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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建设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王艳芬

时间:2024-05-19 01:0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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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建设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景县检察院 王艳芬

论文摘要: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并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要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提几点建议。?
一、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不能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具有自身明确的职权边界,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建设时,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创新参与机制而应该利用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对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的范围及任务较之以往也更加宽广、繁重。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能盲目性的参与,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治安等执法现状和社会实情,因地制宜,创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三)执法办案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手段和途径,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
展大局。
(四)强化服务原则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键是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立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十项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职务犯罪高发现象,结合办案,采取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等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通过预防咨询,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加强廉政建设,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建设”的预防原则,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在繁华街市宣传咨询、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法,为社会各界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事项的咨询,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国土、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领域,帮助他们详细了解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
(二)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
检察建议的适用灵活、快捷,可以柔化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的关系,更易为对方所接纳,实践证明,各行业各单位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检察建议极少产生抵触心,对检察机关治病救人的工作方式给予了充分的配合,因而在实践中开展得较为广泛,对于预防新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管理能起到重要作用。检察建议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找准症结,确保内容的针对性。要针对被建议单位在机制、管理上存在的隐患及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对其存在的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危害和后果,阐明观点,说理有据,结合被建议对象的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使建议更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二是要跟踪监督,强化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预防部门要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对已经提出整改措施的单位,跟踪了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观察其实效。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三)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一要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刻认识用刑事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犯罪以及侵犯农民工、农村留守老弱妇幼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二要积极查办和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管理环境。严肃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涉及民生和“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解决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三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巩固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努力形成促进社会管理的合力。
(四)通过机制创新,拓宽保障群众权益渠道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要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从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出发,完善受理、分流、办理、答复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深化涉检信访排查、积案化解、涉检信访终结工作等制度体系。坚持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中层干部轮流接访、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等制度,使群众诉求及时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拟决定事项,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能力。三要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定期挂牌接访,特殊情况预约接访,重大情况巡回接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苗头,把问题处理在基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通过接访发现和寻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近距离地感知群众所盼所求,使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思路、出台的办法更加符合实际和贴近群众,有效减少决策不当,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从提高群众法律认知出发,采取公开听证、联合释法、心理疏导等方式,切实把释法说理纳入案件办理、接待群众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中,使办理案件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宣讲法律的过程,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接受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要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培训,学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让群众释怀,化解心结,促进和谐。


参考文献:1. 乔汉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摘自检察日报
2.陈密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除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关和军事单位及外国使馆管理的以外,均须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按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和各部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房管部门和市政公用等设施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护管理
第五条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时需要,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
(2)保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3)内部设备设施完好,安装的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4)内部无渗漏水、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
(5)防火、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
(6)内部整洁,出入口畅通。
第七条 人防工程按下列分工维护管理∶
(1)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工程和居民区的单建工程)由区、县、街道人防办公室统一组织维护,或将公共工程分段分配给就近单位(含中央、国务院直属机关)包干维护,所需劳力按国务院国发〔1982〕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动员城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按
城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掌握,企业抽调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出劳动力有困难的单位,可出资委托人防部门代为组织工力维护,维护管理所需的材料,由区、县人防办公室统筹安排。
(2)单位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统管的防空地下室(含随其修建的连接通道),由房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4)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所在的街道或县人防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登记,机密工程可直接向市人防办公室办理登记。
已登记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检查,填写《人防工程登记表》,编制和标写工程编号。
第九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申请验收和登记(机密工程向市人防办公室申请验收和登记),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按市人防办公室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暂行)》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填写《人防工程登记表》、编制与标写工程编号;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建设银行不予结清工程款,限期由施工单位修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方准予登记,未经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验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接收的,由该接收单位按质量要求承担修缮责任。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后至本细则颁布前竣工的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验收,由建设单位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参照新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申请补办验收手续。
第十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负责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竣工档案,报街道人防办公室一式两份或县人防办公室一份(机密工程直接报市人防办公室一份)∶
(1)标有人防工程位置的1∶500(郊区可用1∶2000)地形图或不小于1∶500的总平面图;
(2)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和剖面图;
(3)人防工程的风、水、电、暖等设备平面图;
(4)防空地下室的上层建筑的设备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和地面建筑立面图;


(5)掘开式、地道式和坑道式人防工程,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编制的竣工图。
第十一条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应于汛期前后,对人防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须立即向人防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本细则和各项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机密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 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位置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妥善保管工程技术档案。机密工程,不得向外部人员开放。参观人防工程,须经人防部门同意。外宾参观人防工程,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7〕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 墒腥朔腊旃液褪姓馐掳旃野才拧? 平时不使用的人防工程,出入口的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应该上锁;没有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的,必须设置管理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无关人员擅自进入。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不得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和通气孔。
(2)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除按各该工程的审批程序分别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外,应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在各区的,须商得当地街道人防办公室同意,报区人防办公室
批准;在各县的,报县人防办公室批准;隶属市级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区、县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经批准施工的,应由建设部门采取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3)除经区、县以上人防办公室批准的专用工程外,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不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改造时,应由改造单位提出工程改造设计报人防部门批准。在各区的,经当地街道人防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在各县的,报县人防办公室批准;隶属市级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区、县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防办公室批
准。
(5)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时,应由拆除单位提出申请报人防部门批准。在各区的,经当地街道人防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在各县的,报县人防办公室批准;隶属市级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区、县人防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
拆除四级和四级以上人防工程或三百平方米以上(含三百平米)的五级人防工程,一律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按工程的原防护等级和使用面积补建。拆除使用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下(不含三十平方米),防护能力不够五级的工程和拟报废的人防工程,经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补建。按国家规定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作为
拆除当地人防工程的补建面积,并归补建单位管理作用。拆除人防干支线,补建时必须将干支线接能,补建的人防工程,除防空地下室外,仍归原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不能按规定等级如数补建的,应该赔偿。赔偿费统一交区,县人防办公室。工程赔偿费标准,由市人防办公室根据工程造价
统一制定。


拆除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益的人防工程时,应由拆除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解决经济损失和职工的安置问题。
第十六条 必须防止上下水管道和煤气管线等向人防工程内渗漏水、气。发生渗漏水、气时,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修复。
第十七条 非人为造成的人防工程损坏,危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设施安全,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设施损坏,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时,应由各自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抢修。

第四章 平战结合
第十八条 凡属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尽量利用起来,为生产、生活服务。
第十九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保证做到一旦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要加强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工程的防护能力;要有防火安全措施和保健措施,具备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条 有使用条件而闲置不用的人防工程,在人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意见一年后,仍不安排使用的,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与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协商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报街道或县人防办公室登记备案。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在各区的,须向当地街道人防办公室申报(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工程应携带《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经审查同意后,报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在各县的
,报县人防办公室批准。批准后发给《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开办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凭《人防工程使用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本细则颁布前已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申请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房管部门统管的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须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根据租金标准按时交纳租金。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专用于人防工程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人防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向使用人防工程有经济收入的单位收取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按市人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防办公室给以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造成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不执行各项审批程序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的,由街道或县人防办公室代行补办登记手续,并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两角的罚款。
(2)本细则颁布后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时,不按第九条规定申请验收的,或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后建成的人防工程,未补办验收手续的,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有权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单位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角的罚款。经人防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人防工程,责令建设单位负责整修。不修的,每六个月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直至合格为止。
(3)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按第十条规定报工程技术档案的,每六个月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角的罚款,直至报送档案为止。
(4)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向社会开放,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使用登记的,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损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1)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便溺,或堵塞出入口、通气孔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下,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清除。
(2)未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自发现之日起,按该工程的防护单元计算使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角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3)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影响防护性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按损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4)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补建或赔偿,并处以应交赔偿费的百分之三百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不需补建的人防工程,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5)其他工程施工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防工程安全,并按被危及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破坏人防工程的,责令限期修复,处以按修复费用的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细则的罚款,由街道或县人防办分室填发《罚款通知书》,通知被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向区、县人防办公室交纳。
罚款支出,企业单位从企业留利或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或基建投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或自存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不得由单位报销。
罚款汇交市人防办公室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上一级人防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即按原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市政府京政发〔1981〕34号文件转发的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几项规定的报告》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三日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1〕35号文件转发的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保护人民
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号

2003-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对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所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以下简称共享设备),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购。目前暂定以下厂家为供应商: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禾电子信息公司、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没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地区,由税务部门为小型企业进行集中开票,所需共享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配发。
对于采纳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其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也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培训费,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纳税人收取专用发票开票费。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述培训费、开票费、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并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省的分公司商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费和对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的标准。
三、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的各项具体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关于完善工作
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税务端软件,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网络版防伪税控税务端软件,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因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和发售系统分开而需配备发售系统专用设备的工作,于3月底完成。
红字专用发票稽核软件,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完善涉嫌违规发票查处流程有关软件及监控台软件,7月份安装调试,8月1日起全国推行。
(二)关于拓展工作
发票内部管理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系统等4个软件,于4月1日至5月15日进行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另外,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时间进度,各地要及时将红字专用发票稽核业务需求以及新拓展软件的业务需求和接口业务需求书面移交稽查局,从而使协查系统同步做好各项工作。
(三)为保证时间进度,总局计划培训地市一级的师资,对地市级以下税务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关于总局举行培训的时间,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企业采集增值税抵扣联电子信息税务端软件的培训工作预计在3月进行,其他软件的培训在4月份进行。
四、要认真做好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的环境准备工作。按照总局一体化要求,所有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系统均采用三层体系结构,数据统一集中到地市,数据库服务器使用金税工程现有稽核协查数据库服务器,每个省局和每个地市新增加一台pc服务器安装weblogic应用服务器软件。pc服务器硬件及相应的操作系统和应用服务器软件由总局统一采购配备,计划在今年4月份到货安装。在推行完善和拓展软件之前,各地要及时改进和完善网络以及客户端微机等系统环境条件,以满足实际运行中的需要。此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上认证系统,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省一级的互联网web网站,不满足要求的要尽快扩容,没有的要尽快建设,在4月底前完成。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后,将增加一些新的操作岗位,这些岗位都要配备相应的微机,由各地自行解决,按照每个子系统的推行时间和要求配备。请各地在今年预算中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金税工程二期拓展。
五、各地技术部门在继续作好以上技术支持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解决运行故障。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填写重大问题报告,统一报总局技术支持中心。
(二)金税工程二期统一软件的版本维护。软件的升级必须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没有总局的许可,各地不得擅自升级软件,以免造成软件版本不一致,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确保网络畅通。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后,应用系统将全部上网运行,各地一定要确保网络畅通,遇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四)继续做好数据处理工作。今年,新推行的应用系统比较多,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将更繁重,数据库的维护、备份等任务十分重要;有关应用系统全部进行网络化运行后,系统管理员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数据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安全运行。
六、要进一步加强协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尽快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问题,各省局稽查部门内部要设置专门的协查机构,配备适当数量人员,地市级局的稽查部门内部也酌情考虑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专门协查人员,并要保持协查专业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七、要认真搞好廉政建设。金税工程建设,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财、物的分配,将涉及到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的合作,将涉及到纳税人购买通用设备等问题,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遵守总局制定的有关廉政纪律,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廉政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