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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2:4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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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和地震测量标志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和地震测量标志的规定


(1987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震的监测和预报工作,保障地震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台站使用的监测仪器、房屋、山洞、电源、通讯设备、道路、水点(井、泉、钻孔)等设施和地震测量工作使用的场地以及建造、埋设的永久性地震测量标志(包括木标、钢标、水准、重力、地磁测量标石和标志、激光测量场地、导线点)均属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责任保护。

第三条 地震部门在新建地震台站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台站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选址工作。避开各种干扰源。为不与国家建设发生矛盾,所选台址要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设立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已建成的地震台站及各种地震测量标志,在其受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对观测工作有影响的活动和工程建设,地震测量标志及周围设施(包括护墙、盖板、护盖)不得拆卸、损坏或擅自移动,严禁在地震测量标志周围1.5米内挖掘、耕种。

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及地震测量标志最小保护范围见附表。

第五条 无法避开地震监测设施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征得地震部门同意,才能搬迁地震监测设施。地震台站搬迁或挪点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台、点建成正常工作一年后,旧台、点方能撤销,以取得新旧两台的资料对比,使数据能延续使用。

第六条 为保证地震台站连续不断地进行自动观测记录,当地供电部门应优先保证地震台站的供电。

第七条 永久性地震测量标志由地震部门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护管理。地震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应签订《测量标志委托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受委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经常检查地震测量标志是否完好,发现测量标志有移动或损坏的情况时,应调查原因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对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及地震测量标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震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凡损坏、偷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观测工作秩序,致使地震监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及地震测量标志最小保护范围(各干扰源距保护点的最小距离)


━━━━━━━━┯━━━━┯━━┯━━━┯━━┯━┯━┯━┯━┯━━ 项目│测 震│地 │地 电│形 │井│重│水│其│激光 距离(米) │(水平向)│ │(勘探 │ │、│力│准│它│基线 │(五万倍)│磁 │体外) │变 │泉│点│点│标│观测 干扰源名称 │ │ │ │ │ │ │ │石│场 ────────┼────┼──┼───┼──┼─┼─┼─┼─┼── 公 路 │ 1000 │70 │ │ │ │ │ │ │30 ────────┼────┼──┼───┼──┼─┼─┼─┼─┼── 铁 路 │ 2500 │1000│500 │ │ │ │ │ │50 ────────┼────┼──┼───┼──┼─┼─┼─┼─┼── 无轨电车 │ │5000│ │ │ │ │ │ │30 ────────┼────┼──┼───┼──┼─┼─┼─┼─┼── 水库:中、小型 │ 1000 │ │ │ │ │ │ │ │ ────────┼────┼──┼───┼──┼─┼─┼─┼─┼── 中、小河流│ 1000 │ │ │ │ │ │ │ │ ────────┼────┼──┼───┼──┼─┼─┼─┼─┼── 采 石 场 │ 2000 │ │ │ │ │ │ │ │ ────────┼────┼──┼───┼──┼─┼─┼─┼─┼── 工厂:重机厂 │ 3000 │ │ │ │ │ │ │ │150 ────────┼────┼──┼───┼──┼─┼─┼─┼─┼── 拥有1000吨 │ │1000│2000 │500 │ │ │ │ │300 钢铁的工厂 │ │ │ │ │ │ │ │ │ ────────┼────┼──┼───┼──┼─┼─┼─┼─┼── 拥有10000吨│ │2000│3000 │1000│ │ │ │ │400 钢铁的工厂 │ │ │ │ │ │ │ │ │ ────────┼────┼──┼───┼──┼─┼─┼─┼─┼── 发电厂:2万千瓦│ │300 │2000 │ │ │ │ │ │300 ────────┼────┼──┼───┼──┼─┼─┼─┼─┼── 20万千瓦│ │2000│3000 │ │ │ │ │ │500 ────────┼────┼──┼───┼──┼─┼─┼─┼─┼── 高压线:3万伏 │ │100 │900 │ │ │ │ │ │500 ────────┼────┼──┼───┼──┼─┼─┼─┼─┼── 11万伏以上│ │500 │1200 │ │ │ │ │ │800 ━━━━━━━━┷━━━━┷━━┷━━━┷━━┷━┷━┷━┷━┷━━ ━━━━━━━━┯━━━━┯━━┯━━┯━━┯━━┯━┯━┯━┯━━ 项目│ 测 震│ │ │ │ │重│水│其│激光 │(水平向)│地磁│地电│形变│井、│力│准│它│基线 距离(米) │(五万倍)│ │ │ │泉 │点│点│标│观测 │ │ │ │ │ │ │ │石│场 干扰源名称 │ │ │ │ │ │ │ │ │ ────────┼────┼──┼──┼──┼──┼─┼─┼─┼── 大型电话交换台 │ │200 │ │ │ │ │ │ │300 ────────┼────┼──┼──┼──┼──┼─┼─┼─┼── 广播线接地 │ │1000│1000│ │ │ │ │ │ ────────┼────┼──┼──┼──┼──┼─┼─┼─┼── 发射台:50千瓦 │ │500 │ │ │ │ │ │ │300 ────────┼────┼──┼──┼──┼──┼─┼─┼─┼── 100千瓦 │ │800 │ │ │ │ │ │ │500 ────────┼────┼──┼──┼──┼──┼─┼─┼─┼── 150千瓦 │ │2500│ │ │ │ │ │ │800 ────────┼────┼──┼──┼──┼──┼─┼─┼─┼── 一般建筑及生活│ 200 │100 │ │50 │30 │30│30│30│ 区:大型房屋 │ │ │ │ │ │ │ │ │ ────────┼────┼──┼──┼──┼──┼─┼─┼─┼── 平房 │ 100 │30 │ │30 │30 │10│10│10│ ────────┼────┼──┼──┼──┼──┼─┼─┼─┼── 抽 水 井 │ 300 │100 │500 │300 │500 │20│20│20│ ────────┼────┼──┼──┼──┼──┼─┼─┼─┼── 开 挖 │ 100 │500 │ │100 │50 │10│10│10│ ────────┼────┼──┼──┼──┼──┼─┼─┼─┼── 电气铁路 │ 2500 │2000│1000│ │ │ │ │ │500 ────────┼────┼──┼──┼──┼──┼─┼─┼─┼── 变 压 器 │ │ │100 │ │ │ │ │ │800 (50KVA) │ │ │ │ │ │ │ │ │ ────────┼────┼──┼──┼──┼──┼─┼─┼─┼── 抽 水 站 │ 500 │100 │2000│ │ │ │ │ │ ────────┼────┼──┼──┼──┼──┼─┼─┼─┼── 输油(水)管 │ │ │2000│ │ │ │ │ │ ────────┼────┼──┼──┼──┼──┼─┼─┼─┼── 变 电 所 │ │ │1000│ │ │ │ │ │ (1000KVA)│ │ │ │ │ │ │ │ │ ────────┼────┼──┼──┼──┼──┼─┼─┼─┼── 直流电焊机 │ │ │1000│ │ │ │ │ │ ────────┼────┼──┼──┼──┼──┼─┼─┼─┼── 小型用电设备 │ │ │ 30 │ │ │ │ │ │ (30KVA以下)│ │ │ │ │ │ │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10月16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充分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的建设速度,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本着国家多受益的原则,结合近年来上海医药设计院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改革医药设计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院长、总工程师由院长提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处(科)室领导干部(包括副总工程师)一律由院长直接任免。院长有权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重大工作;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为职工总数的1—3%;有权对职工进行惩处,直到开除。
院长有权支配院长基金,院长基金由每年总盈余设计单位留用部分中提取2%另立帐户。
党委要管方针政策,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搞好调查研究,要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设计计划
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设计任务(这部分属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放,有权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以及承担国外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咨询及有关业务。双方签定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遵守,如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办理。设计单位如果拒绝接受或拖延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设计任务,主管部门有权减少或不给盈余留用,盈余部分实行大部或全部上交。
三、设计取费
设计单位在未实行企业化以前,承担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费。不属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内的业务,可以根据技术难易和工作复杂程度,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及有利于业务竞争,通过合同双方商定取费。
招标项目的设计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承包国外设计任务及其他涉外合作业务,取费标准按照国际行情双方合同确定,按国家规定留存外汇。
提前完成设计合同进度,经与发包单位协商同意按当地(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适当收取补取费。
承担设计任务所有取费均应在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设计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自行取费,一切费用的拨转均应单位对单位,个人不得收取现金及其他变相的酬劳。
四、盈余分配
总收入扣除设计单位实际支出即为盈余部分,分配比例按1022号文件规定盈余部分40%上交主管部门。其中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5%用于系统内设计单位技术开发、基础工作、小型基建以及奖励在技术开发方面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盈余的60%设计单位留用。其中40%为生产发展基金,28%为职工集体福利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为院长基金。主管部门不再控制年人均支出指标,由设计单位根据盈亏情况自行决定。
五、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1.浮动工资。在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不足500元时,工资不浮动;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在500—1000元时,工资浮动面占单位总人数的5—15%;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超过1000元以上,工资浮动面占单位总人数15—30%以内。
得到浮动工资的职工,可以同时得到其他奖励及晋升;连续三年获得浮动工资的职工,可以转为固定浮动工资一级,以后年度还可以获得浮动工资,单位于年终结算次年浮动。如果单位当年出现亏损,或单位留成年人均不足500元时,于次年暂停所有浮动工资(包括固定浮动工资),直到扭亏增盈后再恢复浮动,固定浮动工资继续再行有效。职工调出本单位,浮动工资一律无效。按工资等级每次浮动一级,但最大浮动金额不多于15元,低于15元者,按实际级差计算,这部分约占奖励基金的5—20%。
2.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技术进步奖。为鼓励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在职工奖金总额中留出10%用作本单位的优秀设计、科研、业务建设奖,提前优质完成任务奖,合理化建议奖,优秀方案奖,以及对有重要贡献,特别是在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的特殊奖励。
3.职工奖金采取多种形式。设计单位要严格规定职工必须完成的任务,严格按照职工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把职工收入的高低同设计单位工作的好坏、收益多少和个人贡献的大小联系起来,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按分计奖、定额计件、集体包干、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设计单位有权在额度范围内直接发放奖金,报主管部门备案。奖金不搞平均分配,拉大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定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今后凡搞平均分配奖金,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停止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设计单位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分配的任务,而无工作期间不发奖金,3—6个月扣发工资20%,6个月以上只发工资的70%。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只获季度平均奖,如年终结算全面完成主管部门的任务,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奖金600元,副院长、总工程师奖金500元;如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主管部门可考虑增加奖金,这部分奖金来源由主管部门支付。如单位年终发生亏损,次年逐月扣发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工资10%。如果连续两年以上发生亏损,院长就地免职或辞职。
六、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设计单位采取低收费的情况下,设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
七、财务管理
单位自行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出租、转让闲置的一般设备,所得收入必须用于设计装备的更新。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外汇分成,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或克扣。单位对各类留用基金,按照使用规定,有支配自主权。
八、其 它
设计单位在试行本规定的同时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计字(83)第579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