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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3:3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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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发[2007]85号


各旗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9日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新世纪人才工程” 人选的培养、管理工作,把人选安排到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并组织他们参加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课题的科研开发工作,具备条件要担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科技部门要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和鼓励他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加研修、学术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第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管理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三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届满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优秀专家者,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终身享受此荣誉。距三年管理期满半年内进行新一轮“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申报、选拔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与“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调动、离职、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在政治上、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取消其“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分别颁发《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三年管理周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优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技术津贴,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技术津贴,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技术津贴,被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者,每人每月300元技术津贴终身发放。所需经费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管理周期内安排一次半个月时间的学术休假;

(三)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四)“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包括晋升后首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快中西部地区人才创业首选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在职优秀人才;包括外地受聘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包括包头市杰出专家、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和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五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第七条 包头市优秀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是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一等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五)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得国家二等以上“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自治区一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推广示范农牧业科研成果及生产实用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或“全国农牧业优秀科技人员”称号。

(六)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研成果,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特级教师)和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八)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自治区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省部级学科带头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的主创、主演、主编(导)奖项,或省部级成果奖多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上述条件中,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计算(下同)。

拔尖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工农牧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是获得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的主创人员,是省部级二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或多项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较大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重要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省部级表彰;获得自治区二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农牧业优秀科技人才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和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并且在自治区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1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全国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在其他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 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效明显,是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二)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要的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六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效明显,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是自治区三等 “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我市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明显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和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多项市(厅)级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八)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九)在其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表彰程序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六支人才队伍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厅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财富的多少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质量上,商业上的竞争主要是以对知识产权的战略运营为手段。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于今年六月份发布,国家工商局也正在酝酿商标战略。实行商标战略,我们的企业准备好了没有?是否准备好一看其战略思维便知。张裕发动的“解百纳”商标之争表明其在实施商标战略,张裕又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老大,我们就以此案为例,以张裕为代表来进行剖析。

商标战略要有规划

商务活动始终是存在竞争的,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在某个行业领域吃“独食”,即使其有这样的实力,法律也不能容忍这样高度的垄断。市场竞争是场持久战,大量的企业只在为生存拼搏,能够不断成长壮大占据市场一席之地,需要企业有战略眼光。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战略,其中的商标战略不可或缺,而战略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实施方略,对一个企业而言,可以拥有上万个商标,这么多商标并不是胡乱申请的,必须有个次序排列,一般以一个商标为主商标,这个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这个商标不妨称为“企业品牌”,其他商标应当按主次进行排序,次级商标主要根据产品系列来排列,不妨取个名字叫“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一直伴随企业的存在是要终身呵护的,而“产品品牌”则是随产品而兴衰,如果该产品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市场,这个品牌也就没有维护的价值。那么企业的商标就像一个家族,有一个祖爷爷,下面按辈分一直往下排列,长幼有序,这样对商标的规划与管理就能有效地分配资源,重点推广维护,形成长久的繁荣。

葡萄酒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几个如张裕、长城、王朝等“企业品牌”,但是我们缺乏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主要区分产品的生产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品牌来区分葡萄酒的生产企业。“产品品牌”区分产品的品级,比如丰田汽车生产的高级轿车称为“雷克萨斯”严格区分普通轿车。我国葡萄酒行业目前还没有“产品品牌”,区分产品品级的方式很乱,有的用年份,有的用星级,还有的用葡萄树的树龄,这些区分方式消费者很难知悉具体的区分标准所以是很推广的。

我们现在来分析张裕,看看张裕对商标有没有长远的规划,有没有建立有序的商标体系,我们在公开的报道里面并没有发现蛛丝马迹,在行业内部也没有听说张裕有这样的规划建立了商标体系。那么张裕如何宣传推广其现有品牌的呢?有没有对某些商标进行重点宣传推广,重点进行维护?张裕的“企业品牌”是“张裕”,但是张裕花费巨资重点宣传的不是张裕,而是“解百纳”,有意思的是以前“解百纳”还不是一个注册商标,是否能成为一个注册商标还是前途未卜,即使是现在还在等待法院判决的结果,张裕竟然将大量宣传投入到一个备受争议,法律状态极端不稳定的“品牌”上,却忽略代表张裕的形象“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我们再看看张裕有没有“产品品牌”,从我们在市场观察的结果,没有发现张裕有“产品品牌”,对产品的分级,张裕自行使用一个区分体系,按照大师级……进行分类,这个分类体系也让消费者一头雾水,不具有普遍识别意义,消费者基本不会接受。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张裕并没有一个商标战略规划,当然更谈不上什么实施方略。

商标驰名要有基因

就像奥运会的冠军,荣誉与平常的努力拼搏相关联,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就能得到冠军的,运动员还需要一定的天赋,他们要经过层层的选拔才能作为培育的“苗子”,这就是成为冠军的基因,奥运冠军成功的模式是“天资加勤奋”。其实驰名商标也是有基因的,并不是任何一个商标名字都可以培育成为一个驰名商标,也需要一定的“天资”。与奥运冠军相比驰名商标的天资正好相反,大部分词汇都具有驰名的天分,只有少数词汇不可以,还有极少数词汇连成为商标都不可以,通用名称就是这样的极少数词汇之一。按我国的法律规定通用名称是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即使获得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

“解百纳”成为商标最大的争议在于是不是通用名称,在没有最后的定论前,我们只能说疑是。就像前几年闹“萨斯/非典”,北京每天公布的数据中包括确诊数和疑是数,尽管疑是不是确诊患了“萨斯”,但疑是的人都是因为体温很高才被怀疑,而体温很高本身就是病态。一个商标在未出生前就已经呈病态,那么它的基因就不健康了,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有缺陷的胎儿能长大成为一个健康的成人。但是从商务的角度讲基因缺陷并非完全是坏事,看如何利用,就像有严重缺陷的小孩却受到街头乞丐的欢迎,他们将这些小孩当成道具,博取过路人的同情而谋取利益。使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从商业上考量可以当作一种策略,笔者也曾为某些企业针对专项产品提出过这样的策略。因为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以利用国内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阻止其他企业使用,事实上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构成一定的市场垄断。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如果被一家垄断当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利益是短期的。就像街头乞丐需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企业而言也只能赚取短时间的蝇头小利。

将有基因缺陷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小企业短期获利的方法,如果像张裕这样的龙头老大使用就会让人不齿,降了老大的身份。使用“解百纳”这个有基因缺陷的词注册为商标,张裕或者是缺乏商标基本知识或者动机不纯。

诉讼维权要有策略

争议归争议,目前从法律上来讲“解百纳”就是张裕的合法注册商标,张裕有权禁止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张裕已经行动起来了,在某些大型商场开始清除其他公司的“解百纳”,张裕对外放出风来:“给你们半年的时间自行清理,要么接受商标许可,要么就不要使用”,张裕对外表示了非常强硬的态度。我们来审视张裕“解百纳”保卫战,可以说其策划相当的成功,商标争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压了五、六年终于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取得了梦迷以求的商标。取得该商标后一连串的操作显示出非凡的运作能力。当媒体沸沸扬扬爆发激烈的争论时,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不失时机地大篇幅报道,支持张裕的观点,以一个权威的声音来澄清媒体的“杂音”,而且在各大媒体发布大量的广告,让媒体的声音清净了许多。张裕聘请的律师确实非常高明,但是律师代理案件只在意个案的胜负而不考虑公司长远的发展。“解百纳”保卫战是持久战,一次战争战术上的高明,不能扭转整个战局,就像平型关大捷并不能改变抗争初期中国军队的失利一样,保卫“解百纳”还需要张裕的领导层有长远的战略规划。

拥有商标权没有必要担心侵权,相反有的人还唯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权,微软进入中国就放纵中国侵权,等大家都离不开开时才来收拾,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将中国用户的钱大肆收入囊中。打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更高的智慧,面临众多的侵权者,如何出击?知识产权诉讼最大的特点在就是不确定性,无论是专利侵权还是商标侵权,在诉讼中,对手首先想到的是千方百计否定对手的权利,挑出对手的瑕疵,所以面对众多的对手要柿子先捏软的,找最弱小的入手,比较容易取得胜诉的判决,而这胜诉的判决就可以成为杀手锏直接让其他对手失去信心,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直接从最强大的入手就会面临一场生死决斗,一旦失败满盘皆输,没有半点回旋的余地,因而“擒贼先擒王”的策略不适用于有众多侵权者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张裕招聘大量的法律人才准备后期维权诉讼,显然看不出张裕对整个诉讼有战略上的安排。

商标战略以和为贵

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政通人和,一个企业的发展有天时、地利、人和,一个家庭也要和谐,古代生意场也讲究一个和气生财,这次奥运会开幕式也突出一个“和”字。张裕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动了全行业的奶酪,张裕保卫“解百纳”遭受了全行业的反对,张裕霸王硬上弓,高调维权,激化了与同行的矛盾,并直接与其他几个巨头的组成的联合体对峙,将自己置于风头浪尖,独自站到全行业的对立面。法律上暂时的胜利,在商务上立刻遭受到阻击,损失惨重。“解百纳”商标之争搅动了我国整个葡萄酒行业,争议各方战场从法律上一直拼杀到市场,法律上未见分晓,在市场上已经打得两败俱伤,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因为张裕破坏一个“和”字。

成熟的跨国公司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以“和”作为最终的结局,尤其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跨国公司很容易达成交叉许可协议,以自己的专利交换他人专利。这样不仅免除了侵权之诉,还免费得到他人的专利技术,各方达成和谐共赢。解决“解百纳”商标之争还是要从“和”字入手。在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中目前的状况是有利于张裕,而以后的发展状况并不确定,如果张裕失败,从前为“解百纳”巨额的付出全部白费,得不到商标,还失去了道义,所以与其他巨头们相比,张裕是最输不起这场官司的。聪明的张裕应当私下与巨头们组成的联合体达成“和平协议”,以永久免费许可换取撤诉承认“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共同制定“解百纳”相关标准,与巨头们瓜分“解百纳”市场份额,以事实持有商标的谈判优势,相应限制巨头们的使用,换取自己最大的份额,这样张裕既保住了“解百纳”商标也保住了市场份额,又和行业巨头们和平相处。张裕是否有这样的战略计划?或者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战略安排?这个外人不得而知。

“解百纳”商标先批后撤又准予注册,一波三折,前后六年,又有那么多专家出来说话,这让民众对此产生了张裕是否采取了“潜规则”等很多的猜想,坊间各种流传也多起来。这些未必可信,但是张裕在解百纳保卫战中,暴露出对商标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缺乏整体的规划,不能从长远的战略层面审视诉讼的得失等等,其实这一切都是国内企业的通病。从张裕在法律上进行的冒险我们可以窥视到张裕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倚重强势的政府,寄托暗箱式的“潜规则”,而在法律上勇往直前无视法律设置的“红线”。知识产权是私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的竞争行为完全依赖各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营。时代已经发生变革,市场法律环境已经有了重大变化,而张裕还在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去实施其商标战略,我们不免为张裕担心起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件: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内容提要]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姓名权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其重要性也将不断凸显。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亟待加强姓名权的立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自然人是否有权任意变更其姓名,是一个属于公法范畴的问题。但同时,姓名的取得和变更又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私权,应受私法的调整。笔者认为,在私法已对姓名变更权予以肯定的情况下,亦可以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民行使姓名变更权作出一定限制,但限制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的原则。坚持合法的前提即意味着对姓名变更权的限制应当有立法规定,这一立法必须公开透明;坚持合理性原则则表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任何限制权利的规定都应当有合理的立足点。

  一、姓名变更的原因及种类

  由于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上个人的喜好不同,现实生活中更名改姓的现象已经很平常。

  在当今社会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决定更名改姓,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了方便生活、学习、工作而变更姓名,如一个在单位上班,叫同一个名字的人有三四个,很是不便,为此,而变更原来的姓名;

  二是基于认祖归宗,如本人或者其长辈原来被异姓人收养而改姓,现在又想认祖归宗而改回原姓;

  三是由于迷信,认为自己的姓或者名不好听、不吉利,意图通过更名改姓给自己带来好运;

  四是通过更名改姓过到一种非正当的目的,如通过更名改姓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人来说,其更名改姓原因大多基于父母,特别是由于离婚而引起的未成年子女更名改姓更是与日俱增:

  一是出于生活学习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为孩子起单字名的现象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同名同姓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以及将来的工作,而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二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离异的双亲往往会选择再婚,特别是母亲一方带未成年子女再婚,往往会造成一家三姓,当继父在社会生活或者孩子在学校中被不知情的邻居、同学或者老师问到为什么时,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是出于报复心理。有的女当事人认为前夫传宗接代思想严重,所以要给小孩更改姓名,让他家“断子绝孙”,仿佛更改子女姓名之后,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有的男当事人原是“招女婿”到女方家落户的,子女原是随母姓,离婚后孩子判归自己抚养,便将孩子变更随父随了,让女方家原想通过招女婿,续“香烟后代”的理想破灭;

  四是寻求心理平衡。有的因为对方有过错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因为心理失衡,便随意变更子女姓名;

  五是由于被收养。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未成年子女与送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与收养人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基于收养而变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六是非婚生子女被生父认领。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特殊性,一般来讲,出生后会随母亲姓氏,在不知其生父的情况下,可能不存在被认领问题,而在其生父认领时也会存在为其更名改姓的问题。

  二、姓名权变更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基本法关于姓名变更权立法的缺漏和滞后,在实践中所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已经反映出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 引起权利的滥用

  一些人认为,既然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法律对如何变更姓名又无明文限制,怎么改名当然就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决定,外界无权干涉,公安机关对于改名申请应当核准而不得拒绝。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是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改名往往会对其原有社会关系产生较大影响,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都要做相应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为了逃债而改名的人改名后,会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极大不便,一些为了逃避刑罚制裁而改名的人改名后,则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障碍。所以,从便于公安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看,应对更名权进行合理规制。

?????(二)造成权力的错位

????公民姓名变更问题不仅涉及公民的民事权利,也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密切相关。民事法律对姓名变更的“规定”长时间缺位,给作为户籍管理主管机关的公安机关带来很大的影响,致使公安机关无法“依照规定”为申请公民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解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定缺漏问题,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内部规范性文件,对变更姓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些规定都不属于《立法法》上所述的“立法”行为。因此,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对姓名更改权进行限制的规定属于“立法上的错位”,对外当属无效。同时,姓名变更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一般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即使是考虑到我国法制进程的具体情况,至少也应当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户籍管理主管机关对公民姓名变更进行限制,在执法中有公权力过度扩张之嫌。

????(三)自由裁量的失准

  由于公安机关对是否同意变更姓名的把握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规范,因此,事实上公安机关对姓名变更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允许变更姓名完全由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公民姓名中有生僻字,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计算机信息录入时发生障碍,公安机关会极力劝导相关公民变更其名字,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变更姓名的请求。而对于户籍登录中没有录入障碍的当事人要求变更姓名的,一般均须具备“特殊情形”,如妇女去掉夫姓、僧道人员还俗、姓名含有冷僻字的、谐音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等。至于没有特殊的申请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均从严控制,一般不予同意变更。所以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地方法院在审理姓名权变更的行政争议案件中一般都出于维护稳定的大局,优先考虑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致使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而言徒有形式。

  三、完善姓名权变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