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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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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畜禽养殖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各有关直属单位。

附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一)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组分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三)畜禽养殖宜推广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因地制宜地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四)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五)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一)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二)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四)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五)厌氧发酵产生的底物宜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三)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五、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六、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潜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满足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通过测试农田土壤肥效,根据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机肥,合理施肥,预防面源污染。

  (三)加强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环境污染物的处理,严格达标排放。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时,其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养殖场垫料应妥善处置。

  七、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一)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1.高品质、高肥效复合有机肥制造技术和成套装备。

  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预处理新技术。

  3.快速厌氧发酵工艺和高效生物菌种。

  4.沼气净化、提纯和压缩等燃料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二)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

  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养殖废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

  2.畜禽养殖废水回用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

  (三)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清洁养殖技术与装备:

  1.适合干式清粪操作的废弃物清理机械和新型圈舍。

  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养殖技术及微生物菌剂。

  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应符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国家鼓励实行社会化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运营服务。畜禽养殖经营者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委托给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运行管理人员和检测手段;对操作人员应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实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种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种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化肥价格持续上涨、部分肥料品种供应偏紧。针对这一形势,各级农业部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帮助农民选好肥、施好肥,努力减轻化肥涨价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促进增粮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秋冬种工作正由北向南全面展开,农民用肥进入高峰季节。各地要紧紧围绕秋冬种生产,结合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继续把测土配方施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全力推进,抓紧抓好抓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发布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为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见附件),提出了分区域、分作物的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原则和施肥建议。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推荐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方法,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肥料品种,降低肥料投入成本,改善施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还田。

  二、发布肥料配方信息

  肥料配方是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重要成果,是联结技术推广和企业的纽带。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分析汇总测土配方施肥分析化验和田间试验数据以及技术成果基础上,制定分区域、分作物肥料配方,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发布,引导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配方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同时,要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共享和应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积极性,扩大配方肥料供应和农民按配方购肥、按配方施肥的范围。

  三、开展秋冬种科学施肥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墙报及农村集贸市场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根据秋冬种主要作物特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测土配方施肥知识和技术,使广大农民了解和应用科学施肥技术。要集中展示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激发广大农民科学施肥的热情。在秋冬种期间,每个项目县要组织两次集中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测土配方施肥作用和成效,为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

  配方肥质量直接关系到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与农民的收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积极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质量优的化肥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与供应,要建立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对配方肥实行全程质量跟踪,严禁不法企业掺杂使假坑害农民。加强监督抽查、市场检查,掌握配方肥质量状况,公布配方肥质量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化肥制假、贩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配方肥登记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积极为配方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组织专家巡回指导

  建立部、省、县三级联动机制,组织专家深入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有针对性的测土配方施肥巡回指导和培训活动。我部将在秋冬种期间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集中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粮棉油高产创建、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等活动,建立测土配方施肥典型示范样板,采取包村包片、定作物定农户等形式,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要组织教学、科研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总结

  根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做好主要秋收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调查评价,搞好测产验收和效益分析,及时做好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同时,根据项目监督检查结果,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各项工作,对于部分工作进度较慢、经费结转较多的项目县,要认真分析原因,限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实施进度,规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谋划明年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测土配方施肥作用和成效,积极争取支持。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加强土肥技术人员力量,认真做好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准备工作,为明年全面推进打好基础。

  附件: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

  今年以来,化肥价格大幅上涨,农民用肥成本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民投入肥料的积极性,为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部组织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利用各地测土配方施肥的成果,制定了《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总的要求是: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施肥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推荐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方法,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肥料品种,降低肥料投入成本;鼓励农民改善施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还田。

  一、华北平原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氮磷化肥用量普遍偏高,肥料增产效率下降。有机肥施用不足,锌等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

  2、增施有机肥,实施玉米秸秆还田,提倡有机肥无机肥配合施用;

  3、氮肥分期施用,适当增加生育中后期的氮肥施用比例;

  4、依据土壤钾素状况,高效施用钾肥;注意锌等微量元素的配合施用;

  5、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6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4-18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8-10公斤/亩;

  2、亩产500-6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5-8公斤/亩;

  3、亩产400-5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0-12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4、亩产400公斤以下条件下: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肥料运筹:若基肥施用了有机肥,可酌情减少化肥用量。对于缺锌土壤,可基施硫酸锌1-2公斤/亩。氮肥总量的1/3作基肥施用,2/3作为追肥在拔节期施用;磷钾肥全部作基肥。单产水平在400公斤/亩以下时,氮肥作基肥、追肥的比例可各占一半。

  旱地小麦可适当加重基肥比例,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

  二、长江流域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用量少,过量施氮普遍且前期施用比例过大,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实行秸秆还田,有机无机相结合;

  2、适当减少氮肥总用量,调整基肥、追肥比例,减少基肥用量;

  3、缺磷土壤应适当增施磷肥或稳施磷肥,有效磷丰富的土壤可适当降低磷肥用量;

  4、优先选择中低浓度肥料品种,磷肥可选择钙镁磷肥和过磷酸钙,钾肥可选择氯化钾。

  (三)施肥建议

  1、亩产4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4-6公斤/亩;

  2、亩产300-4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0-13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3-5公斤/亩;

  3、亩产200-300公斤条件下:氮肥(N)8-11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的50%作为基肥,50%作为追肥;磷钾肥全部作基肥。弱筋小麦应加大基肥比例。在缺锌、缺锰地区,每亩基施硫酸锌或硫酸锰1公斤,缺钼田块采用钼酸铵拌种。施用有机肥或种植绿肥翻压的田块,可适当减少基肥用量;常年秸秆还田的地块,钾肥用量可适当减少。

  三、西北地区旱作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养分投入较低,有机肥施用不足,肥料增产效率下降。

  (二)施肥原则

  1、根据土壤贮水状况确定基肥;

  2、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

  3、施肥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节水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高肥力土壤,亩产300公斤以上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

  2、中肥力土壤,亩产200-300公斤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7-8公斤/亩,磷肥(P2O5)3-6公斤/亩;

  3、低肥力土壤,亩产200公斤以下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5-7公斤/亩,磷肥(P2O5)3-7公斤/亩。

  肥料运筹:有机肥和磷肥作底肥一次施入,氮肥70-80%作基肥,20-30%作追施。

  水浇地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

  四、长江流域冬油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氮磷钾肥用量普遍较低,养分比例不协调,有机肥施用不足,秸秆还田率低,硼等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秸秆还田,有机肥无机肥相结合;

  2、依据土壤有效硼状况,补充硼肥;

  3、适当降低氮肥基施用量,增加苔肥比例;

  4、肥料施用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二)施肥建议

  1、亩产2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1-13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7-9公斤/亩,硼砂1公斤/亩;

  2、亩产100-200公斤条件下: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5-7公斤/亩,硼砂0.75公斤/亩;

  3、亩产100公斤以下条件下:氮肥(N)5-7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0-4公斤/亩,硼砂0.5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总量的50%作基肥施用、20-30%作越冬苗肥、20-30%作薹肥,在三熟制区薹肥应适当前移;钾肥60%作基肥施用、40%作薹肥;磷肥和硼肥作基肥施用。

  如基肥施用了农家肥,则基施化肥可酌情减少。

  五、南方秋冬季马铃薯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和钾肥施用量不足。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优化氮磷化肥用量;

  2、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

  3、依据土壤钾素状况,适当增施钾肥;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30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1-13公斤/亩,磷肥(P2O5)5-6公斤/亩,钾肥(K2O)14-17公斤/亩;

  2、亩产2000-3000公斤条件下:氮肥(N)9-11公斤/亩,磷肥(P2O5)4-5公斤/亩,钾肥(K2O)12-14公斤/亩;

  3、亩产1500-2000公斤条件下:氮肥(N)7-9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9-12公斤/亩;

  4、亩产1500公斤/亩以下条件下:氮肥(N)6-7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7-8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70%作基肥,30%作苗期追肥;磷钾肥全部作基肥。亩施2-3方有机肥作基肥。对于硼或锌缺乏的土壤,可基施硼砂1公斤/亩或硫酸锌1-2公斤/亩。

  六、苹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地区果农习惯春施基肥,对秋施基肥认识不足;

  2、多数果园有机肥投入数量不足,导致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保水保肥能力不足;

  3、集约化果园的氮磷肥施用普遍过量;

  4、中微量元素钙、镁、锌和硼缺乏;

  5、渤海湾地区果园土壤酸化问题普遍。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控制周年氮磷肥的施用总量;

  2、重视施用秋季基肥,果实膨大期适当减少氮肥用量、增施钾肥;

  3、出现土壤酸化的果园可适量补充石灰;

  4、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45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25-40公斤/亩,磷肥(P2O5)10-15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

  2、亩产3500-4500公斤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

  3、亩产3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10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肥料运筹:果实采摘前后是秋施基肥的关键时期,施用时期最好在9月中旬~10月中旬,晚熟品种可在采收后迅速施用,施用方法采取条沟法或穴施。对于旺树,50%的氮肥作秋季基肥施用,其余分别在3月份花芽分化期和6月中旬施用;对于弱树,30%的氮肥作秋季基肥施用,50%在3月份开花时施用,其余在6月中旬施用。70%的磷肥秋季基施,其余磷肥可在春季和6月中旬施用;40%的钾肥作秋季基肥,20%在开花期,40%在果实膨大期分次施用。土壤缺锌、硼的果园,每亩施用硫酸锌1-1.5公斤、硼砂0.5-1.0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施用。

  七、柑橘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投入数量不足,土壤酸化严重,农户用肥量差异较大,施肥比例与分配时期不合理,中微量元素普遍缺乏。

  (二)施肥原则

  1、注重施用有机肥,大力发展果园绿肥;

  2、适量施用石灰,改良土壤;

  3、优化氮磷钾肥合理施用量和时期,重视秋季采果肥的施用;

  4、适当补充中微量元素。

  (三)施肥建议

  1、亩产30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5-35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

  2、亩产1500-3000公斤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

  3、亩产1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肥料运筹:秋冬季施肥(采果肥):20%~30%的氮肥、40%~50%的磷肥、20%~30%钾肥、全部有机肥在11~12月采果前后施用;春季施肥(花肥):30%~40%的氮肥、30%~40%的磷肥、20%~30%钾肥在2-3月开花前施用;夏季施肥(壮果肥):30%~40%的氮肥、20%~30%的磷肥、40%~50%的钾肥在6-7月施用。磷肥优先选择钙镁磷肥或过磷酸钙。土壤缺硼、锌的果园,每亩施用硼砂0.5-0.75公斤、硫酸锌1-1.5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使用;pH<5.5的果园,每亩施用石灰或白云石粉60-80kg,50%秋季施用,50%夏季施用。

  八、露地大白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偏施氮肥现象严重,不仅导致氮肥损失,而且影响钙素吸收而造成品质下降;不同田块有机肥施用量差异较大。

  (二)施肥原则

  1、重施有机肥,培肥地力;

  2、氮磷钾合理配合,适当补充中微量元素;

  3、莲座期之后加强追肥管理。

  (三)施肥建议

  秋季大白菜主要分布在我国三北地区,在播种大白菜之前,根据土壤肥沃程度,每亩施用2-3方有机肥。亩产净菜5000公斤的条件下,推荐施用氮肥(N)20-25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25-30公斤/亩。可根据产量水平的高低适当地增减肥料用量。

  肥料运筹:磷肥全部作基肥,30%的氮肥作基肥,70%作追肥施用;50%的钾肥作基肥,50%作追肥。氮钾追肥可在莲座期之后追施2-3次。

  九、日光温室秋冬茬蔬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日光温室秋冬茬蔬菜主要有果菜类(黄瓜、番茄等)、叶菜类(芹菜、生菜等)等,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施肥过量现象普遍,施肥比例不合理,过量灌溉导致养分损失严重。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综合考虑环境养分供应,适当调减氮磷钾化肥用量;

  2、老菜棚注意多施秸秆类堆肥,少施禽粪肥;

  3、生长前期不宜频繁追肥,重视中后期追肥;

  4、采用合理的灌溉技术,做到水肥一体化。

  (三)施肥建议

  1、黄瓜:亩产2000-25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20-25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5-20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作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在结瓜初期至结瓜盛期分次追施;钾肥50%作基肥,50%在结瓜初期至结瓜盛期分次追施。

  2、番茄:亩产3500-40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15-20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8-24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作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在第1-2穗果以后间隔分次追施;钾肥50%基施,50%在第1-2穗果以后结合氮肥施用分次追施。

  3、芹菜:亩产40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15-20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10-15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做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作追肥;钾肥50%作基肥,50%作追肥。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振兴、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本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扶持,增加科技投入,培养技术人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农业科技进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实施“科教兴农”,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加强市、区、县(市)、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的作用,实行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乡土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评定职称工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村、示范乡。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为农村经济服务。创办各种技农贸、技工贸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科技开发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销售自己培育或引进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动植物繁殖材料等,但必须经过检疫、试验或鉴定。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要重视科技进步,培养和引进人才、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应用先进技术为乡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培训技术人员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改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企业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兴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应有科技进步规划或计划,制定科技进步指标,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管理体系。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厂办研究所,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厂办研究所在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可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技术改造应注重推广应用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关键工艺、关键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艺术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其他优势,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改进、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其他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文化素质。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制定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综合治理水、气、声等污染源,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第三产业。建立与完善以科技市场、人才市场、专利代理、技术中介、技术信息、科技咨询、科技文献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加强软科学研究,发挥软科学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会事业的科研机构,加强社会事业的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社会事业科技成果。

             第五章   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七条 重视和发挥高新技术在科技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推广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扩大高新技术的覆盖面,使高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帮助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加速建成一个高技术、高效益的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六章   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 实行对外开放的科技政策,推进本市与省内、国内、国际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依法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扩大技术出口,推动双向技术交流。为发展高新技术需要进口的设备及其零部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支持选派科技人员到市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包工程项目。鼓励科技开发机构和企业在市外建立科技机构。具备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外贸自营权,准予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外和台、港、澳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与本市的组织或个人联办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章   科研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依据本市科技发展战略,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力量较强、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中有成效的科研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机构应面向市场,单独或与企、事业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工贸或技农贸一体化经营。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科研机构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开辟和拓宽与技术进步相关的有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的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保障本单位职工正常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科研开发机构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进行技术转让、生产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科研机构内部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发性科研机构实行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资产增值、人才培训及扶助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等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主要考核科技成果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民营科研机构本着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民营科研机构在银行贷款、申报项目、评定科技成果和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国有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章   科技人员

第四十条 科技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第四十一条 科技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中小型企业、乡镇和集体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如需利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内部技术资料、设备和原材料等,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从事科技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高级科技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后,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批准留用的,不占本单位技术职务指标。
第四十四条 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骨干,支持他们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技术职务。
第四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要为他们进修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做好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从事科技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和从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科技人员一样评定技术职务,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科技管理工作满3O年,在乡镇以下从事科技工作满25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已享有科技津贴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继续享受。
第四十八条 科技人员有依法创办或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市科技进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制订全市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
制订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技项目或建设工程,应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五十条 市、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县(市)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服务。
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市)的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工商、人事、金融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推进科技进步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技社会团体应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技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第五十三条 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时,要将其推进科技进步的成效列为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制度,加强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章   科技进步经费

第五十五条 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的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本市财政拨款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应占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
第五十六条 逐步提高科技进步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县(市)政府用于科技进步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市级不低于当年市财政支出的1%,区级不低于当年区财政支出的0.5%。乡(镇)财政也应安排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科技进步事业。
第五十七条 科研开发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银行信贷、科学技术创收、社会捐赠、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 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科技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逐步扩大科技贷款规模,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
第五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设立各类科技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市)设立科技进步基金。
科技进步基金由政府拨款、有偿使用三项费用中回收的科技经费、社会筹集的资金、国家划拨的专项费用等组成。科技进步基金用于促进科技发展和技术开发。
第六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每年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为:一般企业不低于1%,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六十一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发展基金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农业科技、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章   奖  励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推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必要时可设立其他专项科学技术奖。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新产品奖授予在新产品开发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或其他职工,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5-10%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打击、压制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的;
(二)侵犯科技机构自主权,干扰科技研究工作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名利,获取奖励或优惠待遇的;
(二)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克扣、截留科技三项费、科技进步基金、或科技贷款的;
(三)违约不按期归还科技贷款的;
(四)参加科技项目论证或成果鉴定的,故意做出虚假论证或鉴定结论的。
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二)擅自转让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和单位职务专利技术,侵占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或违反科技保密制度,泄露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技术秘密的;
(四)转让国家禁止转让的技术或危害社会公益的技术的。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或第六十八条所称的行政处罚是:
(一)处以相当于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总额及非法所得10—100%的罚款;
(二)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至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以上处罚视情节可以并处。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