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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时间:2024-06-17 10:5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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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劳动部办公厅



10.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如果已经改按精减、退职处理的,应按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其中情况比较特殊,如现家居城市没有生活来源的,可由原单位另行安置工作。上述人员在重新安置工作以后
,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不予补发,因此引起生活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1965年2月15日

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1990年2月12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杜绝以车谋私现象,推动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以车谋私”,主要指铁路单位或个人,凭借职权或通过其他关系和手段,以车皮营私牟利的行为。
第3条 铁路单位和职工都要以大局为重,把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以车皮营私牟利。 (一)严禁审批要车计划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直接或间接索要和接受货主钱物。 (二)不许铁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倒卖或代他人办理要车计划,不许各级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影响,干扰要车计划审批工作。
(三)严禁将通过限制口的计划内外车皮计划违反有关规定分配给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公司。
第4条 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审批要车计划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审批要车计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严禁擅自越权审批计划外要车。
(三)坚持集体审批领导负责制度,由主管运输领导同志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手续和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计划外要车。
(四)增强要车计划审批透明度,按时把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在必要范围内公布,接受路内外监督。
(五)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有责任心又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运输计划审批工作,并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计划外车皮计划审批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5条 车站和车站职工不得利用组织进货、报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调车、调整货位、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职权,刁难货主,索要和接受钱物。
第6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视完成运输任务为应尽职责,不得接受和私分地方部门、厂矿企业及其他货主或路内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7条 铁路不论运输主业单位还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严守法规,做到利国便民。
(一)延伸服务的经营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地方工商、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不得乱涨价、滥收费。
(二)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延伸服务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代办车皮计划。开展承运前交付后全过程服务的,可以替货主代递要车计划表,但不列为经营项目,不计收费用。
第8条 不准铁路任何单位以提供车皮为条件与路外企业搞联营。尚未脱钩的要坚决脱钩;订有协议的要立即中止。
第9条 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自备车问题的若干规定》(铁体法〔1989〕151号文件),不许铁路单位经营加价收费的自备车。
第10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天河建设区土地规划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天河建设区土地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搞好天河建设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二、天河建设区的规划范围为:南至黄博大道、北至广深铁路、西至广州大道、东至猎德涌,总面积约5.2平方公里。
三、天河建设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除市政府已明确保留的用地以及经市规划局批准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外,其余未征用的土地,由市规划局分期划拨给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由该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全面综合开发。其他单位,不再办理拨地手续。


四、有关单位在建设区范围内的保留用地或已征用的土地,只限于本单位自用,不准出租、出卖、转让;如确需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兴建房屋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违者,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五、有关单位在建设区范围内的保留用地,或在已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或对原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等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天河建设区的规划布局,其建设方案及单位设计,须先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并出具证明后,市规划部门才予以办理报建手续。
六、天河建设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由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统一配套建设。凡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后在建设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须按建筑面积分摊配套建设费用;在建设区边沿的建设项目,如需使用建设区的供电、供水、排水、下水道
、电讯设备,以及其他管道等配套设施的,也应按建筑面积分摊配套建设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城乡建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天河建设区的配套费用,由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收取,并开付收费凭证。建设单位凭收费证明办理报建。未交纳配套费用的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广州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及市政管理局不予办理通电、通水接驳排污管道。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