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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纠纷应对/商家泉

时间:2024-07-12 10:3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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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纠纷应对策略

商家泉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发展更需与知识产权整体制度完善、保护相结合

  企业的品牌创立、商业秘密、企业的技术创新、引进过程和引进后的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引进的国内独一无二的技术、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引进后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1)国内商标申请与国外商标申请相结合;(2)外观专利申请和版权申请相结合;(3)商标申请和版权申请相结合;(4)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规定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相结合;(5)国内侵权查处、诉讼与海关查处相结合。
  企业高层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如果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知识产权在有些情况下,是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据个例子,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起诉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千万商标赔偿纠纷。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使用“红河”商标,在93年左右向当地工商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红河”商标,但被当地工商局以县级以上地名不能注册为由驳回,但商标却一直使用。1997年6月7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红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三年后,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将“红河”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备案,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但济南红河经营部从未实际使用红河商标。之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红河”为县级以上地名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红河”商标,最终商评委以“红河”除地名外还有其他含义为由,没有撤销红河商标。随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在各超市的红河啤酒被各地工商部门责令下架停止销售。云南红河光明公司未经论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红”商标,但被异议驳回。期间一直没有停止使用“红河红”商标。2002年3月2日济南红河经营部与山东泰和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山东泰和公司在啤酒商品上独家使用“红河”商标,许可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商标使用费为90万元。 2004年3月19日,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以销售商郑容娟、云南红河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原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红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红”啤酒,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红河公司生产销售“红河红”啤酒的行为侵犯了济南红河经营部的“红河”商标专用权,判决云南红河公司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并在《中国证券报》上向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经营部赔礼道歉。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中云南红河的损失关键不是赔偿1000,而是要变更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需要重新创立品牌,进行大规模广告、市场宣传。

二、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几种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经侦大队
(1)商标案件: 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 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边境解释:),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比如,企业先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带领公证处人员购买侵权产品、到侵权厂家进行商业洽谈,取得部分证据。然后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工商查处、查封侵权产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另外,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对工商人员无法强行搜查时,由公安人员申请搜查令,在某些时间、对特定区域予以查处。
  目前打假难度不断增大。造假厂家不断在被打击中创新,原来是生产假货后堆放在厂房内,后来工商一查即封,无法转移,后来就产、存分离,设立一个生产基地、在其他地方租赁一个库房,后来发展到生产、库存跨县、跨市分离。而现在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订单销售,即产即装,即装即走。先由订购单位发送订单,生产厂家根据订单数量生产,晚上生产、晚上装货,装完一车走一车,取消库房,当律师事务所安排在工商内的线人通知外面,到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早已清理干净,没有证据,给执法查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应对方法也不断创新,由对生产厂家的突击检查,到其货物外运必经路段的设卡、设伏,由简单对货物的简单查封到对财物电脑、会计记帐凭证的查封,现在更是发展到侵权厂家委托印刷侵权商标的印刷设计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核实总共委托的商标件数,从而对侵权产品的数量予以落实。

三、知识产权保护中证据应对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
1、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其能否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进行认定。
(1)著作权侵权诉讼:著作权(台湾版权)案件中,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2)商标侵权纠纷: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3)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方提交有关的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权利已经撤销、无效或转让等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4)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向法院提供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定价策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敬业禁止协议等。
  举个案例。浙江省某化工有限公司技术经理朱某、销售经理李某,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一次出差,两人认为某技术产品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合伙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7年夏,朱某与李某先后辞职,由李某提供资金、朱某提供技术,两人合作申请工商局登记注册一公司进行生产,利用原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并将原单位部分大客户客户挖走。后被原单位在展会和招标现场发现,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8年4月20日将两人抓获归案。两人行为使原单位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另查明,原单位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某、李某赔偿了原单位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化工公司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具有实用性,并能给公司带来利益,且已被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应系商业秘密。被告人李某、朱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几十万元 。
  本案的关键是,技术所有者浙江某公司与员工签署了技术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否则案件可能不是这个结果。
2、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起来,这些法律条文似乎都是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仔细推敲,这些规定都应属于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专为知识产权诉讼中某种举证不能时,当事人应当负担一定民事责任而作的特殊规定。对上述这类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1)、专利侵权中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好证据公开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上。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这类专利侵权案件是要由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被告的法定举证义务,应当严格执行。专利法如此规定,是由于是否使用某种方法专利的证据很难提供,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新产品与专利产品一样,举证责任就发生倒置,由被告证明其生产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方法专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让原告接触被告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以致出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使得证据质证与保护被告商业秘密的关系失衡了,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因此落空。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未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事实上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对于主动解除或者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可以认定为不构成重婚罪;已经登记结婚的但还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者仍然存在,此时双方或者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在实践中,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因社会动荡被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而重婚的;被拐卖而再婚的;因配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等,由于是受客观条件所迫,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是有配偶的双方之间或者有配偶一方与无配偶一方之间暗中自愿发生性交行为。通奸是一种不道德的违法婚姻法的行为,要与重婚罪严格加以区分。非法同居是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在一起公开生活。非法同居有的表现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有的表现为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姘居。这两种非法同居如果发生在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都与重婚罪有明显的区别。如果发生在有配偶又与他人姘居,而且自己配偶还同意的情况下,则易与重婚罪混淆,应当注意加以区别。但对长期姘居或者公开姘居,社会影响恶劣,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应予重婚罪论处。所谓非法事实婚姻关系,即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公开非法同居生活的婚姻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但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以重婚罪处罚。


三、如何认定重婚罪的共同犯罪


重婚罪通常属于共同犯罪且属于必要犯罪。所谓必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二人以上构成的犯罪形态。重婚罪具有对合犯的性质。所谓对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在主体上一般限于二人之间,在行为人上相互对应,或者完全一致。但是,重婚罪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必要共犯,或者说理论上的必要共犯。在特殊条件下,即一方行为人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时,因为欠缺犯罪故意而不负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只能是重婚者本人。


四、对重婚罪如何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发〔2006〕82号




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鼓励生物质能的发展,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因采用原料热值较低,其消耗热量中常规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热值换算可不超过总消耗量的20%。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否则不得按照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热值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半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审批文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具体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一)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及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大中城市建成区、规划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做好污染预防和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应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结合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发展现状,明确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高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物质发电 环评 通知

  抄 送: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厂址选择

  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

  (2)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2、技术和装备

  (1)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置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消耗热量中常规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热值换算可不超过总消耗量的20%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常规燃料。

  (2)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污染物控制

  (1)燃烧设备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焚烧炉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NOX、二噁英、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预留脱氮条件;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2)酸碱废水、冷却水排污水及其它工业排水处理处置是否可行;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能否确保垃圾渗滤液全部焚烧,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发生故障产生事故排放,是否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

  (3)工程应设置相应的磁选设备,对金属进行分离并进行回收;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贮存、处置,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进行贮存、处置。

  4、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贮存

  垃圾来源、供应量落实、可靠;运输路线合理,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的滴漏措施;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底部及四壁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采取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另外,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进行处理。

  5、卫生防护距离

  按照产生的HCl等酸性气体及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并确定卫生防护距离。

  6、环境风险

  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根据工程与环境特点,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污染物总量控制

  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须提出区域平衡方案,明确总量指标来源,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8、用水

  垃圾发电项目用水要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区生物质发电项应采取空冷方式)。

  二、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类项目

  1、农林生物质的范围

  农林生物质的种类包括农作物的秸秆、壳、根,木屑、树枝、树皮、边角木料,甘蔗渣等。

  2、厂址选择

  (1)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生物质资源分布情况和合理运输半径,进行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类项目发展规划。

  (2)厂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原则上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以及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项目。

  2、技术和装备

  (1)锅炉必须以农林生物质为燃料,不应与煤、矸石或其它矿物燃料混烧。

  (2)采用国外成熟技术和装备,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设施。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选择12MW及以上机组规模。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标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其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的厂界排放限值,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如环境空气二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二级标准限值。

  掺烧常规燃料(如煤炭),其煤堆场煤尘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其单位法定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污染物控制

  采取的烟气治理措施,能确保烟尘等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

  配备贮灰渣装置或设施,配套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做到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5、恶臭卫生防护距离

  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6、原料的来源、收集、运输和贮存

  落实稳定的农林生物质来源,配套合理的秸秆收集、运输、贮存、调度和管理体系;原料场须采取可行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7、用水

  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项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区生物质发电项应采取空冷方式)。

  8、环境风险

  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根据项目特点及环境特点,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类项目

  1、厂址选择

  用地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避开城市上风向、村庄等敏感目标。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

  2、技术和装备

    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设施,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措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台出力65t/h以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标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其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的厂界排放限值,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如环境空气二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二级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污染物控制

  采取的垃圾填埋气和沼气预处理及烟气治理措施,要确保烟尘等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锅炉的燃烧系统应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

  5、恶臭卫生防护距离

  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6、环境风险

  是否设置环境风险影响及对策章节,并根据项目特点及环境特点,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用水

  垃圾发电项目用水须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区生物质发电项应采取空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