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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李宁

时间:2024-07-07 16:0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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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景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纪实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张海鹏

景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加大预防力度,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注重预防实效,为该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该院按照上级院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要求,积极创新,深入开展“惩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宣传活动。先后深入全县13个乡镇,10余个县直机关开展“惩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出动宣传车2台,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方式,并积极创新,通过县移动公司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发送廉政短信2000余条,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等30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80余人次。
二、加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预防。
针对近年来破坏土地资源比较严重的情况,积极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研究,并联合签发了《景县人民检察院 景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县国有土地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加强对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惩治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税务形象,促进税务系统预防廉政建设,该院从2008年开始,每年深入县国税局、地税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6次,让广大税务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税的职业意识,在预防职务犯罪上绷紧一根弦,真正做到权为纳税人所用、情为纳税人所系、利为纳税人所谋,增强预防职务犯罪能力,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国企干部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该院深入景县移动公司、景县联通公司、景县三信有限公司,通过开展“检企共建”活动,积极参与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依法经营,积极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困扰企业发展的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指导、督促企业排查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通过举办讲座,增强了员工廉洁勤政服务意识,树立了“干事、干净”的廉政理念。 
五、检察长深入卫生局现场互动搞预防。
在景县卫生系统警示教育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景县检察院检察长金涛同志为全县卫生系统70余名干部职工举办了一场以“把握自己、走好人生之路”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同时现场互动,为参会人员就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对卫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深入乡镇政府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成常态。
该院预防科干警多次深入全县13个乡镇深入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4月26日,景县检察院预防科科长王辉应安陵镇党委政府的邀请,为该镇农村基层干部,上了一堂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办同志结合近年来该院所查办的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态势、主要手段,并结合实际提出了预防措施。王辉就如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群众的贴心人、怎样做好一名清清白白的好干部,与基层干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警示教育课得到了该镇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与会人员纷纷表示,一定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远离职务犯罪。同时,该院提出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法制观念、强化自律意识的意见和建议,向各个乡镇政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大会成常态化。
七、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环节进行预防。
紧紧抓住权、钱、人这三个环节,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实际出发,深入进行研究和剖析,掌握规律,研究对策,积极推动党委统一领导,覆盖社会各方面、上下联动的社会化预防网络体系。几年来与工商、税务、交通、金融、卫生、教育、城建等部门建立联席制度,为有效地预防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职务犯罪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编制全区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各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实施;
(三)对各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节水型城市标准的制定和评审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组织交流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七条 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负责本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
(二)制定本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编制用水定额;
(三)负责节水规划、计划和用水定额的实施、考核及检查;
(四)开发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普及节水型设备及器具;
(五)负责节水型单位标准的制定和评审工作;
(六)管理本城市规划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 用水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统筹规划、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供水企业能力制定城市用水计划,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供水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作为计划用水的依据。
基建施工、环卫绿化、市政工程及其它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不得乱取滥用。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和生活用水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报当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用水单位逾期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参照同类型用户历年最低用水量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制定该用户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纳入城市计划用水管理。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各城市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所在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节约用水设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积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水源井和取水设施,取水单位应在水源出口安装计量水表,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的水量纳入供水计划指标。
各用水单位均须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
第十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宅未安装计量水表的,应限期安装。
第十八条 各城市应重视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水平。
第十九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提高供水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把节约用水作为综合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统一节约用水计算方法,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并责令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执行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由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部分的加价水费,按现行自来水价格计算。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部分的加价水费,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当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罚款,从税后留利、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或当年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用水量,并按每户100元处以罚款;
(二)对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耗水量大、浪费严重的单位,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逾期未完成的,限制用水量,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用水设施,或节水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限制用水量,逾期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有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等浪费用水的用户,限期治理,并现场测定小时流量,核定月用水量。对拒不治理或经治理仍无改变的,按现行水费加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节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16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2001)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于去年上半年批准并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期又布置了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工作。截止到去年11月上旬,各地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备选学校共235所,在专家组初审、抽查和复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市交通学校等216所中等职业学校为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现予公布。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一、中等专业学校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商贸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
天津市工业学校 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
河北省: 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张家口市农业机械工程学校
廊坊市卫生学校 石油物探学校
山西省: 山西省物资学校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辽宁省: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营口市中等专业学校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沈阳市纺织轻工业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 长春市财政学校
延边林业学校 吉林市财经学校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北安农业学校 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戏曲学校 上海市舞蹈学校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江苏省: 常州铁路机械学校 常州会计学校
淮阴财经学校 盐城商业学校
苏州商业学校 淮阴供销学校
淮阴农业学校 江苏省食品学校
浙江省: 浙江艺术学校 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杭州市陈经伦体育学校 浙江贸易学校
江西省: 江西省卫生学校 宜春地区卫生学校
南昌铁路卫生学校
山东省: 山东省法律学校 济南纺织工业学校
山东省轻工业学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商业学校 山东省建材工业学校
烟台艺术学校 聊城贸易学校
泰安机电工程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电子工业学校
郑州市卫生学校 郑州市财税学校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农业机械学校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 长江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电子工业学校
湖北省艺术学校 湖北省交通学校
湖北省纺织服装工业学校 湖北省孝感市工业学校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湖北航天工业学校
湖北省城市建设学校 湖北省咸宁财税会计学校
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 湖北省林业学校
湖北省中医药学校
广东省: 东莞理工学校 新兴中药学校
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财贸学校
广州市建筑工程学校 茂名市建设中专学校
广东省水产学校 广东司法学校
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贸易经济学校 广西银行学校
海南省: 海南省农业学校 海南省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航天工业学校 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
四川省凉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成都市工业学校 四川省绵阳医药学校
四川省卫生学校 四川省内江经济技术学校

四川省水产学校
贵州省: 贵州省财政学校 遵义财贸学校
贵州省第二轻工业学校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遵义卫生学校
黔东南州卫生学校 贵州省林业学校
云南省: 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红河州卫生学校
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陕西省: 陕西省邮电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平凉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 甘肃省商业学校
定西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煤炭工业学校
青海省: 青海省卫生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电力工业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卫生学校 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二、职业高级中学
河北省: 临城县职教中心 乐亭县职教中心
山西省: 长治市太行职业中专学校 吕梁地区职业中专学校
霍州市职业中专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阿荣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辽宁省: 阜新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吉林省: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江苏省: 南京中华职业教育中心 江浦县职业教育中心
锡山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职业教育中心
泰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
铜山县工业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大丰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海门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省: 杭州中策职业高级中学 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
余杭市临平职业高级中学 萧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慈溪市职业高级中学 鄞县职业高级中学
余姚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奉化市大桥职业技术学校
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温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平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
绍兴县职业教育中心 诸暨市实验职业中学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昌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嘉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海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嘉善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湖州市交通职业高级中学
湖州市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金华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金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义乌市城镇职业技术学校
东阳市技术学校 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缙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徽省: 贵池市职业教育中心 毫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
蚌埠市职业教育中心
江西省: 泰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南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寿光市第二职业中专 沂水县职教中心
兖州市职业中专 新泰市职业中专
莒南县职教中心
河南省: 平顶山煤业集团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洛阳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濮阳县职业技术学校 荥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内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潢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项城市中等职业学校
湖北省: 赤壁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襄阳县高级职业中学
湖北省浠水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麻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鄂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石首市职业高中
湖南省: 浏阳市职业中专 岳阳县职业中专
广东省: 新会市机电成人中专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花都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东莞市厚街专业技术学校
开平市吴汉良理工学校 顺德市容桂镇胡锦超职业中学
清远市清城区职业中学 新兴理工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省邻水县职业中学 四川省南溪县职业中学
贵州省: 桐梓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云南省: 宣威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思茅市职业教育中心
陕西省: 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甘肃省: 西峰市陇东职业中专学校 兰州市文科职业学校
静宁县职教中心学校 成县职业中专学校
庆阳县职业中专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