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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常驻新闻机构和港澳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时间:2024-07-06 09:2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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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常驻新闻机构和港澳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


关于港澳常驻新闻机构和港澳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2009年第1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香港和澳门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式样见附件1)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时,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见附件2)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三、其他临时来内地采访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港澳记者采访证”、采访器材清单,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

  四、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香港、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在办理采访器材进境手续时,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式样).tif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式样).tiff

     2. 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tif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tiff

                    海关总署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如何给商标取名字

如何给商标取个好名字,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我的客户常常为了申请一个商标发动全公司的员工一起想,不厌其烦地一批一批将这些名字让我查询,却没有一个能够注册。给商标取名字和给孩子取名字一样不容易,大家都想用好听的、吉祥的名词,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达到百万个,这些好听的名字早叫别人给注册了,商标和名字不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同一个类别是不能有重名的,所以给商标取名字确实是件苦恼的事情。

商标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很短,但是在古代我国就重视商号(字号),这些中华老字号很多演变为商标,商号的取名方式也直接影响商标的取名。老字号,我们很难一一去考究来历,但我们可以体味到深厚的文化内涵,比如:“同仁堂”,“全聚德”,“东来顺”等都是非常好的商标名。

建国后,我国商标制度被废除,代之而起的是“数字化”、“同一化”,比如中学都按数字来编号:一中、二中、三中……在大城市序号可以编到三位数,全国的书店统统叫“新华书店”,老祖宗留下来的老字号也被拆散得七零八落,经过这样的破坏,民众对商标制度的了解基本上已经归零。尽管我国重新制定知识产权制度,但是民众使用商标的观念和对他人商标的尊重需要两代人才能恢复,至今人们给商标取名也显得稚嫩,一般取名有这几种方式:

1、以地名为商标。例如青岛生产的啤酒就叫“青岛”,北京生产的叫“北京”,哈尔滨生产的叫“哈尔滨”,其他的还有“南昌”啤酒等,景德镇的陶瓷直接用景德镇做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以上的地名一般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现在简单用县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基本是不可能的。

2、商标直接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永久牌”自行车,“永固牌”的锁……这些带有夸大宣传的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也是不可以注册的。尽管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如“立白”这样的商标出现,随时商标制度的健全,以后应该不可能再出现这样的商标了。

3、用一些比较有象征意义的物体或人们比较喜欢的花鸟动物等的名称作为商标。例如“长城”,据统计被注册了几百个,“凤凰”在驰名商标榜中就有“凤凰”相机和“凤凰”自行车,大家所熟悉的还有“凤凰”香烟,“牡丹”有“牡丹”香烟,还有“牡丹”电视……《商标法》并不限制这类商标的注册,但是这些词汇早被反复注册,现在再注册基本没有了可能。

4、以有名的风景名胜作为商标。庐山、黄山、泰山等都被广泛使用在各种商品上。
这些早期的方式都不能适用于现在商标的取名,甚至连借鉴的意义都没有了。

近来有非常不好的一些取名方式出现:
1、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最为典型的是将国内、国外的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傍名牌其实是非常老套的,目的就是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就是名牌或者与名牌有关系。这样的一种商标申请思路还很有市场,因为普通民众的识别能力有限,傍名牌者往往能靠这种方式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打开市场。虽然我们可以找到傍名牌者自己傍成名牌的例子,在现在的市场法制环境下,这种方式绝不是一个正规公司长久的做法。“浙江鳄鱼”将自己也傍成名牌时,遭到了起诉,自己辛苦培育的商标付之东流。一旦消费者识别傍名牌的行径将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让人痛恨,这种傍名牌行为本身就是商标侵权行为,而且现在打击非常厉害,为公司长久计这种方式不值得做。

2、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例如 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最近有一件事情闹得挺热闹,文艺界有个叫雪村的,他的名字被用来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据说他很生气,准备起诉申请者、使用者。傍名人如果直接用名人的名字注册商标,这将因为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即使被注册还是会被撤销,所以不能直接用名人的名字,至于用名人的谐音,而且这些谐音还能找到对应的意义,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如果名人在商标申请阶段提出异议,该商标将最少在四年内也很难获得注册,即使获得注册,几年以后该名人可能早被公众遗忘,该商标也失去了其名人效应,反而留给别人笑柄,所以傍名人的做法也不可取。

3、傍热点,用热点和重大事件的名字注册商标。近年来商标领域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每逢发生重大事件,总能听到有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关的商标,如台风“麦娜”闹得动静很大,“麦娜”被抢注,“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傍热点有个很早的典型——“宇宙”牌香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某一年春节晚会上,相声演员马季表演了一个节目,向大家推销“宇宙牌”香烟,这个牌子的香烟当时并不存在的,东北有家烟厂马上申请了“宇宙”牌香烟,并实际用于香烟上,这是大概是最早的傍热点,大家可以问问现在知道这种烟的人有多少?傍热点和傍名人一样,今天的热门人物、热点事件,等到两年后商标注册下来,早就被公众遗忘了,所以这类商标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不会有什么价值。

商标就象给孩子取名字,各商标申请人自己对商标的有各自的寄托,是有文化内涵的,不是猫三狗四随便叫的。现代人浮躁,本身文化程度不足,很难给商标取个象百年老字号那样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商标来。上面这些方式基本不可取,甚至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是侵权行为,不值得那些真正想做事业的人可以借鉴的方式。

其实商标也有其规律性,商标可以分成四类: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臆造商标是由臆造的词(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词)组成的商标,因为是现实生活中没有的词,所以这种商标与任何商品或服务都不会有联系,例如海尔集团的商标“海尔”;任意商标的名字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如“苹果”是一个常用词,不能用作苹果本身或水果的商标,用于电脑的商标,便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暗示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具有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故仍可作为有效商标,如“洁尔阴”用作妇女用清洗液的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一定特点,却并没有直接指明效果是多么的好,仍是一个有效商标;叙述商标则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如“永固”用作锁具的商标,直接叙述了锁的特点——牢固,并且明显带有夸大的成分,即使确实牢固,也不可能永远都牢固。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性,用来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必须具备最起码的属性,即具有显著性,越具有显著性,区别的功能就越强。四类商标中臆造商标的显著性最强,任意商标与暗示商标次之,叙述商标最弱(有人可能对这话纳闷,这涉及到商标的理论,本文不阐述)。世界各国均规定叙述性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被允许用来注册商标,但我们恰恰最喜欢用的就是叙述商标,恨不能用世界上最为绚丽的词汇,最能表达商品功能和用途的词来注册,有个洗涤用品注册了“奇强”,想告诉世人该用品的洗涤能力奇强。第二喜欢的是暗示商标,第三喜欢的是任意商标,人们最少关注的是臆造商标,我们的喜好刚好和商标的显著性相反,这也充分表明我们对商标制度了解的程度之低。

在这四类商标中,我们最喜欢的叙述商标现在基本被法律禁止注册,暗示商标受到极大的限制,任意商标的好名字早已经被其他人注册了,找到自己满意的,需要反复查询,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将目光放到最有显著性的臆造商标上?一个好的臆造商标能比普通商标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更容易提高知名程度。臆造并不是胡乱去造一个从来没有的词汇就用来注册商标,我们来看一些比较好的臆造商标,从中可以发现一些好的臆造词汇的方法:

1、将行业相关的外语单词音译成现实中没有的,但可以赋予一定的字面意义,符合中国人习惯的中文词汇。如有家珠宝公司将英文单词diamond(钻石),音译成“戴梦得”,是极佳的臆造,字面意义可以解释为“本公司生产的珠宝,你梦中都想戴上”,对于珠宝业这种翻译极为贴切。翻译外语单词,音译,意译都无拘束,关键是翻译成中文后的字面意义。

2、可以将叙述性名词的外文意思译成中文。比如“最好”因为叙述性太强,肯定不能获得注册,但是如果将其英文单词best翻译成中文注册就不一样了,best被很多公司翻译后当商标使用,其中有一个译成“必思得”,作为一个商品商标使用还是非常好的商标。绝大多数人都知道海信公司,其商标“海信”,英文意义是高度清晰的,如果用“高度清晰”作为商标用在电视机上,因为夸大功能,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是不可能获得注册的,但是音译成“海信”这个却被培育成我国驰名商标。

3、我们一般提倡公司的主商标应当和公司的商号保持一致,但是当人们想到要一致时却发现已经被别人抢注,我国著名的联想就遭遇在国外被抢注的厄运,不过联想毕竟是联想有好招化解,将中文译成没有意义的外语单词,将联想注册为“Lenovo”,这个并没有意义的词。

4、将公司商号用中文的拼音来注册是比较常见的方式,看起来显得很原始,不赶潮流,于是这样的办法出现了,将公司的中文拼音按外文的形式拼写,读音相当于中文的音,比如“红豆”集团的就将红豆的拼音变为“hodou”。

5、根据行业的特点,从自己的企业宣传口号中精练出一个新造的词汇,例如上海朵彩彩棉服饰有限公司的“朵彩”就是从“棉朵如云,颜若彩虹”精练而来。

以上列举的方式仅仅为开阔臆造商标的思路,当然还有很多很好的臆造商标的方法,留待大家进一步去开拓。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1997 年第四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城区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
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承担。市收容遣送站具体负责对
收容遣送对象的管理和遣送。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协助民政工作人员进
行审查、管理和执行遣送任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做好审查工作。
  市公安部门可在市收容遣送站设立公安派出机构,业务上受市公安局领导,主要执行收
容遣送任务和维持站内秩序。
  卫生、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三条 市收容遣送站公安派出机构的车辆使用标志灯具;可以给负责收容遣送的民政
工作人员制发统一的证件和标志。
  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服从收容、教育、管理和遣送。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被收容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 收容遣送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实行实报实销、定期审计,保障必需的工作
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在本市辖区内施行。
  第二章 收 容
  第八条 对下列入员应予以收容: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生活无着露宿街头的;
  (三)主动投站求助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收容对象。
  第九条 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由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巡警送
市人民医院或市太和医院收治,待病情好转可以遣送时,再移交市收容遣送站。所需医疗费
用,原则上由病人或其家属承担。
  第十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符合收容条件的
,填写《收容遣送登记表》,予以收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应立即放行。发现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收容遣送站登记、造册,代为保管,离站时如
数归还。
  被收容人员携带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它违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收容遣送站必要时可以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安全 、卫生检查。
  对女性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劳动光荣教
育,组织有劳动能力者参加生产劳动。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侮辱、打骂 、体罚和虐待被收容遣送人员;
  (二)不准敲诈、勒索、没收、侵吞被收客人员的财物;
  (三)不得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应品;
  (四)不得非法检查、扣押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申诉、控告材料和信件; 
  (五)不得任用被收容遣送人员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使用被收容遣送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
活。
  (六)不得调戏女性被收容人员。
  第十五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按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生活,配备必须的生活和
卫生防疫设施;对有疾病的,应当予以治疗;对老、弱、病、残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
  (二)如实提供姓名、身份、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收容遣送管理制度;
  (四)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
  第十七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监
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
  第十八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查明死亡原因,建
立档案,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其他亲属,无法通知的应予登报公告。
  对非正常死亡的,法医作出鉴定后,由收容遣送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尸体的处理按照《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遣 送
  第十九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及时查明身份、居住地,组织遣送。 被
收容人员留站待遣送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
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二十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己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
  (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
  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
经被收容人员申请,市民政部门批准,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无劳动能力的由社
会福利机构收养。
  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
抚养。
  第二十二条遣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被收容人员本市有工作单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
  (二)被收容人员家居本市无工作单位的,送交其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户口系本省其它地、市的被收容人员,送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地、市收容遣送站 ;
  (四)被收容人员属外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遣送;
  第二十三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允许下列查明身份和住址的被收容人员自行返回原籍;
  (一)主动投站求助的;
  (二)被收容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其他亲属或所在单位到站认领的;
  (三)有返回原籍能力,保证不再外流的。
  第二十四条 被收容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其他亲属或工作单位在接到认领通知后,应及
时来站认领。
  第二十五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下列被收客人员予以遣送:
  (一)社会救济对象;
  (二)应来站认领而未认领的;
  (三)其他不遣送不能返回原籍的。
  第二十六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拒绝、抗拒遣送的,收容遣送站可以强制遣送。
  第二十七条 外地遣送回本市的被收容遣送人员由市收容遣送站负责接收,按本办法规
定办理。
  第五章 安 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当地
居民外流乞讨的劝阻和被遣送回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
  第二十九条 当地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为已注销户口的遣送返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办
理正式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无家可归的被收容遣送人员,有劳动能力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
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无劳动能力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福利单位收养。有法定监护人或
其他亲属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接收扶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予
扶养,致使流浪乞讨的,受扶养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单位应支持受
扶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