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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时间:2024-06-29 08:5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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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78-03-08 
  总 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伟大领袖和导师
毛泽东主席亲自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毛主席和他的
亲密战友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团结一
切爱国力量,对于推动民族资产阶级的人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同各爱
国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侨务政策和宗教政策,巩固和
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以及在坚持反对社会帝国主义
、帝国主义,支援世界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英明领袖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继承毛主席的遗志,领导全国各
族人民,一举粉碎了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这是继粉碎××
×、林彪两个资产阶级司令部之后的又一个伟大胜利,它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胜利结束,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大路线,坚持无产阶级
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深入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
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根据这个总任务,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
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一切积极因素
都调动起来,并且尽量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反对国内外敌人,进一步巩固无产阶
级专政,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国际斗争中,遵照毛
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伟大理论,为坚决贯彻毛主席的革命外交路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
义和战争政策而贡献力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所有参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紧密地团
结在以华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周围,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同心协力,团结战斗,
把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担当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参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共同纲领。毛主席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是
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判断言论和行动的是非标准,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
督的政治基础,也是我国现阶段革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毛主席和周总理为我们树立的民主
协商的优良传统,认真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
勉,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
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以下列各项为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
  二、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
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
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三、遵守和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
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四、台湾省自古以来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我们一定要解放
台湾,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共同努力。
  五、发扬爱国主义,提高革命警惕,加强战备思想,为反对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的
颠覆和侵略,保卫祖国,积极贡献力量。
  六、贯彻执行我国的革命外交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加强同各国人民的
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发展,为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政策而进行不
懈的斗争。
  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阶级斗争、生
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的实践,逐步改造世界观。
  八、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
保证。我们必须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开诚布公,集思广益,正直无私,光明磊落,开
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加强革命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
  第一章 组织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
表为基础组成。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
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
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都有
遵守和实行的义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地方委
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都应当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
人对会议的决议,都应当遵守和实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声明保留,等待下次会议提
出讨论,但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议,不得违反;如果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
有声明退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自由。
  第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
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章程、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或者地方委员会的决议,由地方委员会依据情节严
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请求复议;地方委员会被处分的单位或者
个人并且可以向上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工作总则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
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积极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
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
程的总纲,主要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一、组织和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
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通过各种可行的途径,联系实际,
向工农兵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思想改造。
  二、举行报告会和座谈会,组织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协助国家机关宣传和贯彻政策,改进工作。
  三、配合有关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开展活动,为国家建
设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在文化、科学的活动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利于
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四、搜集、整理、编写中国现代史、革命史等资料。
  五、开展解放台湾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国际问题,宣传贯彻政府的外交政策,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国际统一战线活动。
  七、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扬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
各界人士,沟通思想,调整关系,统一步调。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无党派
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少数民族和港澳同胞
、归国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
由本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任
期,或提前举行下届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
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由常
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
直辖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由当地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应的名额。
  每届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
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每届任
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
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
,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自治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普查的目的、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目的
土地使用税自1998年10月1日开征以来,从未开展全国性的税源普查,为适应全国土地使用税管理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为此,总局曾在河北、山西、江苏、河南、重庆5个省、市进行了税源普查工作试点,并对全国地市以上负
责土地使用税业务的人员进行了培训。通过试点和培训,就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打下了基础。这次普查是以计算机为手段,建立全国性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摸清各地应税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平均税额等情况,澄清税源底数,以便分析土地使用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和存
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有效地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大力组织收入,并为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与完善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所有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都属于普查的范围。
为使普查数据全面、完整,对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一直免税的铁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也列入普查范围,具体普查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为了解和掌握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对其进行普查。由于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一直未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和管理,各地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的普查与汇总应与内资企业相区分,须单独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一个
盘中。
(二)普查的内容
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设定的项目指标主要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户数、占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土地价值。这些影响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重要指标,必须准确如实填写和录入。其中,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是此
次普查的关键指标,各地在普查中务必认真核实、准确填报。
普查数据填报所属时间为2000年。
(三)普查的时间
本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从2000年7月开始至2001年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时间为7月至8月;第二阶段,县级基础数据填报,时间为11月底前;第三阶段,省、市、自治区汇总数据并上报总局,时间为12月底前;第四阶段,土
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总结,要求在2001年3月底前将总结与说明材料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数据汇总及工作总结报送的截止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应重视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部门领导要具体抓,要召开税源普查动员会,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部署本地区税源普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工作计划。要成立由分管土地使用税、信息、涉外税收、征管等
相关人员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普查工作。为了保证普查工作质量,各级地税局应创造条件,经费、人员培训和配置相应设备上,要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搞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地税局要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意义、政策规定等内容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搞好普查工作。
(三)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由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依靠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争取工商、公安、房地产管理、街道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占地情况,以保证普查的质量和效果。
(四)要严格执法,把税源普查和组织收入、清查漏管户、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通过税源普查达到提高土地使用税日常管理水平和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要严把数据质量关。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这次普查的成败,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总局的要求准确填报和录入各项普查数据。要加强对普查各个环节的把关,实行省、地、县、所四级审核把关制,从基层开始,层层严把数据质量关,坚决杜绝虚假数字,确保普查结果
的真实准确。
四、税源普查考核验收
为了使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普查过程中,总局将派员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并组织省市之间的交叉检查。对达不到税源普查质量要求的地区,要责令其返工,重新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总局在各地完成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后,要进行验收及考
核、评比,对普查工作做得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普查工作不认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使普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而努力。

附件1:

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
纳税人名称(章)
--------------------------------------
| 纳税人识别号 | | 联系电话 | |
|---------|--------|------|----------|
| 行 业 | | 行业代码 | |
|---------|--------|------|----------|
| 注册类型 | |注册类型代码| |
|---------|--------|------|----------|
| 占地总面积 | | 土地价值 | |
|---------|--------|------|----------|
| 土地等级 | 应税土地面积 | 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
| 合计 | | | |
|---------|--------|------|----------|
| 一等 | | | |
|---------|--------|------|----------|
| 二等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各地如果要对内资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可增加本调查表的项目,但不能减少本调查表的项目。
2、对临时性和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占地作为应税土地面积统计。对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中规定的免税项目,以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特殊占地的免税项目作为免税土地面积统计,列入企业占地总面积中。
3、县级市按县级单位统计。
4、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设计、印制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及填表说明,以方便纳税人填写。
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按纳税人全称填写。
二、“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的号码填写。
三、“行业”及“行业代码”按下表填写:
-------------------------------------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农林牧渔业 | 01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
|采掘业 | 0200 |金融保险业 | 0900|
|-----------|--------|--------|-----|
|制造业 | 0300 |房地产业 | 1000|
|-----------|--------|--------|-----|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 0400 |社会服务业 | 1100|
-------------------------------------
-------------------------------------
|建筑业 | 0500 |科教文卫业 | 1200|
|-----------|--------|--------|-----|
|地质水利业 | 0600 |其他行业 | 1300|
|-----------|--------|--------|-----|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 | |
-------------------------------------

四、“注册类型”与“注册类型代码”按下表填写:
----------------------------------
|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
|国有企业 | 110 |私营企业 | 170 |
|--------|------|---------|------|
|集体企业 | 120 |事业单位 | 710 |
|--------|------|---------|------|
|股份合作企业 | 130 |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720 |
|--------|------|---------|------|
|联营企业 | 140 |个体 | 400 |
|--------|------|---------|------|
|有限责任公司 | 150 |其它 | 9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 |
----------------------------------
五、“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六、“应税土地面积”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以平方
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七、“单位税额”按照市、地、县核定的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金额保
留两位小数。
八、“应纳税额”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九、“土地价值”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价的,按企业实际占用的面积乘以基准
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附件2: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章)
纳税人地址:
-----------------------------------
| 纳税人识别号 | | 联系电话 | |
|---------|--------|-------|------|
| 行 业 | | 行业代码 | |
|---------|--------|-------|------|
| 注册类型 | |注册类型代码 | |
|---------|--------|-------|------|
| 占地总面积 | | 土地价值 | |
|---------|--------|-------|------|
|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 |应交土地使用费| |
|---------|--------|-------|------|
| 土地等级 | 应税土地面积 | 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
| 合计 | | | |
|---------|--------|-------|------|
| 一等 | | | |
|---------|--------|-------|------|
| 二等 | | | |
|---------|--------|-------|------|
| … | | | |
-----------------------------------
备注:
1、各地如果要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可增加本调查表的项目,但不能减少本调查表的项目。
2、与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项目内容,参照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确定。
3、“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填写。本表增设“纳税人地址”、“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应交土地使用费”三个项目是为了今后内外税制统一做准备。其中“纳税人地址”一项是为了方便税务部门填写“单位税额”和“应纳税额”,在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
理与分析软件时,其内容不录入。
4、将“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和“应交土地使用费”,在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时,分别录入到软件项目的“备用1”与“备用2”中。
5、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设计、印制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以方便纳税人填写。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按纳税人全称填写。
二、“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实际座落地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的号码填写。
四、“行业”及“行业代码”按下表填写:
----------------------------------------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行 业 | 行业代码 |
|-----------|--------|--------|--------|
|农林牧渔业 | 01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
|-----------|--------|--------|--------|
|采掘业 | 0200 |金融保险业 | 0900 |
|-----------|--------|--------|--------|
|制造业 | 0300 |房地产业 | 1000 |
|-----------|--------|--------|--------|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 0400 |社会服务业 | 1100 |
|-----------|--------|--------|--------|
|建筑业 | 0500 |科教文卫业 | 1200 |
|-----------|--------|--------|--------|
|地质水利业 | 0600 |其他行业 | 1300 |
|-----------|--------|--------|--------|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 | |
----------------------------------------

五、“注册类型”与“注册类型代码”按下表填写:
------------------------------------
| 注册类型 | 注册类型代码 |
|--------------|-------------------|
| 外商投资企业 | 300 |
------------------------------------
六、“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七、“应税土地面积”与前项“占地面积”填的数相同,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八、“单位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相同或相近地段内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每方米土地单位税额填写,单位:元/平方米,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九、“应纳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十、“土地价值”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价的,按企业实际占用的面积乘以基准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十一、“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按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城市房产税数额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十二、“应缴土地使用费”按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数额填写。



2000年7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09 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0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分类目录,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五条 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盟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六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应当在国家或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得使用。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购买未取得进口注册证书的进口医疗器械。
第十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特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转让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其编号。
第十二条 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分厂,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分厂,应当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类别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旗县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对所取
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旗县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由国家或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旗县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自治区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方可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主,应当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向发布广告所在地盟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查处。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至1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设立分厂的;
(二)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其编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三)生产、经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