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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4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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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服务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以下称驻本市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驻本市办事机构在经济发展、合作交流中的窗口、桥梁作用,促进西安同全国各地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行政机关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驻本市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服务与管理工作,工作中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驻本市办事机构的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其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在本市设立驻陕西(西安)办事机构,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报设立驻本市办事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行政机关关于设立驻本市办事机构的公函。内容应包括:设立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派出地概况材料等;
  (二)派出地驻本市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申报设立办事机构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答复;不符合设立办事机构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已批准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登记管理制度。
  驻本市办事机构每年1月到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
  经批准新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在收到批准文件两个月内到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第八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因故撤销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可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和《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刻制、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户口的申报和管理:
  (一)驻本市办事机构属党政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将户籍迁入西安市,申报人数以办事机构的建制级别确定,地市级单位一般不超过7人,县处级单位一般不超过5人,县处级以下单位一般不超过3人。
  (二)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如需要调整时,其户口先迁出,后迁入,不得突破核定指标。机构撤销时,应及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三)取得本市户籍的驻本市办事机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驻本市办事机构录用或聘用外地户籍人员可按西安市户籍准入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如需在本市新建办公用房、集体宿舍或招待所,应持其派出地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程序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外地行政机关驻本市办事机构,依据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其解决在组建和开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负责协助本市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派出地驻本市的企业单位和暂住人口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有关会议或组织有关活动,凡需驻本市办事机构参加的,可直接通知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加强联络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办事机构负责人会议,了解、检查办事机构执行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驻本市办事机构开展活动,为办事机构开展两地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城际间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每年更换《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时,应同时提供该办事机构上年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安排。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附设的实体单位,应照章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第十九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年审手续;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予以注销。对伪造、出借、转让、冒用的《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一经发现,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培育金昌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和调动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的积极性,广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行社是指经甘肃省旅游局批准,在金昌市辖区内注册,组织或引进域外游客来我市开展观光、考察、会务、购物、度假等活动的旅行社,简称“地接社”。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接社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域外游客在本市游览1处以上旅游景区;
(二)组织域外游客入住本市旅游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局授牌并公布的旅游定点单位;
(三)服从行业管理,并通过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四)年度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质量责任事故;
(六)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接社组织域外游客游览本市A级旅游景区、入住本市旅游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局公布的旅游定点单位,按1人到1景区、住宿1晚为1人次天计算。
旅游团队人数不包含随团导游及驾驶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分为以下几种:
(一)组织国外游客的奖励
对一次性组织或引进国外旅游团人数在100—300人的,按10元/人奖励;达到300—600人的,对超出部分按20元/人奖励;达到600人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40元/人奖励。
(二)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
1.大型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从域外一次性组织或引进的国内旅游团,人数达到300—600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数达到600—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2.散客年度累计奖励。各地接社一次性接待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域外游客均称为散客,散客地接按年度统计累计总人天数,按5元/人次天奖励;
3.地接业绩年终奖励。地接社年度引进游客累计总数在2000人次天以上、5000人次天以内的,年底额外奖励3万元;总数超过5000人次天的,年底对旅行社额外奖励5万元;
(三)组织自驾游的奖励
对一次引来域外自驾车10—30台的,奖励2000元;30台以上的,奖励5000元。自驾游团队游客均按散客计数奖励。
自驾游的申报采取“一团一报”的办法,并由所到县(区)旅游局派员现场查验、予以证明。
(四)年度贡献评比排名的奖励
对年度累计地接游客超过2000人次以上并排名在前三位的地接社,另外分别予以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年度贡献奖励;对获得奖励的地接社,除颁发奖金外,还将给予精神奖励,在行业内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地接社申请奖励程序:
(一)表格领取:申报奖励的地接社可在金昌市旅游局领取《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附件1)和《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年度地接散客申请奖励的领取《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附件3)和《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填报申请:《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由申报地接社填写,景区、住宿等企业盖章确认,申报地接社凭《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及《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与市旅游局留底《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及《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核对无误后填写《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档案审核:地接团队业务档案应做到各类原始凭证统一整理归档,对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地接社由市旅游局组织对其地接团队业务档案每年度实地审核检查一次。地接业务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或与客源地组团社签订的正式合同、相关票据原件;
(2)导游委派单原件、旅游行程计划单原件、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原件;
(3)租车合同原件(客源地自带车除外);
(4)景区门票收费票据和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原件;
(5)《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原件;
(6)《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四)市旅游局根据地接社上报的《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以及年度地接散客申请奖励的《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和实地检查结果汇总各社地接团队人数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7天。
本办法中未包括的地接社其它地接形式,地接社可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书面答复,作为奖励的依据。
所有地接业务数据统计时限为当年12月20日,申请奖励经核对确认,资料齐备、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下一年度二月份兑现。
第六条 市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接奖励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实核定兑现。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申报资料,核算奖励金额,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支付地接社。
第七条 市旅游局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市旅游局对地接社地接数量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统计和审核,建立地接档案和台帐,并对地接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接社,取消奖励资格:
(一)年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三)地接帐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地接社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审核奖励资金过程中,发现旅游、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
2.《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3.《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
4.《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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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c.gansu.gov.cn/jc/Articlepage.asp?ArticleId=8984

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财预[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提高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现对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基本原则。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此外,在本单位内部还要公开以下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二)县乡财政重点公开的内容。

县乡财政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财政资金的分配,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以及使用管理规定。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及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及使用管理情况。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

4.乡镇财政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征管政策、计划、进度和减免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等。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等。

(三)利用政府网站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局域网。

(四)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政府、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六)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八)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形式,如明白卡、便民手册等,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部门拟公开事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需公开的事项并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提请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各级财政部门保密委员会负责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2005]10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需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突出本级财政工作政务公开的重点,特别是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级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相关政务公开内容及开展情况按照级次分别报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开。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财政部门管理创新、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

  六、政务公开制度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为保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相关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公示制度、监督保障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以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要通过组织座谈、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财政工作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妥善做出处理,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财预[2000]125号)从即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