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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1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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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订的《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伊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伊犁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三条 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评价办的职责是: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伊犁州分行、农发行奎屯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奎屯市支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伊犁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分行。
第六条 评价对象的权利:
(一)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
(三)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
(四)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评价对象的义务:
(一)在系统内布置和实施本评价办法;
(二)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 价
第八条 评价内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
(一)综合评价
1、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扣减本年度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实行降序排列。年度贷款累放额最高的单位加满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递减5分。
2、特别加分项目:评价办向州人民政府、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统一发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测评表》。各级政府结合伊犁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配合所在地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推荐。其中州人民政府推荐3个,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加3分;各县市政府及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推荐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得到1个县市政府推荐,被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加1分。
汇总综合评价得分和特别加分项目得分,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最后得分,按照降序排列,取前三名作为综合评价奖励对象。
(二)单项评价
为促进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特设立3个单项奖,用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所做的特殊贡献。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小企业、社会事业等项内容。
1、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
考核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涉农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涉农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2、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
考核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小企业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度实行降序排列。年度小企业贷款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3、支持社会事业建设方面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2)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考核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累放额为基数,扣减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非政策性不良贷款净增额之后形成的年度贷款累放额。
(3)支持其他社会事业建设情况。
年末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年度上述三项社会事业贷款累放额度之和实行降序排列,累放额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事业建设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对象。
第九条 评价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各类附报为本办法相关数据的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业务的检查通报情况作为评价的补充资料。
第十条 一票否决事项
(一)年内凡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百万元以上金融内部案件,均对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评价办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按年评价、通报,全年奖励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各行(社、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评价办报送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打分工作。必要时由评价办牵头,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办将查实后的指标完成情况向各评价对象反馈,然后审查确定当年获得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以及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励:
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三个。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各一个。评价结果在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伊犁银监分局。
第十四条 伊犁州人民政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中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评价对象取消当年获奖资格:
1、虚报、瞒报相关评价资料;
2、经各评价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3、评价办法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由评价办结合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及各自配合地方党政开展、落实工作情况,对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及伊犁银监分局的工作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和评比工作。

二○○二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和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比办法(试行)》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相关处室。

二、考核评比办法

1、考核评比主要采用计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

2、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并发文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分配名额,各单位按名额申报名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对全市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在省政府办公厅调整信息直报点时,原则上得分最低的直报点,由得分最高的非直报点取代。

三、评比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定期研究、检查、督促信息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区、县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或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上报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同类信息点中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半年以上,且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在国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10。

2、被省政府办公厅直接采用的信息,在省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5;经市政府办公厅采编间接采用的,按省办分值计算。

3、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的,调研类信息每条计20分,专题综合信息每条计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计2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4、上报省办、国办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加倍计分,省领导批示原分值乘以3,国务院领导批示乘以6。对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上报信息失实的,加倍扣分。

5、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同级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报送内容:

1、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绩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2、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3、市政府领导对有关工作具体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国家、省、市政府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

6、重要社情民意;

7、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搜集、报送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南京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中青联发[2005]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勤工助学能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增强社会责任感,加深对党的大政方针的理解,更加自觉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通过参与勤工助学,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作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明确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

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各高校要整合校内资源,规范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勤工助学基地,积极在校园内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要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3—4年的时间,使6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要加大力度,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学校应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联合有关方面推进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通过青联、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大力挖掘社会资源,以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等方式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信息服务。学校团委要明确专人承担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工作,指导学生会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等组织,鼓励他们对外联系、自我服务。

三、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强化管理体制。各高校要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和深化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学校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团学组织协助的管理体制。其中,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承担着主要职责。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管理机构。各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学工、教务、后勤和团委干部共同组成,可设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等。要为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备,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转。

完善管理办法。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针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开发、申请审批、工作考核、经费管理、权益保护等重点环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

四、加强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保障

加大专项投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予以解决。

维护学生权益。要采取严格审查资格、签定劳动协议等切实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甚至取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要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要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同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制的转换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制定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要推进工作创新,利用网络等新载体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要定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