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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4 01:5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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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全国妇联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妇字[2011]2号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学校规范管理,保障家长学校工作有效开展,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就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各级各类家长学校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宗旨,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提升家长素质为核心,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为指导,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主要任务

(二)家长学校主要任务:面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人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增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家长和儿童在活动中共同成长进步;通过多种形式为家长儿童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难点问题,提升家长教育培养子女的能力和水平;增进家庭与学校的有效沟通,努力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三、组织管理

(三)家长学校要按照阵地共用、资源共享、节俭办学、务求实效的原则,努力达到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在教学内容上要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实践和指导服务。在教学形式上要针对家长儿童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和传播手段。在组织管理上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中,纳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中,纳入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纳入研究与督导评估中。

(五)幼儿园家长学校校长由园领导兼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家长学校师资由幼儿园教师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志愿者担任,场地可利用现有的活动室、教室等。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向周边社区延伸家庭教育活动,做好社区0—3岁和未入园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事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管理委员会会议。中小学校家长学校师资队伍可由学校教师、志愿者、优秀家长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如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咨询等,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七)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师资可由学校教师或聘请专家担任,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帮助家长引导学生掌握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做好职业指导,为学生适应社会奠定基础。

(八)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校长、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妇联工作的领导兼任,与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日常管理。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依托妇女之家、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站)、党员活动室等场所,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工作,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社区(村)家长学校要结合家长需求,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指导服务。要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及专家指导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益岗,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负责人由分管妇联或工会工作的领导兼任,与妇联主席、工会委员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师资可聘请专家或志愿者、优秀家长担任,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家长把握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亲子沟通,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等。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可与其组织的亲子活动、校外主题实践活动结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指导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由各主办单位负责督导管理。各地文明办要把家长学校工作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

(十一)保障家长学校的经费投入。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家长学校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妇联组织可多方争取资源,设立家长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整合社会力量,争取社会资源,也可从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中专项支出,作为家长学校运行经费。各级文明办要积极协调支持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二)建立家长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参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同时要结合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情况,其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检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将定期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十三)本指导意见重点适用于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2月3日杜蒙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蒙古语文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蒙古语文的学习
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
第五章 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文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蒙古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蒙古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服务。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蒙古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蒙古语文的发展规律,做好蒙古语文规范化的工作,在蒙古族公民中有计划地做好普及推广工作,促进蒙古语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蒙古语文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文工作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制定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
(三)检查督促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管理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语文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搜集、挖掘、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
(六)管理蒙古语文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业务关系;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九)总结蒙古语文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交流优秀成果;
(十)完成自治县自治机关交办的其它各项蒙古语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及所属有关部门、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将蒙古语文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使经费逐步增加。

第三章 蒙古语文的学习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干部学习蒙古语文,逐步提高他们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蒙古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要体现民族特点,切实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教学,培养蒙、汉文兼通人才。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杂居、散居蒙古族学生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妥善安排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根据需要对蒙古族学生加授蒙古语文。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成人教育中,重视蒙古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鼓励自学成才。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业余培训班。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对蒙古族聚居的地区重视蒙古文扫盲工作并注意汉语文扫盲工作。

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里都应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布的布告、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题眉、有关证件等,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蒙古族干部以本民族群众为对象提倡使用蒙古语讲话、各民族干部以蒙古族群众为对象使用汉语讲话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翻译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进行考试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试题,应试者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对熟练掌握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应优先招收。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公民,可以用蒙古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和晋级、评定技术职称考试时,职工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新华书店和邮政部门应做好蒙古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编采演播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蒙古语影视片的译制、配音、协作交流和放映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文艺团体及民间艺人用蒙古语文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检察案件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古语文或汉语文,保障蒙古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蒙古语或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发重要法律文书,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五章 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蒙古语文工作者,充实到蒙古语文工作队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有关部门,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职、兼职蒙古语文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文的翻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翻译工作机构,积极培养翻译人才。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选送蒙古语文工作者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者的管理,稳定岗位,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蒙古语文工作的具体奖励与处罚的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