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4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2011年度全市节能目标,推动本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上新台阶,我委研究提出了《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11年度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和措施,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与综合利用各项工作要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 麒 23112700 刘卫星 23112704


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各区县、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紧紧围绕“整体提升工业综合能效、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提高能效管理水平”的工作主线,以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重点能效提升工程为抓手,探索建立节能、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努力形成能效提升、监管有效、低碳发展的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格局,确保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6%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
一、实施能效提升工程,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一)组织实施能效提升工程,推进节能技改专项。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根据全市工业系统开展工业能效对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能效监控体系建设、节能技改专项、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产品惠民专项、清洁生产全覆盖、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能量系统优化、低碳工业园区示范等十大能效提升工程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节能技改专项工作,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分布式供能、地(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在钢铁、石化、化工、电力等高载能行业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力争完成节能技改市级奖励项目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促进节能装备产品发展。开展蓄能技术、变频技术、空压机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开发工作,推广空调、电机、照明系统等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力争高效节能和环保产品市场占有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各区县要认真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完成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只。
(三)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能源审计和后续跟踪开展项目对接工作,支持成立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培育节能服务公司上市,探索利用项目联盟形式推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力争实现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2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业产值增长20%以上的目标。
(四)推进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培育发展环保产业。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创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进电镀、医药、啤酒等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电厂供热污泥干化、动植物废油代替柴油等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矿渣微粉、超高纯氧化铁磁性材料、电子废弃物、冶炼钢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汽车零部件、打印耗材、电动机、工程机械等产品再制造;继续开展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
(五)加强统筹规划,构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机制。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编制工作,落实重大产业化投资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开展本市节能环保产业本底调查,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节能环保企业分类数据库,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标准政策体系建设。
二、狠抓工业能效对标,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六)全面推进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限制一批”的目标,采取分阶段、分层次梯级管理组织模式,根据建设“上对标杆,中对管理,下对限额”三标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产值能耗、主要产品(工序)单位能耗的监控和梯级管理,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培育1-2个典型示范标杆企业。推进制定一批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开展“贯标”、“督标”活动,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优先考虑将产品(工序)单位能耗超过标准限定值的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
(七)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节能管理制度。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规定向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内容上传到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每月15日前将上月《节能月报》电子版内容上传到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及时落实能源管理岗位(机构)电子和书面备案。各区县、集团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登录该平台,实时查阅企业上传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百家企业”节能月报、能源管理岗位(机构)备案落实率达100%,质量不断提升。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月报》、能源管理岗位(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向企业依法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八)深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开展2010年度暨“十一五”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强化本地区、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案例、标杆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对不重视节能的高耗能、高污染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曝光通报。根据全市年度节能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十二五”及2011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持续抓好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情况及能效指标监控工作。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抓好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深入推进本地区、本单位5000吨以下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形成抓大不放小和市、区两级联动的管理机制。组织推进300家重点用电企业开展电能平衡工作,推动建立上海市用电设备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能效检测体系建设,培育能效检测机构和技术骨干。
(十)推进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积极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项目进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作为项目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各区县、集团公司要建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库,并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度计划新增项目的能耗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三、强化节能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节能意识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展示力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借助上海科学节能展示馆,推荐国内外前沿节能环保与新能源技术、产品入馆,培育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环保研发成果。举办各类信息发布会和论坛,为政府、企业、节能产品研发生产单位搭建桥梁。认真办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各项宣传活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落实相关经费。
(十二)加大节能培训工作力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工业园区相关人员参加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的节能培训,培育能源管理人员、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等人才,落实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充分利用网上培训教室、上海科学节能展示馆等平台,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的暂行办法

(2009年8月28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个别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名额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增加名额,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对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一次会议一般不超过3名。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免去其所任职务: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够很好地完成专门委员会安排任务的;

本人提出辞职的;

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可直接进入补充任命程序。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需要免职或职务终止,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核实情况,并从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市人大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的建议人选,一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个别任免,应根据市委的推荐意见依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美丽泉城建设,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和平面设计图按下列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报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绿地率经审查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审核验收。
  第五条 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监申报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园林工程规范。
  第九条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建设标准及景观效果给予表彰奖励。
  楼(房)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评选条件。
  楼(房)顶绿化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绿地经验收合格后,确需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养护的,建设单位应在落实养护经费后,与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由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业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养护管理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及时修复,确保城市绿地完整。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实施临时绿化应按照《济南市市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管理规定》(济政办字〔2006〕68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1997〕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移植,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投资方式参与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投资者与建设单位可通过协议约定自行建设,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投资建设应按照建设单位审定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投资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城市绿地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养协议,明确认养方式、期限和养护标准。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第十九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为捐资、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设立冠名标志牌匾,牌匾设置应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养护。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头绿地、城市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单位负责养护。
  (四)城市居住(社)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
  (五)集体所有制土地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
  (六)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濒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抢救、复壮;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并指定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处置占绿、毁绿等行为,并严格执行有关赔偿和处罚规定。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