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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北京市南二环路奥拓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认定/邵军

时间:2024-05-06 02:3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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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北京市南二环路奥拓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北京市南二环路发生了一起奥拓车与行人翻越中间护栏横穿机动车道的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行人死亡。许多媒体对该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高度关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赔偿条款引起了巨大争议。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起媒体强烈关注的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中,“因为奥拓车排量小不能在行驶方向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安全原则,所以负事故同等责任”最值得探讨。
一、道路
北京市南二环路中间铁制护栏分隔了对向的机动车交通流,绿化带分隔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实现了人、车分流。
二、路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北京市二环路上绿化带分隔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禁止行人进入,所以,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是机动车道,行人没有路权,奥拓车拥有在行驶方向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路权。在行人横穿道路时,行人属于“借道通行”,应该让其本道内的车辆(奥拓车)先行。
三、行人的安全义务
本案中行人横穿的地点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所以行人应该在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的位置横穿道路。
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和没有人行横道的地点横穿机动车道,行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必须依法履行“确认安全”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路权的地点,未依法履行“确认安全”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四、奥拓车的安全义务
奥拓车在行驶方向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其法定的义务是:1、遇到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2、遇到后方来车要超越本车时,有让行的义务。
五、法38条不适用奥拓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北京市二环路是全封闭道路,中间护栏分隔了对向的交通流。该路段上有许多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所以,本条不能用于追究奥拓车“安全驾驶义务”的责任。
六、奥拓车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北京市南二环路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由于奥拓车排量小,按照北京市地方法规的规定,不能在行驶方向的最左侧车道内行驶。北京市该规定的出发点应该是要提高该路段中该车道的通行效率。所以奥拓车没有按照规定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这种行为仅仅只是一个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的条款,不会造成与行人横穿的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如果是一个符合排量要求的车辆替换了奥拓车,那么,事故中行人的受伤程度是否更高呢?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奥拓车不应该承担该事故责任。
奥拓车在行驶方向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行为,如果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也只应承担在该车道内,因达不到规定时速,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的事故责任。也就是大排量机动车高速行驶中追尾碰撞奥拓车的事故责任。
七、行人翻越中间护栏横穿道路的事故责任
行人在横穿道路的过程中借机动车道通行,未履行“确保安全”的义务,侵犯了奥拓车的路权,突然间增加了奥拓车行车中的避险义务,才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应该由行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


2004-12-4

发表于2004年12月12日《人民公安报》第499期《交通安全周刊》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 军 13903592043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邮编:044000 13903592043
E-mail:shaojun0818@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8年8月9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两国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奉行中立、不结盟政策,赞赏利比亚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它为巩固自己的独立、建设自己的国家而进行的斗争。中国支持利比亚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
   代   表              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4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少数民族中,要大力提倡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
三、在我省境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四、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三个孩子。
⒈夫妇已有两个孩子,其中有一个是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⒉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
⒊再婚夫妇一方是初婚,新组成的家庭只有两个孩子的。
凡是批准生育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满四周年。
五、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夫妇在结婚时商定所生子女为少数民族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商定所生子女为汉族的,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六、本暂行规定自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4年7月14日