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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石安洲

时间:2024-07-22 08:4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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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
从内涵上讲,毒品原植物是指含麻醉性生物碱较高的植物;从外延上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原植物主要包括罂粟、大麻、古柯、咔特树、仙人球毒碱、麦角菌等。国际禁毒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予以管制的主要是罂粟、大麻和古柯三种。由于罂粟、大麻、古柯在植物学中分别代表着多种同类的植物,而这些不同种的植物虽然名称相同,但其麻醉性物质的含量却有很大差异。例如罂粟就有50多种,其中可提取吗啡类毒品的主要是鸦片罂粟一种,其他多为观赏植物。因此,确定某种植物是不是毒品原植物,必须把内涵和外延两个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而且更应注重内涵标准。只有能够从中提炼出一定量的毒品来,才能称作毒品原植物;如果不能提炼出毒品,就算名称里有“罂粟”、“大麻”等字样,也不能认定为毒品原植物。根据有关国际禁毒公约的规定,作为毒品原植物的罂粟是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大麻是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古柯是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我国新刑法只笼统规定“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没有指明这些植物所代表的具体种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对某些植物(含有微量鸦片)能否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的问题。
江西、湖北两省法院在认定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原植物上的分歧,恰恰证实了这一点。2002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件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农妇岳某种植了13830株冰岛罂粟花,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冰岛罂粟花属于毒品原植物,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在与此相关的另一起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冰岛罂粟花不是毒品,而是园林观赏植物,可作花卉种植。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两地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究其原因,在于两地司法机关认定毒品原植物的标准不统一。鉴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一个较新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理论上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毒品原植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实践中统一执行。

(二)毒品原植物的种类
1.罂粟:为二年生的草本植物,原产于印度、古波斯等地,最适合在温暖而潮湿的条件下生长。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具有种植罂粟的土壤和气候条件。罂粟花开茎顶,美若薄绢,艳丽夺目,果实形状如罂(长圆形罐状),子如粟米,如以“罂粟”为名。鸦片从果实中提取。去汁去籽后的罂粟壳,其吗啡含量虽仅有0.02%—0.05%,但长期食用仍可成瘾,也属于毒品。
罂粟果实中有乳汁,割取干燥后就是“鸦片”。它含有10% 的吗啡等生物碱,能解除平滑肌特别是血管平滑肌的痉挛,并能抑制心肌,主要用于心绞痛、动脉栓塞等症。但长期应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成为民间常说的“鸦片鬼”。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送命。所以,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植。鸦片可提取吗啡(5.6%~12.83%)、可待因(0.63%~2.13%)、罂粟碱等20多种生物碱,可制麻醉药。将未成熟的罂粟果割出一道道的刀口,果中浆汁渗出,并凝结成为一种棕色或黑褐色的粘稠物,这就是生鸦片。呈褐色至黑色膏状块,味苦、有毒,并具有特殊的臭味。经加工成鸦片,褐色膏状,软硬如橡皮泥。

图1:罂粟原植物

图2:罂粟壳及种子
2.古柯:别名高卡。为古柯科,古柯属。原产南美洲的哥伦比亚中部地区、秘鲁、巴西、印度尼西亚、印度、马来西亚亦有种植。我国早在台湾省的台北及嘉义有引种。目前在海南岛、云南西双版纳已有栽种。古柯根深叶茂, 最适合在温暖而潮湿的条件下生长,再生能力强。其幼株约一年半即成熟,每年可采叶3—6次,并能连续采摘30—40年。早在1200年前,当地的印地安人已发现它对人体产生特殊的刺激作用,咀嚼古柯叶逐渐成为宗教活动的必要仪式,在作战时,更能使士兵消除疲劳投入战斗。
古柯是一种很重要的药用植物,古柯碱(可卡因)就是其叶中的一种植物碱。1858年尼曼(Niemann)提出了古柯碱(可卡因)。1878~1879年俄国的安利泼(B.K.AHpen)首次进行大规模研究,并确定其麻醉性质。1884年维也纳的眼科专家柯勒(CarlKoller)也发现此作用,并将其用于眼科手术,以后不久广泛使用于一般外科手术,成为用途极广的药物。发现古柯碱(可卡因)的局部麻醉作用是药物发现史的重要部分。
古柯碱(可卡因)是从古柯树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作用强,也是一种局部麻醉剂,它对人体有两种作用:第一是能阻断神经传导,产生局部麻醉作用,对眼、鼻、喉粘膜神经的效果尤其明显,因此在早期曾被广泛用于眼、鼻、喉等五官的外科手术中作为麻醉剂。但由于可卡因盐酸盐的不稳定性,表面局部麻醉会引起角膜混浊,因此现在临床上已经用新的、毒副作用更小的麻醉药取代了可卡因;第二可卡因通过加强人体内化学物质的活性刺激大脑皮层兴奋中枢神经,并继而兴奋延髓和脊髓,表现为情绪高涨、思维活跃、好动、健谈,能较长时间地从事紧张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甚至胜任繁重的、平时不能承担的工作。尤其危险的是服用可卡因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可卡因能使呼吸加深、加快,换气量增大,同时心率也加快,心脏收缩力加强,血管平滑肌松弛,对肺血管、冠状动脉等全身血管都有程度不同的扩张作用,对支气管平滑肌、胆道和胃肠平滑肌也有一定的舒张效应。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导致精神障碍,也称可卡因精神病。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暴力或攻击行为。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可卡因后突然停药,可出现抑郁、焦虑、失望、易激惹、疲惫、失眠、厌食。长期吸食者多营养不良,体重下降。
鸦片及大麻系列毒品均属于麻醉、抑制剂类(其中鸦片类毒品表现形式为先兴奋后抑制,大麻类毒品大剂量使用时有致幻作用),吸食或注射后能麻醉神经、松弛肌肉,使人委靡不振、欲醒不能。而古柯、可卡因类毒品则属于兴奋剂,进入人体后能使脉搏、心率加快,血压及体温升高,精神亢奋。


图3:古柯
3.大麻:又称火麻、胡麻,属荨麻目大麻科植物。大麻属只有大麻一个种,但种下有变种。一般作为毒品使用的是大麻的一个变种,叫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 Var Indica)。原产于亚洲中部, 是印度生长的一种草本植物,从中可以制取麻醉毒品,具有止痛、抗痉挛与松弛肌肉等作用。印度大麻在花和叶子上制造一种树脂样物质,其活性成分主要是各种大麻酚类,以四氢大麻酚(THC)为主。吸食大麻的形式主要有:(1)把大麻的花、叶和细小的茎枝进行加工后吸食;(2)吸食从大麻中提取的大麻脂;(3)吸食从大麻脂中提取的大麻油,大麻油的颜色为琥珀色、深绿色、棕色或黑色浓稠液体。吸毒者只要吸上4-5口,就会飘飘然起来。发出的气味芳香,也有一点稍使人作呕吐的感觉。吸后与海洛因一样,可出现舒畅、轻松的感觉、成瘾后,能使人失去记忆,出现幻觉,时而还会促使发生残暴攻击行为。对患有支气管炎与肺部疾患者能加重症状,甚至危及生命。长期吸食大麻可引起精神及身体变化,如情绪烦躁,判断力和记忆力减退,工作能力下降,妄想、幻觉,对光反应迟钝、言语不清和痴呆,免疫力与抵抗力下降,对时间、距离判断失真,控制平衡能力下降等等,对驾车和复杂技术操作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哥伦比亚全国的大麻年产量约9000吨,居世界第一位。墨西哥(年产量6000吨)居世界第二位。正因为种植和加工大麻比较容易,它成了当今西方国家最普及最廉价的“穷人的毒品”。
大麻性味辛麻、温、有毒。中医用于镇痛、消肿、止血。可医治风湿痛、跌打损伤、骨折、外伤出血、吐血、血刃血、便血等。在西方被僧人作用民间除痛治伤的“圣草”。在我国古代,名医华陀将它作为麻醉药品之一,应用于外科手术。以鼠尾草或干草状的形式出现, 也有以树脂形态出现,好似一大块甘草糖或一团金粉。

图4:大麻

二、我国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理的立法情况

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中国禁毒立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严格管制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中国为此颁布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制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3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7、第8条、第9条、第46条、第48条、第57条、第63条、第66条、第81条;《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云南省禁毒条例》第5条、第39条;《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17条。

三、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理

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是整个禁毒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毒治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中国政府始终把禁种毒品原植物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根据《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天目-05”铲毒行动,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提高了禁种铲毒工作水平和发现能力。存在非法种植问题的地区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山区林区组织开展了禁种宣传、航测铲毒和人工踏查,及时发现和铲除零星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依法处理了一批非法种植的违法犯罪分子,禁种铲毒工作取得历史最好水平,国内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重庆、内蒙古等地曾经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较为严重地区的面貌出现根本性好转;天津、上海、西藏、海南、青海、宁夏等6个省市区未发现存在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黑龙江大兴安岭、伊春市乌伊岭区、七台河市,甘肃莲花山、四川九寨沟、福建福安市、霞浦县等历史上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继续保持毒品“零种植”的记录。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对“非法”的理解,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众所周知,罂粟、大麻和古柯具有两重性,既可用于医疗,减轻病人痛苦,也可作为毒品被违法滥用,使人成瘾,危害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于可用来提炼这些麻醉性药品的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种植,实行了严格的管制。根据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严格”上:
1.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是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严格审查批准的单位。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毒品原植物的栽种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种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年度种植计划组织生产。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毒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虽经合法批准但违反指令性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侵犯的,正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制。
对“种植行为”的理解,在何谓“种植”的理解上,一种观点认为,种植是指播种、移栽、插苗、施肥、灌溉、收获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可视为种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种植是指以收获为目的的播种、培植(如施肥,锄草等),包括自己播种、培植和自然生长或他人播种由自己培植两种情况 ,。还有观点认为,种植是指从播种到收割等生产过程的种种行为。就是说只要是为种植毒品原植物而播下种子,即使尚未实施管理和收割,也可以认定实施了该行为。但持此观点者同时认为,法律规定“××株以上”应指的是查获时已经成型的罂粟,而不是指只撒下种子尚未出苗的。否则,无法计算种植的数量。故认为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且已经见苗,可以计算数量时,其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只要再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即使无法计算毒品原植物的数量,也可以根据行为人非法播种面积等情况,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量刑 。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对种植行为的基本内涵作了简单界定,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笔者同意前述观点中关于种植行为是指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过程中的任一行为,就可认定该行为人实施了种植行为。由于毒品原植物自身的特殊法律属性,在正确认定种植行为的本质特征方面,可将种植行为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划分成三个时段,即:播种后到出苗前的行为、出苗后到收获前的行为、收获成熟的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这样把握种植行为特征有利于明确其具体含义。首先,处在种植出苗后到毒品原植物成熟前的任何行为均属于非法种植行为。其次,只需把握出苗前的行为及成熟后的收获行为的属性即可认定其行为。

(二)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运输、买卖、储存、使用
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国家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用于麻醉药品生产的药用毒品原植物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该条例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储存也有明确规定,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的专库,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要分别存放。该专库应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专库必须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进行毒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特别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都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决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指出社会上个别人或单位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这种行为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来处理,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未经灭活”的具体含义,是指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进行钴60等放射处理或其它手段处理,如高温蒸煮等。使其不能发芽、生长培养成为毒品,而只能用作标本等其它用途。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附件: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72295141197.doc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附件:



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 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地役权人】记载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簿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簿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

  【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预告登记权利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告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

  【异议登记申请人】记载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记载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查封机关】记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查封时间】记载查封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查封期限】记载查封文件上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查封文件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解除查封时间】记载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达登记机构的日期。

  【登记时间】记载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

  【登记最终审核人员】记载登记机构做出最终审核决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