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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2: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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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三)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合作。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十九)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二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三)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四)各地要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九年二月三日

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证会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为市人民政府进行价格决定提供参考。
依照前款实施听证会制度的价格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四条 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
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应当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代表。
第五条 凡本市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由经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和住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理由、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项;
(二)具有法律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听证会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会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介绍申请人、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会场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发表意见。
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再次听证的,应当予以组织。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听证会会议记录,在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会议记要,并发送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时,应当提交听证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物价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日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是中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力量,是中职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是重要的育人工作,在学校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沟通学校、家庭和用人单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中职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的工作职责。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岗位是重要的专业性岗位,班主任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培养目标要求,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一道,认真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学生思想工作。深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教育、引导和援助,帮助学生提高应对挫折、适应岗位、融入社会的能力。

  ——班级管理工作。组建班委会,制定班级公约和学生自律规范,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进行表扬和批评教育,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加强安全教育,维护班级和学生安全。

  ——组织班级活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引导学生参加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校培养目标,针对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团)会活动。

  ——职业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与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选择职业发展方向,顺利实现就业、创业或升学。

  ——沟通协调工作。全面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帮助、引导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并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的配备和选聘工作。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助理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应从本校在职教师中选聘,助理班主任可从本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学辅助人员、退休教师和学校外聘教师中选聘。校长负责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聘期由学校确定。

  四、严格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应由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经过相关培训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乐于奉献,掌握教育学、心理学、职业指导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职业指导能力。助理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由各地参照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五、保障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待遇。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营造以从事班主任工作为荣的氛围。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教学任务,保证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班主任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要适当向班主任倾斜。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倾斜。

  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班主任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班主任队伍。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质量监控。学校要制定本校班主任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本校班主任参加各层次的培训活动。初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认真执行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把班主任到企业实践或考察纳入计划,与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有机结合,与学生到企业实习有机结合。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表彰奖励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管理。学校应完善班主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和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奖励、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学校选拔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整其岗位。

  九、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政策保障措施,履行班主任管理工作职责,定期检查学校班主任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要将班主任工作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定期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研究班主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指导班主任工作。要建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班主任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班主任工作。

  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研究。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班主任工作理论研究,提供经费、条件保障,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规律,创新班主任工作方法,提高班主任工作的实效。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和新方法,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