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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 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7:2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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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 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 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

银发[200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执行从紧货币政策的同时,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增加 “三农”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扩大支农信贷投放。在落实从紧货币政策的过程中,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划指导。同时,注重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积极增加支农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做好对涉农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工作,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合理优化信贷结构,适当控制非农贷款,优先保证“三农”信贷需求,切实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

二、合理安排发放支农再贷款,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为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作用,总行将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及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调增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支持其加大支农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将支农再贷款集中用于春耕生产资金不足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的投向监督和使用效果考核,切实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信贷投放。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机。

三、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为引导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部分农村信用社可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春耕旺季信贷资金来源。对已办理特种存款,同时涉农贷款比例较高、支持春耕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资金需求,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及时向总行报备有关情况。

五、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运用利率杠杆增强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的内在动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定价能力的技术培训,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机制,正确运用利率覆盖贷款风险,引导农村信用社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提高对“三农”贷款的积极性。

六、对涉农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充分发挥再贴现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持有的票据和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贴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涉农行业、企业的资金投入。

七、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扩大“三农”信贷资金来源。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办理大额存款协议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对邮政储蓄返还的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应集中用于支农信贷投放。充分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点多面广的优势,建立符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零售业务经营体系,发挥好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积极扩大涉农信贷业务。

八、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将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全国农村地区,通过准确识别贷款人身份,保存贷款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准确判断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为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业务提供信用支持,缓解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为农村信用社加入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汇兑困难的问题。对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支持其优先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大支农信贷资金来源。

九、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深化改革,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要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不断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要坚持市场主导,稳妥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兼并重组,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

目前,正值春耕生产和“三农”资金需求旺季,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全面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督促其加强流动性管理,坚持稳健经营,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在控制贷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调整信贷结构,控制非农贷款,确保使农业和农户贷款明显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比例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力度明显加大。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将本通知速转发至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渔业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渔业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考虑到双方在海洋渔业资源合理管理、保护和最佳利用方面的共同利益,双方为发展渔业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友好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海洋渔业方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密切合作:
  ——中国渔船进入毛里塔尼亚海域;
  ——更新毛里塔尼亚船队;
  ——加工毛里塔尼亚渔产品;
  ——培训毛里塔尼亚船员;
  ——海洋和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
  ——修造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监护;
  ——海洋渔业科研。

  第二条
  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毛方保证准许中国渔船在不违反毛里塔尼亚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活动,准许的渔船数量及规格将在下述第九条规定的议定书中予以说明;
  二、中方将指定根据本协定在毛里塔尼亚海域从事捕捞的公司;
  三、毛方将根据掌握的最好科学资料,确定可接受的、超过毛里塔尼亚渔船捕捞能力的各种捕获物数量在各海域的限额。

  第三条 毛方将根据毛里塔尼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根据本协定第九条所签订的议定书,发放捕捞许可证,以便使中国渔船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活动。

  第四条 中方将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和规章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
  ——不持有毛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的中国渔船不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活动;
  ——根据本协定进行捕捞活动的中国国民和船只遵守毛里塔尼亚现行各项规定,并按毛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中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捕捞。

  第五条 毛方将根据自己的法律和规章向根据本协议进行捕鱼的中国渔船提供方便。如中方捕捞渔船违反毛里塔尼亚有关捕鱼的规定,并须扣留中方渔船的情况下,毛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迅速将所采取的措施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六条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中方将保证毛里塔尼亚渔业船队的更新,并在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领域内帮助毛方。
  所要建造船只的最高数量及其规格将由毛方提出,由双方在议定书中予以确定。
  中方将指定在本协定规定的合作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企业,并采取必要措施,使这些企业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家间的直接经济合作。

  第八条 本协定之任何规定都不得违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现行的其他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定,也不得损害一方或另一方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海洋法任何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

  第九条 中国船只捕鱼方式、更新毛里塔尼亚船队方面的合作方式以及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合作方式将由双方通过议定书予以确定和说明。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六份,分别用阿拉伯文、中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中一          穆罕默德·雷明·乌尔德·阿哈默德
     (签字)                 (签字)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护发〔2010〕19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是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为基础,具有自然保护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公众休闲娱乐、野生动物种源保存和科学研究等功能的机构。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各地不断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场所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在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由于片面“求全求大”、技术能力跟不上、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以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还屡屡出现低俗广告、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不仅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带来隐患,有悖于弘扬生态文化的宗旨,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引导全行业沿着生态文明方向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本通知下达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园、马戏团等所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要求其依据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活体标记、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立即停止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尤其是要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要作出详细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须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赴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实地指导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我局将根据各地开展清理整顿的实际情况,派出专门的监督检查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清理整顿进展,抽查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在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规范管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等相关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三、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力度,2010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此期间,依法定程序已获批准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可继续执行其所获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形,确需在此期间申请且不能推迟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须作出书面说明,依法定程序报批。
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和评估。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林业局驻当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结合实地监督检查情况,对其自查自纠情况作出结论。对各方面情况良好或经自我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确认;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下达整改意见和期限;对存在非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吊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收野生动物、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同时,还要对本区域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本区域行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结论,于2010年9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面宣传,确保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是保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维护公众卫生健康、弘扬生态文化、树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对外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逐级指定责任人,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稳妥推进,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正面宣传,促使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深入认识开展清理整顿的必要性,自觉配合各项工作,同时还要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广泛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收到实效,从而促使该行业在保护野生动物、强化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