力的;
(四)歧视曾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
(五)未经妇女本人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的;
(六)其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残害、溺弃女婴的;
(二)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
(三)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虐待被拐卖、绑架妇女的;
(四)嫖娼、卖淫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
(五)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
(七)虐待、遗弃老年及病残妇女的;
(八)其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