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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时间:2024-07-22 05:2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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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民政部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时间:2008-06-01 18: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 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第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并快速调拨。

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购、调运、分配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第七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第十二条 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26号

关于印发《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召开了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彭广胜;联系电话:64463620;传真:64463617。

E-mail:AWB@chinasafety.gov.cn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

会 议 纪 要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协调机制

  由广东省、海南省轮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协调会议,互通情况、协调研究解决琼州海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可以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对一些需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的问题,由两省分别请示上报。

  二、切实解决车辆夹带危险品问题

  1.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口,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凡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资格证的企业车辆一律不允许经营和运输危险品。

  2.要合理规划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危险品进港、装卸作业的专用通道和码头,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

  3.在琼州海峡两岸轮渡码头建立危险品检测站,利用大型的扫描设备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实行全覆盖率的检测,减少危险品夹带现象。

  4.危险品检测站的地点由广东、海南两省及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研究确定。建立危险品检测站所需经费,客货轮渡码头由广东、海南两省商交通部门筹措,火车轮渡码头请铁道部商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筹措。

  5.由广东、海南两省及交通海事部门研究提出检测设备日常运行费用解决办法,保证汽车查危仪的正常使用。

  6.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由码头所属企业负责。

  7. 要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海上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汽车司机、货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全面清理琼州海峡碍航物

  1.请农业部继续向财政部申请渔民转产资金,用于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工作。同时,广东、海南两省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各自辖区内渔民转产问题,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2.广东、海南两省政府要开展碍航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各自辖区内的定置网等碍航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治理碍航问题。

  3.请广东、海南两省加大对本辖区内渔民的宣传力度,教育渔民依法养殖、捕捞和航行,防止渔民、渔网碍航问题出现反弹。

  四、加强琼州海峡消防力量,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琼州海峡消防力量。首先,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船公司加大安全投入,在各类船舶上安装消防装置,配齐相关器具,建立自救队伍和人员,提高自救能力。其次,请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和港口企业共同研究在琼州海峡领域内的大型港口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逐步配置海上消防船。第三,请广东、海南两省负责落实琼州海峡各自辖区内消防机构的用地、资金和人员编制。

  五、依法严格治理超限超载

  坚持源头管理和过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瓜果蔬菜运输车辆和进岛车辆的超载问题。广东、海南省交通部门要抓好蔬菜装载地和进岛运输车辆超载的治理工作,加强对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两省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禁止超载车辆登船。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

  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搞好联合执法,加强安全监管,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和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北港的安全管理

  火车渡轮公司要加强对北港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按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由于火车轮渡码头同时也是港口,因此也要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八、监督和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

  九、切实抓好琼州海峡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会议形成的关于琼州海峡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广东、海南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资金、时间和措施等,切实抓好落实。两省和有关部门要在9月30日前,提出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整改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浅谈民事案件中的调解

王姗姗


  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早在抗战时期,马锡伍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经历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调解的产生是基于实践的经验总结,被国际誉为“东方经验”。我认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运用调解方式结案,法官应具备如下的前提、基础及方法。
一、调解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法官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知识,并全面了解掌握社会生活、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综合经验和知识。使所承办的案件能够查清法律事实,理顺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分清是非为前提,进行运用各种调解手段、艺术方法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这是依法调解结案的关键所在。
  法官在进行调解时,除法律赋予全面掌控调解程序外,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往往受到各方当事人的质疑、询问、咨询等,这时法官作必要及时地法律释明服务。如果法官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将难以胜任所承办的案件中带来的各种问题的解答工作,势必会在当事人心中失去应有的法律权威感和信任感,更难排除他们对各类案件中内心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顾虑。这时就无法再运用各种调解艺术,也同时失去了进一步深入调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的可能性,更谈不上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的调处。 通过运用调解艺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及共识,拟结束案件的即解决纠纷的首要目标的需要。
二、调解艺术运用的基本方法或方式
  (1)听。 法官在审理调解案件时,从案卷中掌握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双方争议的焦点后,运用调解艺术应该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请和辩解。 在调解案件时,法官首先应具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心声和要求,充分给予双方陈述法律事实和辩解的机会,这时法官要处以中立的态度,做到心态平稳,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表现对某一方的不满或赞同,这样会影响到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的调控。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充分极尽的表达自己的意愿,除对影响调解程序和可能发生争斗或其他严重违法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打断或制止一方的发言,让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或陈述案情时,时刻注意了解案件的真正起因和真正的法律事实及双方存在的根本争议的焦点。以便在从卷宗材料掌握的案件事实上,及时了解案情,找到双方争议的要害所在,及时控制或找准机会,作为调解的切入点,来达到调解的目的。
  (2)增强亲和力。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在调解时法官以丰富的社会生活、文化、宗教等经验、生活经历的积累及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水准,以最简洁生动亲近的语言、最容易贴近的方式快速拉近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距离,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赋予人情味,了解自己行业或工作特点及生活所处于的专有的困难和特点。以便增进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信任程度和在心目中对法官所具备应有的社会综合知识的一种尊重,使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心目中处于言者可信、语者可行的状态,达到调处目的。例如:调解当事人为公安刑警的离婚案件时,就应掌握刑警常年奔波在外,随时待命,对自家的生活和双方的感情的经营、照料很难做到与其他人一样照料家庭和经营感情,加之长期生活在聚短离多的生活方式,对老人和孩子照看的客观不周,都有可能导致双方在生活细节上产生矛盾,久之即造成情感裂痕,使双方感情产生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应以一个同行者的角度同情和理解当事人,首先要讲明我们在办案时需要外出,也常常外感到孤独与寂寞,对于家庭的一种无助的感觉,这时亲身感到了刑警的生活与艰辛,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官有一种亲近感,认为法官了解自己生活中的困难,增进了对法官的信任,愿意讲明产生矛盾的真正焦点,这时法官找准机会,作为切入点进行调处,成功率比较高,这样调解率会大大提高。
  (3)释明。充分释明所审结案件当中应当释明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解释,发挥释明解释在调处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调解案件时,及时释明解释案件当中的法律规定及理解,和纠正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个法条或法规不正确的理解,打消双方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的差异,统一认识。以便使双方当事人对所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辩解的法律依据有个正确统一的理解。例如在调处民间借贷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应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给付欠款利息。原告所要求的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认为是高利贷,是违法的,不予给付过多利息。这时法官就要及时释明讲解最高院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息。双方的约定的只要不高于此项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及时消除某一方对法律的不正确的理解,达到法律上的统一,从而及时找准机会进行调处。其次,在调解有关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在请求定金双倍返还诉请的情况下,还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来赔偿受到的损失,这是对合同关于违约金理解的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签订有定金条款的,同时又有违约金条款存在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时,只能在法定两项权利中选择其一,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20%,在这种情况下,使当事人正确理解了法律规定,以此为切入口,达到调解目的。再次,在普通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以外的法律规定都存在着一些疑问,这些疑问在调解前不解决,会影响调解的进行,这时当事人往往首先向法官咨询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什么是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财产,什么是婚后财产,双方外债法律是怎么规定,和有关继承人及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相关规定的问题,这时法官就要及时正确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认识一致,以便消除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的差异,然后进行调处达到和解目的。
  (4)采取适当的批评与训诫。 在调解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语言上有不文明的情节,或生活习俗不符合良善民俗及道德标准,像这种情况以及对社会、对生活消积不健康的价值理念,产生悲观的态度,这时法官就要针对上述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心理、自尊等方面能够接受的情况下循序渐进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批评与训诫,以纠正其不正确生活观念和态度。并同时讲解法律和道德标准对人的生活要求的重要性,这样有利于掌握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矛盾点。纠正某一方不健康、不文明的观念和意见,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使之认同法官的调处工作,达到调解目的。

  三、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注意在法律事实不清楚的前提下,不能冒然调解,这样做会使案件达不到依法处理。
2、要有耐心和同情心,注意克服法官对案件主观臆断,始终保持中立地位。
3、在调解时双方出现矛盾激化,应及时制止,暂时停止调解活动,以使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冷静思考时间,另定调解日期再进行调处。
4、在调解案件时,应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国家或其他人利益,造成违法调解。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